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卷十四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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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商关市
《周官 司市》: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有灾害,物贵,市不税,为民困乏也。金铜无凶年,因物贵,大铸泉以饶民。
廛人:掌敛市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布,泉也。郑司农云:"絘布,列肆之税布。"杜子春云:"总当为儳,谓无肆立持者之税也。"元谓:"总读如租〈禾忽〉之〈禾忽〉。〈禾忽〉布,谓守斗斛铨衡者之税也。质布者,质人之所罚,犯质剂者之泉也。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廛布者,货贿诸物邸舍之税。"凡屠者敛其皮角筋骨,入于玉府以当税给,作器物也。凡珍异之有滞者,敛而入于膳府。
孟子曰:"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涂矣。"《集注》:"廛,市宅也。张子曰:'或赋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货,或治之以市官之法而不赋其廛。盖逐末者多则廛以抑之,少则不必廛也。'"讥,察也,察异服异言之人而不征商贾之税也。
又曰:"古之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夫始矣。"《集注》:"治之,谓治其争讼。龙断,冈垄之断而高也。左右望者,欲得此而又取彼也。罔,谓罔罗而取之也。从而征之,谓人恶其专利,故就征其税,后世缘此遂征商人也。"
按:如孟子之说,可以见古今关市征敛之本意。盖恶其逐末专利而有以抑之,初非利其货也。
汉高祖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一石五千。乃约法省禁,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自为私奉养,不领于天下经费言各收其所赋税以自供,不入国朝之库仓也经常也。经,常也。又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
石林叶氏曰:"高祖禁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𫄨、纻、罽,操兵,乘、骑马,其后又禁毋得为吏与名田。凡民一算,商贾独倍,其贱之至矣。凡贾皆有籍,谪以戍边者七科: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而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虽非先王之政,然敦本抑末,亦后世所不能行也。"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文帝时,晁错说上曰:"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苦,有千百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也。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
按:汉初铸钱,轻于周、秦,一时不轨逐末之民,蓄积馀赢,以稽市物,不勤南亩,而务聚货。于是立法,崇农而抑商,入粟者补官,而市井子弟至不得为吏,可谓有所劝惩矣。然利之所在,人趋之如流水,《货殖传》中所载,大抵皆豪商钜贾,未闻有以力田致富者。至孝武时,东郭咸阳以大鬻盐,孔仅以大冶领大司农,桑弘羊以贾人子为御史大夫,而前法尽废矣。
武帝元光六年,初算商车始税商贾车船,令出算。
先公曰:"武帝承文、景富庶之后,即位甫一纪耳,征利已至于此。然则府库之积,其可恃哉!兴利之臣不知为谁。时郑当时为大司农,以他日荐桑弘羊、咸阳、孔仅观之,益可疑也。政使非其建白,亦任奉行之责矣。汉人多言汲、郑,其实当时非黯比也。黯奋不顾身,以折功利之冲,当时乃荐掊刻之人,以济武帝之欲,乌得并称哉!"
