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5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5月30日
1945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34年6月9日

中华民国 34 年 5 月 30 日 制定9条
中华民国 34 年 6 月 9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9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787 号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9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93号令

    第一条 (任务)

      教育部设国语推行委员会,其任务如左:
      一、关于本国语言文字整理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本国语言文字标准书籍之编订事项。
      三、关于本国语言文字资料之搜集事项。
      四、关于本国语言文字教学方法之实验改进事项。
      五、关于统一中外译名音读标准之订定事项。
      六、关于推行国语教育人员之训练事项。
      七、关于国内不识字者及侨居国外人民语文教育之设计、实施及视导事项。
      八、关于边强地方施行语文教育之设计事项。
      九、其他关于语文教育事项。

    第二条 (委员编制)

      国语推行委员会置委员十九人至二十七人,由教育部部长聘任之。

    第三条 (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之设置)

      国语推行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委员一人至三人,由教育部部长就委员中指定之。

    第四条 (会议举行期间)

      国语推行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席。

    第五条 (组之人员编制)

      国语推行委员会得分组办事,每组置主任一人,由教育部部长指定委员兼任之。

    第六条 (编辑设置)

      国语推行委员会置编辑二人,荐派;干事、助理干事各一人至三人,委派。
      国语推行委员会得用雇员一人或二人。

    第七条 (专家聘请)

      国语推行委员会于讨论专门问题时,得聘请会外专家参加。

    第八条 (委员俸给)

      国语推行委员会委员,除专任委员外,概为无给职。但举行会议时,出席委员得由部酌送旅费。
      前项专任委员以三人为限。

    第九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