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的历史见证 中华文库
新疆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的历史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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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家园。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生活在新疆的中华各族儿女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休戚与共,共同开发建设新疆,共同维护边疆稳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共同推动国家的发展进步。
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在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和新疆实际,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新疆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
自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特别是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全国各地的有力帮助下,在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新疆民生不断改善,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社会大局稳定,发展势头良好。2010年和2014年,中央先后召开新疆工作座谈会,不断丰富完善治疆理念和治疆方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新疆的发展进步,是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团结拼搏的伟大成果,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繁荣发展的生动体现,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的成功实践。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新疆地处中国西北边疆,早在公元前60年就纳入中国版图,成为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历代中央政府根据新疆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治理新疆。新疆各族人民在共同创建和发展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血肉联系。
历史上,生活在新疆地区的各族人民,以其勤劳、智慧和勇敢,创造了灿烂的多民族文化,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也成为连通中外、传播文明的重要通道。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疆各族人民遭受着外国侵略者、封建势力和剥削阶级的压迫,社会地位极为低下。到20世纪40年代末,南疆、伊犁和乌鲁木齐农业区的大部分土地都为少数地主所霸占,大部分农民只占有很少的土地。在南疆维吾尔农民聚居的偏远农村,还分散地、极少量地存有较完整的农奴主庄园,农奴主对农奴有支配一切的权力,农奴们无偿地为农奴主耕种土地,并承担各种家庭杂役。在北疆牧区,残留着封建氏族制度的社会关系,王公贵族、部落头领不仅占有大量的牲畜,而且享有种种封建特权。新中国成立前,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滞后,各族人民生活十分贫困,根本无法享有基本人权。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在为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寻找一条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正确道路。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有一些中共党员进入新疆地区从事革命工作。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疆各族人民通过多种形式支援内地的抗战事业。一批各族进步青年受到先进思想的熏陶影响,积极追求进步,发动各族群众同反动落后势力进行斗争。共同的历史命运使新疆各族人民深信,唯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这样的共识为后来新疆和平解放奠定了基本前提条件。
1949年9月,在新疆各族人民的努力下,新疆实现和平解放。10月1日,新疆各族人民同全国人民共同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新疆和平解放后,仍沿用过去的行省制。1949年12月17日,在中共中央及中共新疆分局领导下,成立了以包尔汉为主席,由新疆各族各界代表组成的新疆省人民政府,掀开了人民民主政权建设新的一页。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大力支持下,新疆省政府领导各族人民平叛剿匪、镇压反革命武装叛乱,同时还开展了改造起义部队、整编民族军等工作。根据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新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第一次推选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随后进行的以农村土地改革为中心的各项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使无地、少地的各族农民分得了土地,从根本上改变了千百年来新疆各族劳动人民受压迫、受剥削的悲惨命运。
新中国把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并确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成立时,在新疆聚居生活的主要有维吾尔、汉、哈萨克、回、柯尔克孜、蒙古、锡伯、塔吉克、满、乌孜别克、俄罗斯、达斡尔和塔塔尔等民族,其中维吾尔族人口居多。以上各民族呈“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各民族之间存在密切而广泛的联系,这是新疆多民族共同聚居历史的延续。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力保障了新疆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对于加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新疆经济发展,促进新疆社会进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相关规定,1952年8月22日,新疆省召开了第一届第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并于9月10日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成立了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1953年12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复同意《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办法》,新疆自治地方筹建准备工作有序展开。截至1954年,经中央政府批准,新疆完成了州以下自治地方的筹建工作,成立了5个自治州,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6个自治县,即:焉耆回族自治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各自治地方的建立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奠定了基础。中共中央新疆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积极慎重地推进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筹备工作。1955年9月1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消新疆省建制的决议,并以原新疆省的行政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域。