元狩四年,初算缗钱。
公卿请令诸贾人末作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此谓仇缗钱者也,随其用所施,施于利重者,其算益多。诸作有租及铸以手力所作而卖之,率缗钱四千一算手作者得利差轻,故算亦轻。已上皆算缗钱之法。
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轻车以一算凡民不为吏,不为三老、骑士,苟有轻车,皆出一算;商贾轺车二算商贾则重其赋也。已上算车之法元光只算商车,至是,民庶皆不免。
船五丈已上一算商贾之船。匿而能告者,以半畀之所谓告缗也。贾人无得籍名田,以便农,犯者没入。
按:算缗钱之法,其初亦只为商贾居货者设,至其后,告缗遍天下,则凡不为商贾而有蓄积者皆被害矣,故择其关于商贾者登载于此,而馀则见《杂征榷门》。
太初四年,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
王莽篡位,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令工商能采金银铜连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桑蚕、织纴、纺绩、补缝,工匠医卜及他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居处所在为区。谒舍,今客店,皆各自占所为于其所在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占不以实,尽没入所采取。
按:莽之法,既榷商贾之货而取其十一,又效商贾之为而官自买卖。今录其关于征商者于此,而馀则见《市籴考》。
晋自过江,至于梁、陈,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佑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佑。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以人竞商贩,不为田业,故使均输,欲为惩励。虽以此为辞,其实利在侵削。
宋孝武大明八年,诏:"东境去岁不稔,宜广商货,远近贩鬻米粟者,可停道中杂税。"自东晋至陈,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荻炭鱼薪之类过津,并十分税一以入官。淮水北有大市百馀,小市十馀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
后魏明帝孝昌二年,税市入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
北齐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后主大悦。于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军国之用不在此焉。税僧尼令曰:"僧尼坐受供养,游食四方,损害不少,虽有薄敛,何足为也!"
后周闵帝初,除市门税。及宣帝即位,复兴入市之税,每人一钱。
隋文帝受禅,除入市之税。
唐武后长安二年,凤阁舍人崔融上议曰:"臣伏见有司税关市事条,不限工商,但是行人尽税者。臣谨按:《周礼》九赋,其七曰关市之赋。窃惟市纵繁杂,关通末游,欲令此徒止抑,所以咸增赋税。夫关市之税者,唯敛出入之商贾,不税往来之行人。何四海之广,九州之杂,关必据险路,市必凭要津。若乃富商大贾,豪宗恶少,轻死重气,结党连群,喑鸣则弯弓,睚眦则挺剑。小有失意,且犹如此,一旦变法,定是相惊。非唯流迸齐人,亦自扰乱殊俗。求利虽切,为害方深。而有司上言,不识大体,徒欲益帑藏,助军国,殊不知军国益扰,帑藏愈空。且如天下诸津,舟行所聚,洪舸巨舰,千轴万艘,交货往还,昧旦永日。今若江津河口置铺纳税,则检复检覆,检覆则迟留。此津才过,彼铺复止,非唯国家税钱,更遭主司僦赂。何则?关为诘暴之所,市为聚人之地,税市则人散,税关则暴兴,暴兴则起异图,人散则怀不轨。况浇风久扇,变法为难,徒欲禁末游、规小利,岂知失元默、乱大伦乎?古人有言:'王者藏于天下,诸侯藏于百姓,农夫藏于庾,商贾藏于箧。'惟陛下详之。必若师兴有费,国储多窘,即请倍算商客,加敛平人。如此则国保富强,人免忧惧,天下幸甚。"
德宗时,赵赞请诸道津会置吏阅商贾钱,每缗税二十,竹木茶漆税十之一,以赡常平本钱。帝纳其策。属军用迫蹙,亦随而耗竭,不能备常平之积。
