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选举考五


  ○举士

  高宗建炎元年,诏曰:"国家设科取人,制爵待士,岁月等阴阳之信,法令如金石之坚。顷缘寇戎侵犯京邑,爰致四方之隽,已愆三岁之期,比申饬于攸司,涓上春而明试,深虞道阻,宽伫浃旬。而驻跸行宫,时巡方岳,非若中都当远近之会,可使四方得道里之均。特从权宜,创立规制,分礼闱之奏额,就诸路之漕台,俾谨择于考官,用精蒐于实学,士省劳费,乡烝誉髦,悉预计偕,以俟亲策,敷告多士,咸体至怀。诸道令提刑司选官,即转运置司州军引试,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东路附京西转运司;国子监、开封府人就试于留守司,御史一人董之,国子监人愿就本路试者听。"

  《朝野杂记》:"建炎二年,王唐公为礼部侍郎,建言复以词赋取士,自绍兴二年科场始。曾侍御统请废经义而专用词赋,上意乡之,吕元直不可而止。十三年,国学初建,高抑崇司业言:'士以经术为本,请头场试经义,次场试诗赋,末场试子史论、时务策各一首。'许之。十五年,诏经义、诗赋分为两科,于是学者竞习词赋,经学浸微。二十六年冬,上谕沈守约曰:'恐数年之后,经学遂废。'明年二月,诏举人并兼习两科内大小经义共三道。三十一年,言者以为老成经术之士,强习辞章,不合音律,请复分科取士,仍诏经义合格人有馀材,许以诗赋不足之数通取,不得过三分,自今年太学公补试行之,迄今不改。先是,举人既兼经义、诗赋、论、策,因号四科,然自更制以后,惟绍兴十四年、二十九年两行之而止,盖举人所习已是为二,不可复合矣。"

  按:熙宁四年,始罢词赋,专用经义取士,凡十五年;至元祐元年,复词赋与经义并行;至绍圣元年,复罢词赋,专用经义,凡三十五年;至建炎二年,又兼用经、赋。盖熙宁、绍圣则专用经而废赋,元祐、建炎则虽复赋而未尝不兼经,然则自熙宁以来,士无不习经义之日矣。然元祐初,始复赋,欲经、赋中分取人,而东坡公上疏言:"自更法以来,士工习诗赋者,十人而七。欲朝廷随经、赋人数多少,各自立额取人。"则知当时士虽不习诗赋者十五年,而变法之馀,一习即工且多矣。至建炎、绍兴之间,则朝廷以经义取士者且五六十年,其间兼用诗赋才十馀年耳。然共场而试,则经拙而赋工;分科而试,则经少而赋多。流传既久,后来所至场屋,率是赋居其三之二,盖有自来矣。

  二年,诏:"下第进士,六举曾经御试、八举曾经省试、并年四十以上,四举曾经御试、五举曾经省试、并年五十以上,河北、河东、陕西举人数内,特各减一举,元符以前到省两举者不限年,一举者年五十五已上,诸道转运司、开封府皆以名闻,令直赴廷试。"

  按:仁宗嘉祐二年,廷试始免黜落,然则自后凡经御试者,无不出官之人。熙、丰年间,亦尝有曾经御试推恩之令,盖为嘉祐二年御试不中者设也。今中兴之初,复有此令,则自建炎上距嘉祐以前,盖七十馀年,岂复有曾经御试之人乎?又恐是特为科试入下等,不理选限、未出官者而设,盖此曹亦谓之曾经御试,故令其再试而官之,以示优渥之恩。史志所载不明,当考。

  是年,亲试举人于行都,赐进士李易以下四百五十馀人,第一人左宣教郎,二人、三人左宣义郎,馀推恩有差。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入五等者亦予调官,川、陕、河北、京东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即家赐第。皆龙飞特恩也。

  故事,廷试上十名,御药院先以文卷奏御定高下。上曰:"取士当务至公,考官自足凭信,岂容以一人之意更自升降?"诏自今勿先进卷子。

  绍兴元年,以岁当明堂,复诏诸道类试,择宪、漕或帅守中词学之人总其事,使精选考官。于是四川宣抚处置使张浚始以便宜令川、陕举人即置司州试之。

  侯延庆言:"用兵以来,太学既罢,青衿解散,文籍沦坠。今诸道州军进士已有定额,独行在职事及釐务官随行有服亲及门客,往往乡贡隔绝,请立应举法,以国子监进士为名。"诏从之,令转运司附试。是年,德音:"应该恩免解举人,值兵毁失公据者,召京官二员委保,所在州军给据讫,仍申部注籍。"

  二年,亲策进士张九成等。时凌景夏为第二,吕颐浩言,景夏词实胜九成,请更寘第一。上曰:"士人初进,便须别其忠佞。九成上自朕躬,下至百执事,言之无所畏避。"乃擢寘首选。九成以类试及亲策俱第一,特进一官。四川类试正奏名第一人,依殿试第五人恩例。

  九年,诏:"陕西久陷伪境,与四川类试,必不能中程式。其令礼部措置,别号取放。"川、陕分类试额自此始。

  御史中丞廖刚言:"国朝三岁一举,每以今年大礼,明年科场,又明年省、殿试为准,故注授人先后到部,不至搀并。今科试、明堂同在嗣岁,省司财计难以应办,一不便也。近岁初官待阙,率四五年,若使进士,荫人同时差注,二不便也。更展一年,则旧制合矣。"天子是其议,其来年诏曰:"三岁宾兴之制,肇自治平,爰暨累朝,遵为彝典。顷缘多故,洊展试期,致取士之年适当宗祀,而入仕之众并集铨曹,攸司困供亿之繁,多士兴滞留之叹。宜从革正,用复故常,庶蒇事惟均,有便于国,调官无壅,亦便尔私。其绍兴十年,诸州依条发解,于绍兴十二年正月省试,三月殿试。自后科场示此为准。"