1955年9月20—30日,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乌鲁木齐召开。此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筹备工作的报告》等文件,选举产生了以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为主席,高锦纯(汉族)、买买提明·伊敏诺夫(维吾尔族)、帕提汗·苏古尔巴也夫(哈萨克族)为副主席的41人组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告成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的全面贯彻实施。在中央政府的领导、关心和全国各兄弟省(区、市)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新疆各族人民开展了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新疆各族人民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下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010年5月、2014年5月,中央先后召开第一、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强、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新疆各项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二、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以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发展和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在中国,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都具有同等地位,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保障公民个人平等权利相统一。新疆各族人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同时还享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宗教信仰自由、接受教育、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继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等各项权利。自治区着力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级自治地方既尊重和保护本地区各民族的权利,同时还担负着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责任。
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多民族共居的自治地方,也是全国唯一三级自治地方(区、州、县)俱全的自治区。自治区内设有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和42个民族乡。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共同选举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自治机关在历届人大代表组成以及干部配备上,坚持各民族平等参与、共同管理的原则。2014年,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共550名,有14个民族成份,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占66%,比少数民族人口在新疆总人口中的比例高出3个百分点。目前,在9位现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有少数民族6名。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绝大多数地区的专员以及市长、县长、区长也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新疆各民族还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2014年,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的新疆代表共6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8名,占63.33%。还有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权依照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障和维护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新疆是多语言文字地区,主要使用10种语言。自治区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领域以及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政府机关在执行公务、各类机构在招聘及晋级考试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自治区中小学教育共使用7种语言教学,广播、电视用5种语言播放节目,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用6种语言文字出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语言和文字。自治区积极倡导少数民族学习国家通用语言和文字,在中小学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提倡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增进各民族间的了解和沟通。自2010年起,自治区要求新录用公职人员正式上岗前必须具备基本的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能力,并提供培训“双语”的机会和条件。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各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2004年,自治区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依法保障有清真饮食习惯民族的饮食习俗,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扶持和保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在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中,不推行火葬,并采取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等措施予以保障。少数民族重大节日成为新疆法定公众假期。自治区提倡各民族相互尊重风俗习惯,倡导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礼仪风俗各方面奉行科学、文明、健康的新习俗。
选拔、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自治区通过培训学习、基层锻炼、异地交流、岗位轮换等多种形式,培养了大批各领域少数民族行政和专业技术干部。1955年,新疆有少数民族干部4.6万人,2014年增至41.7万人,占自治区干部总数的51.4%。自治区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适当放宽条件,通过划定比例、定向招考、适当加分等政策,确保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进入公务员队伍。2009—2014年,自治区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占招录总数的比例从29.9%提高到48.3%。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得到特别支持。1992年开始,国家实施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采取培训、研修、交流、锻炼等多种方式,至2014年共培养了3917名新疆急需的中高层次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自2000年起,自治区设立“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科研专项资金”,支持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实施科技项目。新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由1985年的12.43万人增长到2014年的29.44万人,占全区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由34.43%增长到58.37%,仅高级职称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就达2.11万人。