文宗太和七年,御史台奏:"太和三年赦文,天下除两税外,不得妄有科配,其擅加杂榷率一切宜停,令御史台严加察访者。臣伏以方今天下无事,圣政日跻,务去烦苛,与民休息。臣昨因岭南道擅置竹𦈌场,税法至重,害人颇深,博访诸道,委知自太和三年准赦文两税外停废等事,旬月之内,或以督察不严,或以长吏更改,依前却置,重困齐人。伏望今后自太和三年准赦文所停两税外,科配杂榷等率复却置者,仰敕到后十日内,具却置事申闻奏,仍申报台司。每有出使郎官、御史、令严加察访,苟有此色,本判官重加惩责,长吏奏听进止。"旨依。
开成二年十二月,武宁军节度使薛元赏奏:"泗口税场,应是经过衣冠商客,金银、羊马、斛斗、见钱、茶盐、绫绢等,一物已上并税。今商量其杂税物请停绝。"敕旨:"淮、泗通津,向来京国自有率税,颇闻怨僁。今依元赏所奏,并停其所置官司,所由悉罢。所有泗口税额,准徐泗观察使今年前后两度奏状,内竖共得钱一万八千五十五贯文。内十驿一万一千三百贯文,委户部每年以实钱逐近支付,泗、宿二州以度支上供钱赐充本军用,其他未赡,委在才臣,共息怨咨,以泰行旅。"
后周显德五年,敕诸道州府,应有商贾兴贩牛畜者,不计黄牛、水牛,凡经过处并不得抽税;如是货卖处,祇仰据卖价每一千抽税钱三十,不得别有邀难。
按:鬻卖而有税,理也。经过而有税,非理也。观此,则其来已久,而牛畜之外,馀物俱有过税,商旅安得愿出其涂乎?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无得发箧搜索。又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
止斋陈氏曰:"此薄税敛初指挥也。恭惟我艺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凡州县小可商税,不敢专擅创取,动辄奏禀三司取旨行下。谨按景德四年,三司盐铁商税按奏:'据滨州监税李忠恕状,准条,银每两税钱四十文,其专栏等却称银元来不纳税钱事。省司检会景德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敕令。将银出京城门往诸路州军者,并须于在京税务纳钱,每两四十文,不降指挥,只是条贯。自京出门,其滨州税务元不收税,合依久例,不得创收。'天禧四年,福建转运司奏:'尚书屯田员外郎方仲荀奏,乞收福建枋木税每估一贯税一百文。本司勘会《祥符编敕》,每木十条抽一条讫,任贩货卖,不收商税。'天圣七年,福建运司奏:'福州商税有当增收钱者八,当减钱者五,当不收钱者十,当创收钱者十二。'有旨,创收、增收并不行,馀依奏。以此见当时州郡小可商税不敢专擅创收,动须奏禀,而漕臣、省司亦不敢辄从所请,横改条法。至淳化三年,令诸州县有税,以端拱元年至淳化元年收到课利最多钱数,立为祖额,比校科罚。盖商税额比较自此始。及王安石更改旧制,增减税额,所申省司不取旨矣。熙宁三年九月,中书札子:'详定编敕所参详,自来场务课利增亏,并自本州保明三司,立定新额,始牒转运司令本处趁办,往复经动年岁,虚有留滞,莫若令本州自此立定祖额比较。'有旨从之,而本州比较自此始,商税轻重皆出官吏之意,有增而无减矣。政和间,漕臣刘既济申明于则例外增收一分税钱,而一分增收税钱窠名自此起。至今以五分充州用,五分充转运司上供,谓之五分增收钱。绍兴二年,令诸路转运司量度州县收税紧慢,增添税额三分或五分,而三五分增收税钱窠名自此始。至今以十分为率,三分本州,七分隶经总制司,谓之七分增税钱,而商税之重极于今日。"
李重进平,以宣徽北院使李处新知扬州,枢密直学士杜靴监州税。
止斋陈氏曰:"以朝臣监州税始于此,盖收方镇利权之渐,然是时初未以此置官也。据《太宗实录》,上谓赵普等曰:'王仁赡纵吏为奸,诸州场院皆隐没官钱。朕初即位,悉罢去,分命使臣掌其事,利入遂数倍。'以此见诸州监当分差使臣自太宗始。雍熙三年始著于令,监当使臣、京朝官并三年替,仍委知州、通判提举之,遂为定员。"
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彘,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自唐室藩镇多便宜从事,擅其征利,其后诸国割据,掊聚财货以自赡,故征算尤繁。宋朝每克复疆土,必下诏蠲省。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景德二年,诏诸路商税年额及三万贯以上,审官院选亲民官临莅,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之。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