  十三年,初立同文馆试。凡在行朝,去本贯及千里以上者,许附试国子监。

  诏:"祖宗旧法,诸路州军科场,并限八月五日锁院。缘福建去京远,遂先期用七月;川、广尤远,遂用六月。今福建、二广趋京不远,恐试下举人冒名再试他州,可依限八月初五日锁院。"

  旧诸州皆以八月选日试士,举人有就数州取解者。至是,诏诸道发解并以中秋日引试,四川则用季春,而仲秋类省焉。

  太学博士王之望言:"举人程文,或纯用本朝人文集数百言,或歌颂及佛书全句,旧式皆不可考。建炎初,悉从删去,故犯者多。"诏申严行下。

  十九年,诏:"自今科试前一岁,诸州军及属县长吏籍定合应举人,以次年春县上之州,州下之学,核实引保,赴乡饮酒毕,送试院。其临期投状射保者,皆勿受。"

  自熙、丰间,程颢、程颐以道学倡于洛,海内皆师归之。中兴以来,始盛于东南,士子科举之文稍祖颐说。先是,陈公辅上疏诋颐学,乞行禁绝,而胡寅辨其非。至绍兴末年,正字叶谦亨上言:"向者朝论专尚程颐之学,士有立说稍异者,皆不在选。前日大臣则阴右王安石,稍涉颐学,一切摈弃。程、王之学,时有所长,皆有所短,取其合于孔、孟者,皆可以为学也。"上曰:"赵鼎主程颐,秦桧主王安石,诚为偏曲。"诏有司自今毋拘一家之说,务求至当之论。道学之禁,至是稍解矣。

  礼部侍郎周葵言:"科举足以取士。近年主司迎合大臣之意,多取经传之言可为谀佞者,以为问目,学者因之,专务苟合时好。如论伊尹、周公,则竞为归美宰相之言;《春秋》讥贬失礼,则指为褒称之事。悖戾圣人之意,大率类此。至于前古治乱兴亡之变,以时忌绝口不道,后生晚辈往往不读史书。望诏有司选通经博古之士,置之上游;其穿凿迎合,议论乖僻,不合体式者,皆行黜落;若矫枉过正,不顾所问,务为诋讦者,亦复勿取。"从之。

  二十五年,上谓辅臣曰:"往年秦埙对策,皆桧、熺语,有司拟为第一,朕抑寘第三,不使与寒士争。今可举行祖宗故事,应礼部举人内有权要亲族者,并令覆试。仍追夺埙出身,改曹冠等七人阶官并带'右'字,馀并驳放。"

  二十七年,先时蜀士赴殿试不及者,皆赐同进士出身。上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皆寘下列,至是,先期谕都省,宽展试日以待。宰相沈该奏:"天时向暑,临轩非便。请后至者臣等策之,中书定高下。"上曰:"三年策士,朕岂惮一日之劳邪?"及唱第,王十朋为首,第二人阎安中,第三人梁介。安中、梁介皆蜀士也。上大悦。

  二十九年,孙道夫侍经筵,一日,极论四川类试请托之弊,请尽令赴礼部。上曰:"后举但当遣御史监之。"道夫持益坚,事下国子监,祭酒杨椿曰:"蜀去天万里,可使士子涉三峡、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监试得人足矣。"遂诏监司守倅宾客力可行者赴省,馀不在遣中。是岁,四川类省试,始降敕差官。四川类省试第一人恩数,初,视殿试第三人,赐进士及第,优之也。后以何耕对蜀人才策,为秦桧所怒,乃改礼部类试第一等人并赐进士出身,自是无有不赴御试者。惟上不亲策,则类省试第一人恩数如旧,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已上附第二甲焉。

  孝宗隆兴元年,诏:"应令人代名及为人冒名赴省者,各计所受财依条外,并永不得应举。"

  省试旧以十四人取一名,隆兴初,建、剑、宣、鼎、洪五州进士,三举实到场者,皆以覃恩免解。有旨增省额百人,遂以十七人取一人,而四川类省试则十六人取一名,后不复改。

  容斋洪氏《随笔》曰:"黄鲁直以元祐三年为贡院参详官,有书帖一纸云:'正月乙丑,锁太学,试礼部进士四千七百三十二人;三月戊申,具奏进士五百人。'乃是在院四十四日,而九人半取一人,视今日为不侔。"

  臣僚言:"科举之制,州郡解额狭而举子多,漕司数宽,士往往舍乡贯而图漕牒。乞申严诈冒之禁,立为中制。"从之。四年,乃裁定牒试法,文武臣添差官,除亲子孙外,并罢;其行在职事官,除监察御史已上,并不许牒试。

  乾道六年,诏自今诸道试官,皆隔一郡选差。后又令历三郡合符,乃听入院,防私弊也。

  七年,虞允文请辛巳以来归正人,依仿祖宗陕西、河北赴南省试,别立号取人。从之。

  八年,礼部尚书胡沂、郎官萧国梁造贡籍成,上之,凡诸道举人乡贯、治经、三代、年甲、举数悉备。

  淳熙二年,御试。上尝谓辅臣,欲令文士能射御,武臣知诗书,命讨论殿最来上。至是,唱第后之二日,上御殿,引按文士詹骙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艺,新制也。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进士俱襕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给箭六,弓不限斗力。射者莫不振厉自献,多命中焉。凡三箭中帖为上等,正奏第一人转一官,与通判,馀循一资;二箭中帖为中等,减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黄甲,馀升名次而已。特奏名第五等人射艺合格与文学,凡不中者并赐帛。