民族区域自治为民族团结提供制度保障。1955年,新疆总人口511.78万人,2014年增长至2322.54万人,其中少数民族1463.04万人,占总人口的63%。自治区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特别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在小学至大学的各类学校教育中均设置民族团结及民族知识教育课程。坚持不懈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自1983年开始,自治区先后召开了7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大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推动形成以维护民族团结为荣、以损害民族团结为耻的社会风尚。目前,受到国务院、国家民委、自治区三级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1304个(次)、模范个人2272人(次)。1983年开始,每年5月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集中进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2009年,自治区颁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推动各族民众共同维护民族团结。2010年底,又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积极引导各族民众加强交往交流交融,相互帮助;提倡各民族中小学生同校学习,同班上课。“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成为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思想保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疆各民族人口流动更加频繁,少数民族人口城市化、散居化趋势明显,民族间交往交流不断密切。在共同工作、学习、娱乐,以及共同的社区生活中,不同民族成员增进了彼此的了解和友谊。
三、不断夯实发展基础
60年来,新疆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快速发展提升了新疆的现代化水平,为自治区各项事业发展以及各族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奠定了坚实基础。
综合实力显著增强。1955年,新疆地区生产总值12亿元,1978年为39亿元,到2014年达到9273.46亿元,扣除价格因素,比1955年增长115.6倍,年均增长8.3%,比同期全国增速快0.2个百分点。2010—2014年,新疆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11.1%,高于全国同期增速2.5个百分点,增速在全国的位次由2009年的第30位跃升至2014年的第4位,创历史最好水平。新疆人均生产总值由1955年的241元提高到2014年的40648元,扣除价格因素,比1955年增长23.8倍,年均增长5.6%。1955年新疆财政收入只有1.7亿元,2014年达到1282.6亿元。2010—2014年,新疆财政收入合计实现4540.8亿元。新疆财政支出1955年只有1.8亿元,2014年达到3317.8亿元。2010—2014年,财政支出合计实现13088.4亿元。
城乡差距逐步缩小。自治区成立之初,新疆只有乌鲁木齐、喀什、伊宁、哈密等少数城市,农村处于封闭的自然经济状态,城乡差别很大。经过60年的建设和发展,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城镇人口与乡村人口由1955年的15.1∶84.9演变为2014年的46.07∶53.93。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09年的3.2∶1缩小至2014年的2.7∶1,在西部12省区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相对较小。随着新疆新型城镇化的加快发展,有更多的农民转变成市民,过上了现代化的城市生活。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不同,新疆南疆、北疆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率先发展天山北坡经济带,有力地带动和辐射了自治区经济的发展。2014年,天山北坡经济带创造生产总值6386.9亿元,占新疆GDP的68.9%。国家和自治区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占多数的南疆地区发展,特别是2010年以来,新疆积极推动南疆石油天然气化工带建设和大力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在资金、项目方面予以倾斜,南疆四地州(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州)经济平均增速由2009年的10.5%提高到2014年的11.2%,南疆地区的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经济结构不断优化。1955年新疆三次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4.4∶26.1∶19.5,是典型的以传统农牧业为主体的产业格局,三次产业的就业结构为86.9∶6.1∶7.0。到2014年,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16.6∶42.6∶40.8,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为45.4∶16.0∶38.6。初步形成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服务业占重要地位的现代产业结构。1978年后,新疆加快所有制结构调整。发挥公有制主导作用,形成了石油、有色、化工、钢铁、煤炭等支柱产业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1978年,新疆个体工商户仅为4168户,2014年达到72万户。2014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4066.93亿元,投资贡献率达48.2%。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增速高于整个工业经济增速5.4个百分点,对规模以上工业增长的贡献率为33.8%。
基础设施日趋完善。2014年,公路通车总里程达17.55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316公里,是2009年的5倍,排名从全国第27位跃居第12位;农村公路总里程13.5万公里,乡镇通达率为99.93%,乡镇通畅率为98.21%,建制村通达率为98.71%,建制村通畅率为84.88%。铁路运输从无到有,不断发展,2014年铁路总里程达到5760.2公里。开通乌鲁木齐—兰州高速铁路,跨入高铁运营新时代。建成了贯通东西、连接南北疆、衔接内地、沟通欧亚的铁路运输干线。1978年,新疆仅有1个民航机场、9条区内航线。2014年,已建成运营16个民航机场,开辟了155条航线,通航总里程16万多公里,成为中国拥有机场数量最多,开通航线最长的省区。
水利建设极大地改善了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新疆水库数量由1949年的3座,总库容5234万立方米,发展到2014年的538座,总库容达到169.08亿立方米。2010年以来,新疆先后将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定居兴牧”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确定为重点民生水利工程加快建设。到2014年,示范带动全疆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770万亩,建设规模全国领先。改善灌溉面积398.49万亩,新增人工饲草料地372.08万亩,年净增精料和干草303万吨,为10.6万户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建设提供了水源保障。农村建成大小水厂1315座,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1125.63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96%以上,有效遏制了水源污染导致的地方传染病、多发病的流行。