开宝六年,诏岭南商贾赍生药者勿算。
先是,伪蜀时,部民凡嫁娶,皆籍其帏帐妆奁之数估价抽税,是年,诏除之。
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使以部内州军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又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常税各物,令有司件析揭榜,颁行天下。"
至道元年,诏两浙诸州纸扇、芒鞋及细碎物皆勿税。
二年,诏民间所织缣帛非出鬻于市者勿得收算。
真宗景德三年,除杭、越等十三州军税鹅鸭年额钱。
大中祥符五年,诏京东西、河北、陕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津者勿税。
大中祥符六年,诏免诸路州军农器收税。
熙宁十年以前天下诸州商税岁额:
四十万贯以上:
东京 成都二十一务 兴元三务
二十万贯以上:
蜀九务 彭八务 永康五务 梓二务 遂二务
十万贯以上:
开封二十三务 寿八务 杭十二务 眉二务 绵二务 汉二务 嘉八务 邛十九务 简四务 果一务 戎三务 泸六务 合一务 怀安三务 利三务 阆一务 剑七务 三泉县二务 夔二务
五万贯以上:
西京二十六务 北京十四务 徐七务 郓十二务 邳三务 颍十一务 沧二十二务 博十四务 棣十一务 秦六务 德十三务 京兆十二务 楚八务 真五务 庐六务 成五务 扬七务 蕲八务 无为八务 资一务 高邮八务苏五务 普一务 昌三十八务 洋八务 兴二务 大宁监一务 达一务 施五务 涪六务
五万贯以下:
南京九务 青十务 齐十务 沂五务 兖九务 淮阳二务 济六务 单五务 濮八务 襄八务 邓七务 许十务 蔡十六务 陈六务 滑一务 澶十务 瀛七务 滨六务 思六务 凤四务 永静军九务 真定十五务 河中十一务 陕六务 并九务 延十六务 凤翔十五务 亳十一务 舒十九务 宿九务 光七务 黄九务 湖十务 婺八务 秀七务 信八务 洪十一务 吉七务 潭七务 荣一务 雅十一务 广安三务 富顺监一务 巴五务 蓬一务 云安二务 福十二务 黔七务 忠二务 万六务 渝三务
三万贯以下:
密六务 登四务 莱四务 潍三务 曹四务 淄十一务 郢二务 唐五务 孟七务 汝十务 郑九务 冀七务 雄一务 相七务 邢七务 定十七务 怀八务 卫八务 洺九务 深五务 磁十一务 赵六务 保一务 永宁一务 华八务 通利三务 同十一务 耀九务 邠四务 解五务 庆十一务 商四务 宁六务 环六务 泽五务 陇八务 渭十八务 阶二务 德顺一务 干八务 通远一务 潞六务 晋六务 绛六务 汾五务 海四务 泰七务 泗七务 滁四务 和六务 濠四务 涟水二务 越九务 润六务 明五务 常五务 温六务 台八务 处七务 衢八务 睦六务 江宁五务 宣九务 歙六务 江六务 池十一务 饶六务 太平八务 南康七务 虔六务 广德二务 袁九务 兴国二务 临江五务 衡一务 江陵十四务鄂八务 安五务 岳十一务 黎一务 汉阳三务 荆门二务 文六务 龙二务 集七务 璧一务 南剑十一务 开一务 建七务 泉九务 汀八务 漳十务 广十四务 昌化三务 潮五务
一万贯以下:
随三务 金十七务 均三务 信阳二务 莫三务 霸三务 乾宁一务 信安一务 鄜五务 虢四务 坊四务 岷三务 原六务 仪四务 府二务 代十九务 隰九务 忻一务 石六务 辽五务 威胜五务 平定四务 南安三务 建昌二务 通二务 桂阳二务 鼎四务 澧四务 陵井监四务 峡五务 梁山一务 邵武三务 康十六务 南雄六务 英八务
五千贯以下:
广济一务 房一务 保安一务 安肃一务 丹四务 广信一务 顺安二务 保安三十务 镇戎六务 熙一务 庆成二务 鄜一务 宪一务 岚三务 慈二务 宁化一务 火山一务 岢岚一务 保德一务 抚二务 大通监二务 江阴三务 筠三务 永三务 郴一务 邵三务 全二务 归一务 辰一务 沅四务 复二务 茂一务 南平三务 兴化八务 循四务 韶三务 连四务 贺二十一务 封三务 端一务 新一务 南恩一务 惠四务 梅二务 春九务 桂十四务 容五务 邕一务 象七务 融一务 昭十二务梧一务 藤一务 龚一务 浔三务 贵十一务 柳九务 宜五务 宾四务 横三务 化五务 高六务 雷二务 白一务 钦一务 郁林一务 万安一务 珠崖一务 廉五务 琼一务 蒙一务 窦二务 南仪一务
按:天下商税惟四蜀独重,虽夔、戎间小垒,其数亦倍蓰于内地之壮郡。然《会要》言四蜀所纳皆铁钱,十才及铜钱之一,则数目虽多,而所取亦未为甚重。而熙宁十年以后再定之额,他郡皆增于前,而四蜀独减于旧,岂亦以元额偏重之故欤?