  六年,诏:"特奏名自今三人取一,寘在第四等以前,馀并入第五等。其末等纳敕者旧许再试,今止许一试。旧免解人有故不入试者,理为一举,今不理。潜藩及五路旧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后又许纳敕三次,为定制焉。

  容斋洪氏《随笔》曰:"唐开元中,国子祭酒杨玚言:'窃见流外出身每岁二千馀人,而明经、进士不能居其什一,则是服勤道业之士,不如胥吏之得仕也。若以出身人太多,则应诸色裁损,不应独抑明经、进士。'当时以其言为然。淳熙九年,大减任子员数,是时,吏部四选开具,以三年为率,文班进士大约三四百人,任子文武亦如之,而恩幸、流外盖过二千之数,甚与开元类也。"

  十一年,御试。时进士试策,薄暮未纳卷者三,奉旨赐烛。既而侍御史刘国瑞言:"宫庭之间,自有火禁,贡举之条,不许见烛。虽圣恩宽厚,假以须臾,窃恐玩习成风,浸隳法制。其纳卷最后者,请下御试所降黜。"从之。旧例,廷试举人至暮者许赐烛,然殿深易黑,日昃则殿上烛出矣。凡赐烛,正奏名降一甲,如在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如在第五等,与摄助教。举人试艺于省闱及国子监、两浙转运司者,皆禁烛。

  十四年,御试得进士王容以下。上天姿英明,大廷策士,多自升黜,不尽由有司。是举,王容盖自第三亲擢为榜首。时儒生迭兴,辞章雅正,号"乾淳体"。

  朱熹尝欲罢诗赋而分诸经、子史、时务之年,其私议曰:"古者大学之教,以格物致知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类通达、强立不返为大成。今《乐经》亡而《礼经》阙,二戴之礼已非正经,而又废其一。经之为教,己不能备,而治经者类皆舍其所难而就其所易,仅窥其一而不及其馀。若诸子之学同出于圣人,诸史则该古今兴亡治乱得失之变,皆不可阙者,而学者岂能一旦尽通。若合所当读之书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书》、《诗》为一科,而子年、午年试之;《周礼》、《仪礼》及二《戴记》为一科,而卯年试之;《春秋》及《三传》为一科,而酉年试之。试义各二道,诸经皆兼《大学》、《论语》、《中庸》、《孟子》义一道,论则分诸子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诸史则《左传》、《国语》、《史记》两《汉》为一科,《三国》、《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时务则律历、地理为一科,以次分年,如经、子之法,试策各二道。又使治经者必守家法,答义者必通贯经文,条举众说,而断以己意。有司命题,必依章句。如是,则士无不通之经,无不通之史,而皆可用于世矣。"虽熹议未上闻,而天下诵之。

  项安世拟对学士院试策曰:"科举之法,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自太平兴国以来,科名日重,实用日轻,以至于今二百馀年,举天下之人才,一限于科目之内。入是科者,虽梼杌、饕餮必官之;出是科者,虽周公、孔子必弃之。习之既久,上不以为疑,下不以为怨。一出其外而有所取舍,则上蓄缩而不安,下睥睨而不服。共知其弊,而甘心守之,不敢复议矣。故曰'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不论伊、傅、周、召如何,但使诸葛亮、王猛处此,必当自出意度,别作炉鞲,以陶镕天下之人物,以收拾天下之才智,以共了当时之事,决不矻矻受此缠缚也。自王导、谢安以下,随世就事之人,欲于妥帖平静之中,密致分数剂量之效,则必不敢变今之说,取今之士矣。此固无以议为也。然则用王、谢之术为之调度,亦有道乎?曰:'有。时于寻常尺寸之中,略出神明特达之举,稍更阘茸己甚之习,薄伸浑厚平直之气,则犹愈于已也。'盖天下之事,虽贵于守法,而亦不可以一付于法。法者所以抑侥幸,非所以抑豪杰也。夫所谓侥幸者,其才不应得,而冒欲得之之谓也。一人得之,众人攀之,其门一开,不可复禁。故上之人立法以拒之,使之欲进而无隙,欲求而无辞,是则法之效也。若夫豪杰之士,其德宜为人上,其才宜为世用,非所谓侥幸者,此法之所求,非法之所拒也。人所共服,莫敢与比,以此为例,谁敢攀之?有若是者,时出而用之,以示天下不专以操笔弄墨取人主之官爵,则亦足以补风化,隆实行,扶善人而愧恶子也。"又曰:"夫科目之盛,自李唐起,而唐之取士,犹未尽出于此也。有上书而得官,如和逢尧、员半千之类是也;有隐逸而召用,如阳城、李渤之类是也;有出于辟举,如韩愈之出于张建封、董晋是也;有出于延誉,如吴武陵之荐杜牧之是也。至于本朝,法令始密,科场条贯,如缚胥吏,而乡举里选之意纤悉无遗矣。然祖宗之时,犹有度外之事,如张咏当为举首,而以逊其乡人,则犹有朋友之义也;宋祁当为第一,而令与兄,则犹有兄弟之恩也;延入客次,先通所为文,则犹有礼意也;李畋、张及二人并解,则犹未立额也。此外又有陈乞之恩,聘召之礼,元祐经行之举,三舍行艺之规,则其意亦知徒文之不足以尽士矣,故孙复、苏洵之用,犹出于常法之外,而雷简夫、姚嗣宗之官,或由于特达之授。然意欲不安,而法已一定,虽或少出常度,然亦千万中之一二耳,须臾之才行,不足以胜二百年之科目也。"

