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训育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9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9月29日
1945年10月16日
公布于民国34年10月16日

中华民国 34 年 9 月 29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34 年 10 月 16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8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882 号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8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93号令

    第一条 (任务)

      教育部设训育委员会,其任务如左:
      一、关于三民主义教导之研究事项。
      二、关于训育计划之订定、督导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训导人员之培养及指导事项。
      四、关于军事教育、童子军教育之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关于学生自治团体之指导事项。
      六、关于训育学术之研究事项。

    第二条 (委员编制)

      训育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三人,以一人为常务委员,由教育部部长就国立师范学院院长,师范学校校长,教育专家及教育部参事、司长中分别聘请或指派充任之。
      前项聘请之教育专家以三人为专任委员。

    第三条 (秘书之设置)

      训育委员会置秘书一人,由教育部部长指派部中职员兼任之。

    第四条 (组之组织)

      训育委员会设左列三组:
      第一组:办理训育工作之指导及训导人员之培养、指导事项。
      第二组:办理军事教育、童子军教育之督导及有关学生之服役事项。
      第三组:办理学生自治团体之指导及学生身心发展状况之调查事项。

    第五条 (组之人员编制)

      训育委员会置组主任三人,荐派;干事六人至九人,委派;并得酌用雇员一人至三人。

    第六条 (会议举行期间)

      训育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召集,开会时并任主席。

    第七条 (委员俸给)

      训育委员会委员除专任者外,均为无给职。但开会时得酌送旅费。

    第八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