仁宗时,诏场务岁课倍增者,乃增使臣一员监临。又诏取一岁中数为额,后虽羡益勿增,仍毋得抑配人户、苛留商贾,求羡馀以希赏详见《酒税门》。
天圣中,有请算钱以助给费者,仁宗曰:"货泉之利,欲流天下而通有无,何可算也。"不许。又诏有司裁定岁课或不登而州县责衙前备偿者,立命罢之。
神宗熙宁元年,诏:"三路支移,或民以租赋赍货至边贸易以转官者毋税。石炭自怀至京不征。流民复业者,所过免算。"
四年,诏三司:"凡民承买酒曲、坊场,率千钱输税五十,储之以禄吏。"
七年,诏减国门税数十种,钱不满三十者蠲之。其先,外城二十门皆责以课息,近止令随其闲要分等,以检捕获失之数为赏罚。既而以岁旱,复有是命。
八年,手诏问中书,贾贩之物法不税者,其市利钱当输否?时有司创税贾物之入京者,谓之市利钱,以禄吏。帝疑焉,故问之。
《郑侠奏议》跋后云:"建言者以诸门及本务税钱额亏折,皆是官员饶税过多,而吏人受财,公共偷瞒,不知乃为市易拘拦商旅入务官买,以致商旅不行,税乃大亏也。遂立条约,专拦皆有食钱,官员不得饶税。专拦取钱依仓法,官员妄饶税,并停替,仍会问诸处,每商旅纳官税一百文,即专拦所得市利钱几何。诸处申,约官税一百,专拦等合得事例钱十文。官中遂以为定例,每纳税钱一百文,别取客人事例钱六文,以给专拦等食钱。已而市易司作弊,于申收事例钱项,即声说所收不及十文亦收十文,此明为所收事例钱不及十文亦收十文,及法行,乃谓所收之税不及十文亦收事例钱十文。只如苎麻一斤收钱五文,山豆根一斤收钱五文,却问客人别要事例钱一十文。本门为不便申省,及市易司并不施行,致客人为事例钱故,屡与专拦相拖拽,云:'我官钱十文纳了,你却问我要甚事例钱?'必须取条贯分明详谕,方肯纳钱而去。不三五日间,适因三月二十六日奏状,准三月二十七日圣旨,市利钱三百文以下税钱者,皆无市利钱矣。看详,有司当立法时,取专拦所得事例钱以供专拦逐月食钱,不曰事例钱,而以市利名之者,盖取《孟子》所谓'有贱丈夫左右望而罔市利'之意以为名,是贱之也,又从而多取之以益官,岂不缪哉!宜乎圣上闻之,自三百以下税钱,并不收市利也。"
哲宗元祐元年,从户部之请,在京商税院酌取元丰八年钱五十五万二千二百六十一缗有奇,以为新额,自明年始。
八年,商人载米入京粜者,力胜税权蠲。
兵部尚书苏轼上言:"臣闻榖太贱则伤农,太贵则伤末。是以法不税五榖,使丰熟之乡商贾争籴,以起太贱之价;灾伤之地舟车辐凑,以压太贵之直。自先王以来,未之有改也。而近岁法令始有五榖力胜税钱,使商贾不行,农末皆病,废百王不刊之令典,而行自古所无之弊法,百世之下,书之青史,曰:'收五榖力胜税钱,自皇宋某年始也。'臣切为圣世病之。臣顷在黄州,亲见累岁榖熟,农夫连车载米入市,不了盐酪之费,所蓄之家日夜祷祠,愿逢饥荒。又在浙西,累岁亲见水灾,中民之家有钱无榖,被服珠金,饿死于市。此皆官收五榖力胜税钱,致商贾不行之咎也。臣闻以物与人,物尽而止;以法活人,法行无穷。今陛下每遇灾伤,捐金帛,散仓廪,自元祐以来,盖所费数千万贯石,而饿殍流亡不为少衰。