  按:取士之弊,人人能言之,然晦卷、平甫二公之说,则不废科目之法,而自足以救科目之弊,其说犹为确实可行云。

  光宗初,建议者云:"省闱试士,春令尚浅,天寒晷短,间遇风雪,则砚冰笔冻,书字不成,纵有钜材,莫克展布。请展至二月朔,而殿试则于四月初选日。"从之。

  宁宗庆元二年,以谅阴不亲策,省试进士,得正奏名邹应龙等。

  自韩侂胄袭秦桧故智,指道学为伪学,台臣附之,上章论列,诏榜朝堂,而刘德秀在省闱奏疏,至云:"伪学之魁,以匹夫窃人主之柄,鼓动天下,故文风未能丕变。请将《语录》之类并行除毁。"既而叶翥上言:"士狃于伪学,专习《语录》诡诞之说,《中庸》、《大学》之书,以文其非。有叶适《进卷》、陈傅良《待遇集》,士人传诵其文,每用辄效。请内自太学,外自州军学,各以月试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台考察。太学以月,诸路以季。其有旧习不改,则坐学官、提学司之罪。"是举也,语涉道学者皆不预选。

  四年,言者云:"今之诗赋,虽未近古,然亦贯穿六艺,驰骋百家,拘以骈俪之制,研精覃思,始能成章。惟经义一科,全用套类,父兄相授,囊括冥搜,片言只字,不脱毫分,溢箧盈箱,初无本领,旅进场屋,鲜有出于揣拟之外,天下士子,谁务实学哉!望令有司,所出《六经》题目,各于本经摘出两段文意相类者,合为一题,庶几实学得尽己见,而挟册仇伪者或可退听。"从之。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陈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词赋太甚,既暗削分数,又多置下陈;二曰假借《春秋》太过,诸处解榜,多寘首选;三曰国朝正史与实录等书,人间私藏,具有法禁,惟公卿子弟,或因父兄得以窃窥,有力之家,冒禁传写,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发为策问,寒远之士,无繇尽知。请自今诗赋纯正者,寘之前列,《春秋》卓异者,不妨巍占,若所作无异诸经,自当杂定高下。其策题并须明白指问。"诏从之。

  开禧二年,诏诸道运司、州、府、军、监:"凡发解举人合格试卷姓名,类申礼部,候省试中,牒发御史台,同礼部长贰参对字画,关御药院内侍照应。廷试字画不同者,别榜驳放。"

  旧制,秋贡、春试皆置别头场,以待举人之避亲者。自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临轩亲试,谓之"天子门生",虽父兄为考官,亦不避。是年,始因议臣有请,诏自今在朝官有亲属赴廷对者,免差考校。

  开禧元年,检详毛宪为考官,其子自知以迎合用兵冠多士。韩侂胄既败,乃用言者奏,夺宪次对,而降自知为第五甲末。

  嘉定十五年,秘书郎何淡言:"祖宗旧制,诸科举人问大义十道,能以本经注疏对,而加之以文辞润色者为'上';或不指明义理,但引注疏及六分者为'粗';其不识本义,或连他经文义乖戾、章句断绝者'否'。夫经本注疏,则学有源流;文先义理,则士有器识。而今之时文,束于命题之短长,狃于立说之关键,而有司强裂句读,专务断章,是在我者己先离绝旨意,破碎经文,则何以责其尽合于大义哉?望诏有司革去旧习,使士子去机巧而深义理,考注疏而辩异同,明纲领而识体要,则实学之士出矣。"诏从之。

  新进士旧有期集,渡江后,置局于贡院,特旨赐之餐钱,集英殿赐第之三曰赴焉。上三人得自择同升之彦,分职有差。朝谢后,拜黄甲,其仪:设褥于堂上,东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择榜中年长者一人,状元拜之;复择最少者一人,拜状元。所以侈宠灵、重好会、明长少也。又数日,赴国子监谒谢先圣、先师,用释奠礼。遂赐闻喜宴,侍从已上及知举官、馆职皆预焉。

  试刑法者,亦自熙、丰间始。旧附铨试院,兵火后权停,绍兴三年始复,后又降敕别差试官二员,专撰刑法问题,号为假案。其合格分数,例以五十五通作十分为率,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系二十七通七釐半,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系二十四通七釐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系二十二通以上,凡试入二等者,选人改京秩,盖赵忠简为相,以刑名之学其废日久,故白请优之,今遂为大理评、丞之选。四年制置司请每三年就类省试院别差刑法官二员校试。从之。

  新科明法者,熙宁间改旧明法科为之。崇宁初废,取其解省额归礼部。建炎二年正月,大理少卿吴瑰言:"法官阙人,请复此科,许进士尝得解贡人就试。"从之。

  绍兴十一年,始就诸路秋试,每五人解一名,省试七人取一名,皆不兼经。明年御试,御药院请分为第二等,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十四年七月,言者以为滥,请解、省试各递增二人解试七人取一,省试九人取一,所试断案刑名通粗,以十分为率,断案及五分、《刑统》义文理俱通者为合格,无则阙之,仍自后举兼经。十六年二月,遂罢之,迄今不复置矣。

  新科明法,始就诸道秋试,每各五人解一,省试十取其一。御药院又拟恩例,第一等赐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后三岁,议者谓得解人取应,更不兼经,白身得官反易于有官试法。乃诏自今断案、刑名通粗以十分为率,断及五分、《刑统》义文理全通为合格,及虽全通而断案不及分数者勿取,仍自后举兼经。