电力工业发展迅速。2010年以来,“疆电外送”哈密南—郑州±800千伏首条特高压直流外送通道投产运行,准东—华东±1100千伏线路配套电源项目全面开工建设。全区电网由110千伏到220千伏联网并到750千伏高等级电网主网架。2014年,电力装机容量已达到5464万千瓦,发电量2091亿千瓦时,“疆电外送”175亿千瓦时,输电线路总长65656公里。新能源装机容量已占全区电力总装机的20.1%,形成以火电为主,水电、风电、燃气电站、光伏电站、生物质能电站多种发电形式并存的发电格局。
步入现代信息化社会。通信业从60年前的“骆驼电报,驴马邮政”逐步进入到现代信息时代。互联网基本实现全覆盖。2014年,互联网宽带用户总数达到305.7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90.8部/百人,自然村通电话率98%,行政村通宽带率97%。不断提升乌鲁木齐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地位,疏通境外10余个国家的语音和数据业务,境内疏导国际电话业务的范围覆盖全国。
对外开放扎实推进。1978年后,经国家批准,新疆先后开通了17个一类口岸、12个二类口岸,成功举办19届“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4届“中国—亚欧博览会”。建立喀什、霍尔果斯两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目前,全区已有国家级产业集聚区23个,主要贸易伙伴已扩大到186个国家和地区,一个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已经形成。新疆外贸进出口总额由1955年的0.51亿美元提高到2014年的276.69亿美元,年均增长11.3%。2009—2014年,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长12.12%,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年均增长26.1%,对外投资年均增长25.1%。
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作用显著增强。自治区成立以来,科技投入、科技队伍、科技平台、科技成果稳步增长,逐步建立了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逐年提高,良种覆盖率超过90%。工业科技和高新技术迅猛发展,铁路牵引变压器、太阳能和风力发电装备研制、少数民族文字信息处理等关键核心技术水平位居我国前列。资源环境领域科技取得重大突破,发现了塔里木盆地油气,塔里木沙漠公路及防护林生态工程建设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生态文明水平稳步提升。新疆生态环境极其脆弱,环境容量十分有限,绿洲面积仅占国土总面积的5%。60年来,特别是2010年以来,新疆坚持保护优先、生态立区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同步双赢。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规划先行,发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修订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已建立自治区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区31个、风景名胜区18个、森林公园52个、地质公园9个,世界自然遗产地1个、湿地公园16个,湿地保护率达到53.52%,高于全国43.15%的平均水平。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力度。2010年至今,新疆每年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250万亩以上,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在全国分别排名第14位和第12位。目前,82个县市基本实现农田林网化,45个县市达到国家平原绿化标准,95%的农田得到了林网的有效保护。绿洲森林覆盖率由14.95%提高到23.5%,退耕还林面积达到325.8万亩。启动实施伊犁河谷百万亩生态经济林工程、塔里木盆地周边防沙治沙工程等重点工程。累计治理沙化面积2460万亩,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围栏4160万亩。以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为载体,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000多平方公里。实施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已完成15次应急输水,使塔里木河下游重现生机。全区79条重要河流水质优良率由2009年的88.3%提高到2014年的94%;湖库优良水质比例由43.3%提高到67.8%,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开展了乌鲁木齐、奎屯—独山子—乌苏等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和联防联控。首府乌鲁木齐市空气质量显著改善,2014年优良天数达到310天,创下近20年来最好成绩。实施了博斯腾湖、赛里木湖、乌伦古湖、喀纳斯湖等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完成367个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和1836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已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个,国家级生态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共43个,自治区级生态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共1057个。
四、改善民生造福各族人民
自治区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新疆各族人民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2010年以来,新疆持续加大民生建设和投入力度,连续6个“民生建设年”累计实施重点民生工程项目500余项,民生支出占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70%以上,成为各族群众得实惠最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最快的时期。
就业渠道不断拓宽。2014年新疆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2010—2014年,新增城镇就业249.7万人,年均增长50万人。2010年,新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动态登记制度,截至2014年,帮助2.9万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累计消除零就业家庭2.6万户。2010—2014年,解决30.3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分别达88.6%和82.7%。2011年5月,基本解决2009年底前实名登记的7.5万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其中少数民族毕业生占84.6%。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从2009年166万人(次)增加到2014年285万人(次),转移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和劳务收入累计566亿元。
人民生活持续改善。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81元,是1980年的51.2倍,年均增长12.3%,比2009年增加962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114元,是1980年的40.4倍,年均增长11.5%,比2009年增加4231元。城镇和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持续下降,分别从2009年的36.3%、41.5%下降到2014年的31.3%、34.5%。
