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资产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30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文化部为执行及督导文化资产之保存、维护、活用、教育、推广、研究及奖助业务,特设文化资产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文化资产之指定、登录、公告、废止或变更。
      二、文化资产之调查、整理、教育、研究、推广、保存及活用。
      三、文化资产保存技术与保存者之审查指定、保存技术之研究发展、推广及运用。
      四、文化资产环境评估、整合及再发展。
      五、文化资产保存区、特定专用区之研拟及推动。
      六、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文化资产业务之辅导及协助。
      七、文化资产相关业务之国际合作及交流。
      八、文化资产保存及活用之奖励及辅助。
      九、其他有关文化资产管理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及员额)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其中一人必要时得比照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编制表之订定)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