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标准局关于出版发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4年11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局
有效期:1984年11月5日—2004年6月18日(不含本日)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技术标准是从事生产、建设以及商品流通的共同技术依据,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出版国家标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了确保国家标准的质量,加强对国家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国家标准局审批发布的国家标准,均由中国标准出版社统一出版。

    二、未经正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印刷和公开征订发行。

    三、经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起草工作组审定的国家标准报批稿,如确因工作急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作为技术资料在本系统内部少量印发使用,同时须注明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通过各种渠道在社会上征订出售。

    四、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中国标准出版社必须积极采取措施,缩短出版周期,及时为各部门、各行业提供标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