城乡居住条件不断改善。2004年启动实施抗震安居工程,2010年以来启动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到2014年累计超过480万农牧民和207万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喜迁新居,城乡居民户均拥有住房面积分别达到85平方米和105平方米。100%的城镇和72%的农村住户有供暖设施,城镇供水普及率达96.3%,污水集中处理率达78.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3%。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4.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0.7平方米。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使200多万农牧民逐步享受到干净、整洁的村容环境。
教育事业不断发展。2010年以来,教育事业发展进入新的快速发展时期,近5年教育经费支出超过2500亿元,2014年教育支出占GDP比重提高到6.47%。全疆有各级各类学校9230所,在校学生473.48万人,专任教师33.82万人。2010—2014年,学前三年入园率由51%提高到72.4%;初中毕业生升高中比例由74%提高到91%,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由67%提高到84%;高考录取率由64%提高到79%,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22%提高到31%, 与全国同步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形成,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76所,在校学生21.95万人。
双语教育全面发展。20世纪50年代起,新疆逐步为少数民族学生开设汉语课程,积极稳妥推进双语教育。2014年,全区学前到高中阶段接受双语教育的学生达269.4万人,各种模式双语教育覆盖面达100%。2010—2014年,学前两年双语教育普及率由59%提高到89%。实践证明,双语教育进一步密切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提高了少数民族人口的就业能力。
逐步完善教育保障机制。与全国同步实行农村中小学“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城市中小学学杂费,实现义务教育全免费。在南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三免一补”资助政策,南疆四地州实现14年免费教育。实施覆盖36个县及内初班所有学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的学生资助体系,资助范围扩大至海外新疆籍自费留学生,各族学生公平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卫生事业稳步发展。经过60年的发展,卫生资源总量持续增长,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健全。2010年以来,卫生事业作为重要的民生保障目标,投入不断加大。2014年,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8873所、卫生技术人员153417人;每千人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6.22张、执业(助理)医师2.38人、注册护士2.60人,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显著提升。人口主要健康指标显著改善。2010—2014年,婴儿死亡率从26.58‰下降到21.65‰,孕产妇死亡率从43.41/10万下降到39.27/10万,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2.35岁。
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2011年,新疆在全国率先建立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99.69%。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98.5%。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对职业人群全覆盖。2014年,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总人次达到3348万人次,比2009年增加1073万人次,增长47%,各项社会保险覆盖率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连续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9年的1338元提高到2014年的2298元,增幅位居全国前列。连续4年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2014年月人均领取失业保险金761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人均年标准由2009年的120元提高到2014年的330元,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0元。
社会救助不断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等生活救助制度全面建立。生活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日益明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实现“应保尽保”。2009—2014年,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月补助水平分别从176元和68元,提高到329元和129元,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水平增长1倍。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集中供养3036元/年、分散供养2280元/年,分别提高到集中供养6750元/年、分散供养4301元/年。2014年,有养老机构1726家,床位52183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20.6张。80岁以上老人享受基本生活津贴和免费体检。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由2009年360元/月提高到2014年900元/月。
扶贫开发成效显著。20世纪90年代,国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期间新疆解决了132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2001—2010年,新疆解决了284万人的温饱问题,进入巩固温饱、发展致富的新阶段。2011—2014年,针对南疆三地州(和田、喀什、克州)、边境地区、贫困山区实施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4年间,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就达到100.8亿元,执行扶贫项目1.2万个,面向贫困人口开展扶贫培训77.5万人次,在1902个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减少贫困人口139万人,贫困地区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
五、推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自治区成立以来,新疆始终高度重视文化建设,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现代文化,不断满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力保障各族群众享有平等的文化权益。
