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组织条例 中华文库
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44年5月13日(非现行条文) 1955年5月13日 1955年5月27日 公布于民国44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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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教育部依教育部组织法第五条设学术审议委员会。
第二条 (审议事项)
- 学术审议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 一、审议有关高等教育之重要改进事项。
- 二、审议有关学术研究之奖励与补助事项。
- 三、审议有关国际文化合作事项。
- 四、审议有关专科以上学校教员之资格事项。
- 五、审议有关学位之授予事项。
第三条 (委员资格及聘请)
- 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由教育部按学科之分配,就左列人员中聘请之,其最高额为一百人:
- 一、对于所专习之学术有特殊之著作发明或贡献者。
- 二、曾任公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教授十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 三、曾主持或领导高等教育机关或学术团体七年以上,成绩卓著者。
第四条 (名誉委员)
- 学术审议委员会得设名誉委员,由教育部就教育学术文化界,卓著声望之人士聘请之。
- 前项名誉委员,遇有重要会务,由教育部随时咨商之。
第五条 (委员任期)
- 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之设置)
- 学术审议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七人至九人,由教育部部长于委员中聘定之。
第七条 (会议举行期间)
- 学术审议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会议一次,由教育部部长主席,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秘书编制)
- 学术审议委员会置秘书一人,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兼任之,专员一人,干事二人,由教育部派充之。
第九条 (委员俸给)
- 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开会时得酌送旅费。
第十条 (办事细则)
- 学术审议委员会办事细则,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