  淳熙七年,秘书郎李𪩘言:"汉世仪、律、令同藏于理官,而决疑狱者必传以古义。祖宗朝,诏学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后复明法,而以三小经附,盖欲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今所试止于断案、律义,断案稍通,律义虽不成文,亦得中选,故法官罕能知书。谓宜使习太法者兼习经义,参考优劣,以定去留。"上曰:"古之儒者以经术决狱,若用俗吏,必流于刻。宜如所奏。"乃诏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场试断案,再场各三道;第四场试大经义一道、小经义二道;第五场试《刑统》律义五道。明年,诏断案三场,每场止试一道,每道刑名十件,与经义通取,四十分已上为合格。经义定去留,律义定高下。

  嘉定二年,臣僚上言:"棘寺官属,颇难其人,狱案来上,致多差舛,其原在于习法之不精,试法之不详也。自昔设科,本以六场引试,内断案五场,各以刑名八件计四十通,律义一场计十通,断案以试其法令,律义以试其文理。自后有欲便其所习,始增经义一场,而止试五场,律义又居其一,断案止三场而已,殊失设科之初意。金科玉条,琐密繁碎,自非终日研究,未易精熟,乃牵于程文,以移其功。考试主文,类多文士,轻视法家,惟以经义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之设,正欲深明宪章,习熟法令,察举明比附之精微,识比折出入之错综,酌情法于数字之内,决是非于片言之间。政和、绍兴案题字不过五七百,多不满千;比年不求题意之精密,专务繁冗以困人,敷衍支离,动辄二千字。自朝至于日中昃,仅能誊写题目,岂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进士考官,凡有出身皆可充选;刑法考官,不过在朝曾中法科丞、评数人,由是请托之风盛,换易之弊兴,其弊三也。臣以为宜罢去经义,仍分六场,以五场断案、一场律义为定。所问法题,稍简其字数,而求精于法。试官各供五六题,纳监试或主文临期点定。如是,则谳议得人矣。"从之。六年,议者云:"今止试《刑统》,是尽废义理,而专以法律为事,杂流进纳之人皆得就,又可径除职事官,非所以重科目、清班缀也。请复试经义一场,以《尚书》、《语》、《孟》题各一篇,与刑统大义通为五场;所出经题,不必拘刑名伦类,以防预造。杂流入赀人毋得收试。"

  文武杂试 高宗建炎元年,追复祖宗故事,于科举之外有文武杰特者,试而官之。时郡国荐士四人适至,命中书省各试策一道。何烈对策,依廷试礼称"臣",上以其寒远,一体推恩。既而有言其疏者,于是降充末名,补下州文学,考官汪藻等皆坐黜。而军中便宜借补者众,诏内有武勇之人,委诸道提刑、安抚司依弓马所格法比试,合格人赴御营使司审试,拟定名目,上大省部,给进武、进义校尉两等文帖换授。既而上言者云:"立功之人色目不一,或输家财助国,或赍蜡弹,冒险阻,或以进言献策。今率试以弓马,而旧补授至升朝官、大使臣者,例得校尉,未为允惬。宜令借补文臣,试兵书战策,以为殿最,馀并验实免试注官。"