只如去年浙中水灾,陛下使江西、湖北雇船运米,以救苏、湖之民,盖百馀万石,又计籴本、水脚,官费不赀,而客船被差雇者,皆失业破产,无所告诉。与其官司费耗为害如此,何似削去近日所立五榖力胜税钱一条,只行《天圣附令》免税指挥,则丰凶相济,农末皆利,纵有水旱,无大饥荒。虽目下稍失课利,而灾伤之地,不必尽烦陛下出捐钱榖如近岁之多也。今《元祐编敕》,虽云灾伤地分,虽有例亦免,而榖所从来,必自丰熟地分,所过不免收税,则商贾亦自不行。议者或欲立法,如一路灾伤,则邻路免税,一州灾伤,则邻州亦然。虽以今之法小为疏通,而隔一州一路之外,丰凶不能相救,未为良法,须是尽削近岁弊法,专用《天圣附令》指挥,乃为通济。臣窃谓若行臣言,税钱亦必不至大段失陷。何也?五榖无税,商贾必大通流,不载见钱,必有回货。见钱、回货,自皆有税,所得未必减于力胜,而灾伤之地有无相通,易为赈救,官司省费,其利不可胜计。今肆赦甚近,若得于赦书带下,光益圣德,收结民心,实无穷之利。取进止。"
徽宗大观元年,凡典买牛畜、舟车之类,未印契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税。建中靖国初有此令,至是蠲之。
二年,诏在京诸门,凡民衣屦、榖菽、鸡鱼、果蔬、炭柴、磁瓦器之类,并蠲其税,岁终计所蠲,令大观库给偿。
重和元年,以臣僚言,凡民有遗嘱并嫁女承书,令输钱给印文凭;其丝绵缣帛即其乡聚市鬻者,亦令先历近地场务请税。寻皆罢之。八月,臣僚又言,税物由便道者,请令批引致务参验并税之。诏户部下诸路漕司计划以行。
宣和二年,宫观、寺院、臣僚之家为商贩者,令关津搜阅,如元丰法输税,岁终以次数报转运司取旨。
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之物免税。至建中靖国初,马、牛、驼、骡、驴已不入服用之例,而比年臣僚营私谋利者众,宫观、寺院多有免税专降之旨,皆以船艘贾贩,州县无孰何之者,故有是诏。
三年,两浙、淮西等路,税例外增一分者勿取。其先,漕臣被旨起应奉物,乃增税以更费。至是,御笔罢之。
钦宗靖康元年,诏:"都城物价未平,凡税物,权更蠲税一年。"
高宗建炎元年,诏:"京城久闭,道路方通,有贩货上京者,与免税。"又诏应残破州县合用竹木砖瓦并免收税。又诏北来归正人、两淮复业人,在路不得收税。又诏于平江昆山县江湾浦量收海船税,应官司回易诸军收买物色,依条收税。盖宁于海道取给军需,而不以病民也。又虑税网太密,诏减并一百三十四处,减罢者九处,免过税者五处。至于牛、米、柴、面,民间日用所需,并与罢税。
孝宗隆兴之初,招集流民,凡两淮之商旅、归正人之兴贩,并与免税。州县续置税场不曾申明去处,并罢之。又诏乡落墟市贸易皆从民便,不许人买扑收税,减罢州县税务甚多。
光宗复罢楚州、雅州管下镇务,减临安府富阳馀杭税额。
宁宗时,减罢州县税务亦不一。