  东莱吕氏曰:"取士科目,自夏商以前,不见于经,其可见者,至周始有。自周后数千载,凡其间废置、沿革、轻重,就所偏者看,皆自可考;然而考论须见得所以废置、因革、轻重之所以然。以大略观之,大抵向前重,向后愈轻。且如《周礼》以乡三物教民,谓之宾兴,只看'宾'之一字,当时盖甚尊士。详考前一段,他是一个本末度数精详具备,固不必说;只看他'宾兴之,三年大比,献贤能之书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如此其重。及至后世,如饮墨水,如夺席、脱容刀,如棘围,如糊名,若防奸盗然。为士者须深思其故:何故古如此重,后世如此轻?须当深究之。三代之时,士一个进修之至,惟上之人自求之,故如此重。又须看当时之于士,待之甚重,而考之则甚详;后世待之既轻,考之又略。且如《王制》论乡秀士升于司徒,曰选士;司徒又论其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然后方免其徭役;大乐正又论造士之秀者升诸司马,曰进士,这里方可受爵禄。司马,政官也,以其可使从政也。凡经四级,然后始可从政。然犹未也,司马又辨论官材,论其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待其位定,始与之以禄。一人之身,未入仕之前凡经四级,已入仕之后凡经三级。经七级,然后始得禄。其考之之详如此。成周之时,见得官爵皆天位天禄,不敢轻授。至后世,与之甚遽,全以文字高下为进退,盖有以一日之长而决取终身之富贵者。当时考之甚详如此,然论其大略,汉唐以来,大抵自重而渐轻,自缓而渐速。由汉以来,虽不能如三代拜受之礼,然犹州长身劝为之驾,虽以当时号为谄谀如公孙弘者,犹是乡人劝勉而来,未尝自进。到得后来,唐始令投牒自进,而士始渐轻,此所谓'自重而渐轻'。自汉至唐,进士登第者尚未释褐,或是为人所论荐,或再应皆中,或藩方辟举,然后始得释褐。至本朝始,放进士及第即放释褐,此所谓'自缓而渐速'。科目虽多,其间历代常行自有数。自汉至隋以前,惟孝廉与秀才常行;自隋唐至本朝,惟进士、明经常行;至熙宁后,王荆公用事,改取士之法,自是进士独存,明经始废熙宁四年,明经科废罢,此其大略可见。其次便是制科。制科却历代常行不废,汉则因事而举,六朝亦间举,至唐及本朝亦未尝废;到得熙宁间,王荆公得政,孔文仲对策议新法,制科始罢。至元祐初,又再复得两三举,至绍圣初,章惇为相,欲行荆公法,又再罢景德四年,帝曰:"比设此科,欲求才识,若但考文义,苟有济时之用安得知?今策问宜用经义,参之时务。"熙宁二年,贤良孔文仲考入第三等,诏:"毁薄时政,不足收录,告示发付本任。"天圣八年,茂才富弼,景祐二年,体用吴育;景祐六年,贤良苏辙、苏轼。大抵三代之时,不专是语言文章,至汉以来,则有所谓射策、对策,是时已成科举之习,虽然,尚理会经义,又与时议。到隋炀帝之时,风俗浮华,始有进士之科,方有律赋。自唐以来,孝廉、秀才之科尚在,但只是明经、进士二科盛而秀、孝衰。是时,有记问者则得明经,有辞藻者则得进士。当时南北未分,两边各自设科。既分之后,后周进士未设,尚自理会秀、孝二科。是时,南人高南师,北人高北师,各守家法,莫之能定,当时主司有欲优劣之者,反为所难。隋炀帝时,风俗浮华,进士科始立。至唐初间,进士、明经都重;及至中叶以后,则进士重而明经轻,盖当唐之时,文华之士多了,故如此。到得本朝,待遇不同,进士之科往往皆为将相,皆极通显;至明经之科,不过为学究之类。当时之人为之语曰:'焚香取进士,嗔目待明经。'才设进士试时,便设香案,有拜跪之礼;才到明经试时,则设棘监守,惟恐他传义。当时进士却有帖经之制,他文士都不屑去记这传义,于是有赎帖。才是进士科试帖经,不知是或作一篇文,或作一赋,便可赎帖经。及至熙宁间,荆公罢词赋,帖经、墨义并归进士一科,齐、鲁、河朔之士往往守先儒训诂,质厚不能为文辞,所以自进士科一并之后,榜出多是南人预选,北人预者极少。自哲庙以后,立齐、鲁、河朔五路之制,凡是北人皆别考,然后取人南北始均。庆历中,范文正公、富公、韩魏公执政,欲先试论策,使工文辞者言古今治乱,简其程式,使得以逞,问以大义,使不专记诵,自是古文渐复。一年而三公皆罢政,此制遂停。王文正公为相,南省试进士《当仁不让于师论》,贾时边、李迪皆有名场屋,及榜出,二人不与。试官取其文观之,李以落韵,边以'师'为'众',与注疏异,特奏令御试。王文公以为落韵者不审尔。若舍注疏而立说,不可许,遂取李黜边。前辈之守注疏如此严。至王荆公始以注疏不可用,作《三经说》,令天下非从《三经》者不预选;罢词赋,又以《春秋》有《三传》难通,罢之。至元祐间,始复词赋,增《春秋》。又至绍圣,章惇执政,欲复介甫法,遂复罢词赋,去《春秋》。后来至钦宗,又始复元祐制太平兴国三年,诏律赋以平仄次用韵。天圣五年,诏参考策论。庆历四年,宋祁等言:"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以学校。先策论,则文辞者留心于治乱;简其程式,则宏博者得以骋;问以大义,则执经者不专于记诵。赋许依放唐人赋。"诏颁下。庆历五年,诏进士诸科如旧制考校注云。先是,颁行宋祁等新制,上封者言非便,熙宁四年,诏进士罢诗赋、帖经、墨义,各令占一经,并《论语》、《孟子》。诸科稍令改进士科。大抵须是有乡举里选底风俗,然后方行得乡举里选之制。所以杨绾复乡举里选,未几停罢,缘是未有这风俗。今已为士,须思所以为风俗者何由,又须深察三代之所以厚而后世之所以薄者何故,则亦庶乎复古。"

  《宋登科记》总目:

  太祖建隆元年,进士十九人,榜首杨砺。

  二年,进士十一人,榜首张去华。

  三年,进士十五人,榜首马适。

  四年,进士八人,榜首苏德祥。

  乾德二年,进士八人,榜首李景阳制科一人。

  三年,进士七人,榜首刘察。

  四年,进士六人,榜首李肃制科二人。

  五年,进士十人,榜首刘蒙叟。

  六年,进士十一人,榜首柴成务。

  开宝二年,进士七人,榜首安德裕。

  三年,进士八人,榜首张拱;赐十五举未及第人司马浦等一百六人本科出身。

  四年,进士十人,榜首刘寅。

  五年,进士十一人,榜首安守亮。

  六年,进士十一人,榜首宋准,再试取十六人、落下一人;诸科九十六人。

  七年,停贡举。

  八年,进士三十一人,省元王式,状元王嗣宗;诸科二十四人。

  九年,停贡举。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进士一百九人,省元状元吕蒙正;诸科二百七人,十五举以上一百八十四,凡五百馀人。

  三年,进士七十四人,省元状元胡旦;诸科八十二人。

  四年,不贡举。

  五年,进士一百二十一人,省元状元苏易简,诸科五百三十四人。

  六年、七年,停贡举。

  八年,进士二百三十九人省元王禹偁,状元王世则;诸科二百八十五人。

  雍熙元年,不贡举。

  二年,进士二百五十八人,省元陈充,状元梁颢;诸科六百九十九人。

  三年、四年,不贡举。

  端拱元年,进士二十八人,诸科一百一人。覆试得进士、诸科七百人;又武成王庙重试,得进士三十一人,诸科八十九人,省元程宿是年,不临轩

  二年,进士一百八十六人,诸科四百七十八人,省元陈尧叟,状元同。

  淳化元年、二年,不贡举。

  三年,进士三百五十三人,诸科七百七十四人,省元孙何,状元同。

  四年、五年,至道元年、二年、三年,并不贡举。

  真宗咸平元年,进士五十人,诸科一百五十人,省元孙仅,状元同。

  二年,进士七十一人,诸科一百八十人,省元孙暨,状元同。

  三年,进士四百九人,诸科一千一百二十九人,省元李庶几,状元陈尧咨。

  四年,停贡举,制科七人。

  五年,进士三十八人,诸科一百八十人,省元王曾,状元同。

  六年,不贡举。

  景德元年,不贡举。

  二年,进士二百四十七人,诸科五百七十人,省元刘滋,状元李迪。

  三年,不贡举,制科二人。

  四年,不贡举,制科二人。

  大中祥符元年,进士二百七人,诸科三百二十人,省元郑向,状元姚晔。

  二年,亲试东封路,进士三十一人,状元梁固。

  三年,停贡举。

  四年,祀汾阴路,进士三十一人,状元张师德。

  五年,进士一百二十六人,诸科三百七十七人,省元、状元徐奭。

  六年,停贡举。

  七年,亳州、南京路进士二十一人,状元张观。

  八年,进士二百八十人,诸科六十五人,省元高𫗧,状元蔡齐。

  九年,停贡举。

  天禧元年、二年,停贡举。

  三年,进士一百四十人,诸科一百五十四人,省元程戡,状元王整。

  四年、五年,乾兴元年,并停贡举。

  仁宗天圣元年,停贡举。

  二年,进士二百人,诸科三百五十四人,省元吴感,状元宋郊。

  三年、四年,停贡举。

  五年,进士七十七人,诸科八百九十四人,省元吴育,状元王尧臣。

  六年、七年,停贡举。

  八年,进士二百四十九人,诸科五百七十三人,省元欧阳修,状元王拱辰;制科二人,拔萃二人。

  九年,停贡举,拔萃四人。

  明道元年、二年,并停贡举。

  景祐元年,进士四百九十九人,诸科四百八十一人,制科三人,拔萃四人,省元黄庠,状元张唐卿。

  二年、三年、四年,并停贡举。

  宝元元年,进士三百一十人,诸科六百一十七人,制科二人,省元范镇,状元吕凑。

  二年、康定元年、庆历元年,并停贡举。

  二年,进士四百三十五人,省元杨寘,状元同;制科一人。

  三年、四年、五年,并停贡举。

  六年,进士五百三十八人,诸科四百一十五人,制科一人,省元裴煜,状元贾黯。

  七年、八年,停贡举。

  皇祐元年,进士四百九十八人,诸科五百五十人,制科一人,省元冯京,状元同。

  二年、三年、四年,并停贡举。

  五年,进士五百二十人,诸科五百二十二人,省元徐无党,状元郑獬。

  至和元年、二年,嘉祐元年,不贡举。

  二年,进士三百八十八人,诸科三百八十九人,省元李实,状元张衡;制科一人是岁,始定为间岁一科举

  四年,进士一百六十五人,诸科一百八十四人,省元刘挚,状元刘辉;制科三人。

  六年,进士一百八十三人,诸科一百二人,省元江衍,状元王俊民。

  八年,进士一百九十三人,诸科十一人,省元孔武仲,状元许将。

  英宗治平二年,进士二百人,诸科十八人,制科二人,省元彭汝砺,状元同始诏三岁一科举

  四年,进士二百五十人,诸科三十六人,省元许安世,状元同时神宗已即位

  神宗熙宁三年,进士二百九十五人,省元陆佃,状元叶祖泠;明经、诸科四百七十二人,制科二人。

  六年,进士四百人,诸科四十人,省元邵刚,状元馀中。

  九年,进士四百二十二人,诸科一百九十四人,省元张嵫,状元徐铎。

  元丰二年,进士三百四十八人,省元先浚明,状元时彦。

  五年,进士四百四十五人,明经三人,省元刘绛,状元黄裳。

  八年,进士四百八十五人,省元焦蹈,状元同是岁,谅暗,不临轩

  哲宗元祐三年,进士五百二十三人,制科一人,省元章援,状元李常宁。

  六年,进士五百一十九人,省元邹起,状元马涓;制科三人。

  绍圣元年,进士五百一十二人,省元刘范,状元毕渐;制科三人,宏词科八人。

  四年,进士五百六十四人,省元汪革,状元何昌言;词科九人。

  元符三年,进士五百六十一人,省元李崟,状元同是岁,谅暗,不临轩

  徽宗崇宁二年,进士五百三十八人,省元李阶,状元霍端友。

  五年,进士六百七十一人,省元吴倜,状元蔡薿是科为始,罢诸州发解,并省试,并从学校逐年贡士

  大观三年,进士六百八十五人,宗室上舍四十二人,上舍魁李弥逊,状元贾安宅。

  政和二年,进士七百一十三人,上舍魁师骥,状元莫俦。

  五年,进士六百七十人,宗子上舍十七人,上舍魁傅嵩卿,状元何{卤木}。

  八年,进士七百八十三人,上舍魁何奎,状元王嘉。