关市之征日以蠲免,中兴列圣仁民之心何如哉!其间贪吏并缘,苛取百出绍兴二十一年六月,臣僚言诸州额外征取,止资公库,无名妄用,乞令监司检察,私立税场,算及缗钱、斗米、菜茹、束薪之属乾道四年,诏诸州县不得私置税场,邀阻客旅。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广中无名场税在在有之,若循之浰头、梅之梅溪,皆深村山路,略通民旅,私立关津,缗钱、斗米、菜茹、束薪,并令输税。或擅用稽察、措置乾道九年二月,诏诸县税场于正官外擅置稽察、措置等官,许民户越诉,添置专拦收检绍兴十年九月,敕:"诸路税务置专拦外,类皆过数招收,并有监官、亲随之类,通同接取,可令禁止。"淳熙五年四月,臣僚言池州雁汊等处,栏头妻子直入船内搜检,谓之女栏头,与吾民相刃相靡,不啻仇敌。虚市有税,空舟有税乾道六年闰月,臣僚言:"重征莫甚于沿江。凡溯流而上,至于荆峡,虚舟往来,谓之'力胜';舟中无重货,谓之'虚喝';宜征百金,元抛千金之数,谓之'花数',骚扰不一,乞严禁止。"从之,以食米为酒米,以衣服为布帛,皆有税绍兴三十二年八月,都省言专拦骚扰,甚者指食米为酒米,指衣服为布帛。遇士夫行李则搜囊发箧,目以兴贩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敕:"访闻场务利于所入,以至士夫、举子道路之费,搜箧倒囊,一切拦税,可以禁止。"。甚者,贫民博易琐细于村落,指为漏税,辄加以罪嘉定八年二月,臣僚言:"滨江之民,担负鱼鲜于村落博卖,未尝经涉城市,亦诬其漏税而加之罪。或遇溪簰贩运火柴,每束亦收五六文钱。乞严行觉察。"从之。空身行旅,亦白取金,百方纡路避之,则拦截叫呼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广中场。或有货物,则抽分给偿,断罪倍输,倒囊而归矣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闻者咨嗟,则指曰:"是大小法场也绍兴二十二年,臣僚言蕲之蕲阳、江之湖口、池州之雁汊税务,号为大小法场。"是以中兴以来,申明越津拦税之禁上曰:"昨见河朔有步担负米,尤为所害。其专拦有在十里外私自收税者,况舟船之利多于步担,其扰可知。"绍兴三十二年三月,臣僚言州县多遣人于三二十里外拘栏税物,以发关引为名,乞禁止。乾道四年九月,诏不得离县五里外拦掠村民。绍兴四年三月,嘉定八年二月,皆有禁,其场务税赏不许引用倘于租额外有剩数,听其累赏,是道天下重征,其告漏税不实者坐之庆元六年五月诏。其有合税者,照自来则例,不得欺诈骚扰,如例外多收投子钱,许民越诉绍熙元年十一月。其赴务投税者,不得截留收买庆元五年四月诏。列圣之禁戢吏奸也如此,是宜商贾之利通而民生之用足,虽中兴再造,民力已竭,而不至于甚困者,皆此之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