  宣和三年,进士六百三十人,上舍魁宋齐愈,状元何涣。

  六年,进士八百五人是年,复省试,省元杨椿,状元沈晦。

  高宗建炎二年以军兴,分路类省试,进士四百五十一人,状元李易;四川、河北、京东进士八十七人。

  绍兴二年,进士二百五十九人,状元张九成;四川进士一百二十人。

  五年,进士二百二十人,省元樊光远,状元汪应辰;四川进士一百三十七人。

  八年,进士二百九十三人,省元黄公度,状元同是年,不亲策。引见正奏名,与四川类省奏名参定编排

  十二年,进士二百五十四人,省元何溥,状元陈诚之;四川进士一百四十四人。

  十五年,进士三百人,省元林机,状元刘章;四川进士七十三人。

  十八年,进士三百三十人,省元徐履,状元王佐;四川进士二十三人。

  二十一年,进士四百四人,省元郑闻,状元赵逵;四川进士十八人。

  二十四年,进士三百四十八人,省元秦埙,状元张孝祥;四川进士六十三人。

  二十七年,进士四百二十六人,省元张宋卿,状元王十朋先时,四川类省道远,趁赴殿不及者别奏名。是年,无不到

  三十年,进士四百一十二人,省元刘朔,状元梁克家;四川进士十六人。

  孝宗隆兴元年,进士五百四十一人,省元木待问,状元同是年,不亲策,同绍兴八年

  乾道二年,进士四百九十二人,省元何澹,状元萧国梁。

  五年,进士五百九十二人,省元方恬,状元郑侨。

  八年,进士三百八十九人,省元蔡幼学,状元黄定。

  淳熙二年,进士四百二十六人,省元章颖,状元詹骙。

  五年,进士四百一十七人,省元黄涣,状元姚颖。

  八年,进士三百七十九人,省元俞烈,状元黄由。

  十二年,进士三百九十五人,省元邵康,状元卫泾。

  十四年,进士四百三十五人,省元汤璹,状元王容。

  光宗绍熙元年,进士五百五十七人,省元钱易直,状元馀复。

  四年,进士三百九十六人,省元徐邦宪,状元陈亮。

  宁宗庆元二年,进士五百十六人,省元莫子纯,状元邹应龙。

  五年,进士四百一十二人,省元苏大璋,状元曾从龙;四川进士四人。

  嘉泰二年,进士四百三十五人,省元傅行简,状元同是年,谅暗,不临轩

  开禧元年,进士三十八人,省元林执善,状元毛自知。

  嘉定元年,进士四百二十六人,省元朱停,状元郑自诚;四川进士四人。

  四年,进士四百六十五人,省元周端朝,状元赵建夫。

  七年,进士五百二人,省元姚宏中,状元袁甫。

  十年,进士五百二十三人,省元陈埙,状元吴潜。

  十三年,进士四百七十五人,省元邱大发,状元刘渭。

  十六年,进士五百五十人,省元王胄,状元蒋重珍。

  理宗宝庆二年,进士九百八十七人,省元王会龙,状元同是年,谅暗,不临轩

  绍定二年,进士五百五十七人,省元陈松龙,状元黄朴。

  五年,进士四百九十三人,省元叶大有,状元徐元杰。

  端平二年,进士四百六十六人,省元杨茂子,状元吴叔告。

  嘉熙二年,进士四百二十二人,省元缪烈,状元周坦。

  淳祐元年,进士   人,省元刘自,状元徐俨夫。

  四年,进士     人,省元徐霖,状元留梦炎。

  七年,进士     人,省元马廷鸾,状元张渊微。

  十年,进士     人,省元陈应雷,状元方逢辰。

  宝祐元年,进士   人,省元丁应奎,状元姚勉。

  四年,进士     人,省元彭方迥,状元文天祥。

  开庆二年,进士   人,省元李雷奋,状元周震炎。

  景定三年,进士   人,省元李玨,状元方山京。

  度宗咸淳元年,进士 人,省元阮登炳,状元同是年,谅暗,不亲策

  四年,进士六百六十五人,省元胡跃龙,状元陈文龙。

  七年,进士     人,省元刘梦荐,状元张镇孙。

  十年,进士     人,省元李大同,状元王龙泽。

  右宋三百一十五年逐科取士之总目,以《登科记》及《会要》参考,并省元、状元之名具录于此。国初,殿试本覆试也。唐以来,或以礼部所取未当,命中书门下详覆,至宋,艺祖、太宗重其事,故御殿覆试。至雍熙四年,宰相请如唐故事,以春官之职归有司,上从之。次年,命宋知白知举,榜出而谤议蜂起,或击登闻鼓求别试,于是再行覆试,凡得数百人。又明年,则知贡举苏易简等不敢专其事,固请御试,上从之。自此遂为定例。然是年以后,如陈尧叟、孙何、王曾皆礼部所取第一人,而御试复以之冠多士,可见当时殿试,不过审覆其缪滥者黜之,而元在前列者,固未尝别第其升降也。景德以后,多别取状元,然省元亦皆置之龟列,《石林燕语》谓:"故事,南省奏名第一人,殿试唱过三名不及,则必越众抗声自陈,虽考校在下列,必得升等。吴春卿、欧阳公皆由是升第一甲。独范景仁避不肯言,等辈屡趣之,皆不应,至第十九人方及,徐出拜命而退,时服其静退。自此遂为故事。"然则仁宗时,省元亦例在前列,盖当时殿试虽曰别命试官,糊名考校,然赐第之时,往往亦参采誉望,乃定抡魁。欧阳公作《蔡齐行状》言:"凡贡士当赐第者,考定,必召其高第数人并见,又参择其材质可者,然后赐第一。及公召见,衣冠伟然,进对有法,天子以为无能出其右者,乃擢为第一。"可见当时抡魁,未尝不参取誉望,则文章冠礼闱者,就为状头,要亦此意。后来无此法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