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显著提升。1955年,新疆仅有1个公共图书馆和36个文化馆。1978年,建成1个博物馆。2007年,国家支持新疆启动公益性文化工程“东风工程”和“农家书屋工程”。2008年、2012年先后启动惠及新疆广大农村群众的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户户通工程。截至2014年,全区每个行政村都有农家书屋。2010年以来,国家、自治区累计投入资金15亿元,实施“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修缮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和户户通”等一系列基础文化设施工程。截至2014年,建成117个文化馆、107个公共图书馆、82个博物馆(纪念馆)和1147个文化站,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用户共346万户,基本建成区、地、县、乡四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新疆现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113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550处、文物藏品128894件(套)。“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项目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高昌故城、交河故城、北庭故城遗址、克孜尔尕哈烽燧、克孜尔石窟、苏巴什佛寺遗址成为新疆首批世界文化遗产。搜集、登记少数民族古籍11194册(件),整理出版140种。66部少数民族古籍被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以维吾尔文和汉文分别翻译、出版濒于失传的喀喇汗王朝鸿篇巨制《福乐智慧》和《突厥语大词典》。2009年,启动维吾尔族历史文化保护工程——喀什市老城区危旧房改造。截至2014年,该项目获得补助资金累计30亿元,改造危旧房3.1万户。新疆现有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3项,分别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玛纳斯、麦西莱甫;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分别有127项、293项;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分别有64位、459位。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颁布实施,这是中国首个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省级地方单项立法。搜集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民间长诗700余部。蒙古族史诗《江格尔》、哈萨克族阿依特斯、回族花儿、塔吉克族鹰舞、锡伯族西迁节等一批民族传统文化瑰宝得到积极保护。
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自治区成立后,新疆民间文学、古典文学得到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各民族作家、诗人、翻译家、剧作家、表演艺术家和文学评论家迅速成长,逐步形成一支多民族的文学艺术创作、表演和研究队伍。创作出杂技剧《你好,阿凡提》、话剧《大巴扎》、歌剧《艾力甫与赛乃姆》、音乐剧《冰山上的来客》、歌舞剧《情暖天山》、木卡姆乐舞《木卡姆的春天》等艺术精品。一批文学艺术作品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金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文华奖”“荷花奖”“中国杂技金菊奖”“骏马奖”“天山文艺奖”等国家和自治区级奖项。
新闻出版事业稳步发展。2014年,公开发行报纸111种,其中少数民族文字报纸51种;发行期刊199种,其中少数民族文字期刊116种、外文3种。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4种文字出版的《新疆日报》是中国使用文种最多的省级机关报。《新疆经济报》在中亚出版。《乌鲁木齐晚报》(维吾尔文版)是中国第一张少数民族文字的晚报。《克孜勒苏报》(柯尔克孜文版)是中国唯一的柯尔克孜文报纸。《察布查尔报》是世界仅有的锡伯文报纸。新疆现有13家出版社使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锡伯6种语言文字出版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2010年以来,启动《新疆文库》、“新疆民族文学原创和民汉互译作品工程”、维吾尔和哈萨克文《中国大百科全书》等重大出版项目。一批优秀出版物获得“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奖项。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迅速。2014年,新疆有广播电台5座,电视台8座,广播电视台92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66座。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分别达96.48%、96.94%。新疆人民广播电台现有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5种语言的12套广播节目。新疆电视台现有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4种语言的12套电视节目。新疆人民广播电台的节目全部通过“新疆新闻在线网”和“国际在线”网站向全球传播。新疆广播、电视先后在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蒙古、土耳其等国家播出。新疆电视台是全国播出频道、语种最多的省级电视台,节目信号覆盖自治区、国内省会城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近5年,新疆年均译制少数民族语言影视剧5500集左右,一批优秀广播、电影、电视作品获得“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新闻奖”“华表奖”等国家级奖项。
新媒体快速发展。目前,新疆登记网站有近1.7万家,网民数量达1140多万,互联网普及率近50%。2014年,自治区开通微信公众平台“最后一公里”,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区和几十个国家地区,成为传播新疆声音、讨论新疆议题的公共话语重要平台。由自治区、地、县联合打造的“零距离”网络传播大平台构建了对外传播新体系。
对外文化交流日趋活跃。先后派团赴美国、德国、日本、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利比亚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学术交流、文物展览、文艺演出。在土耳其、哈萨克斯坦、美国注册成立出版机构。中国新疆国际民族舞蹈节、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外文化展示周”、中国新疆国际艺术双年展成为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文化交流品牌。
体育事业不断发展。1955年,新疆有各类体育场地425个,到2014年,增加到2.6万余个。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举办了13届自治区运动会、8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及老年人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等。农村体育蓬勃发展,建设村级“农牧民体育健身工程”7726个,丰富有趣的体育比赛和健身活动深受广大农牧民的欢迎。截至2014年,共发掘、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629个,维吾尔族传统体育项目“达瓦孜”享誉世界。
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态势良好。截至2014年,新疆建设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6家,自治区级、地级文化产业园区20个,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76家。近年来,自治区努力探索体育职业化、市场化道路,引进、成立新疆天山雪豹足球、天山女子篮球等一批职业体育俱乐部。体育竞赛与表演市场日趋活跃,环塔拉力赛、CBA篮球职业联赛新疆区比赛保持较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培育以俱乐部为主体的体育健身市场和有特色的群众体育品牌,以国际露营大会、国际沙漠徒步赛、冰雪和航空体育运动为代表的体育休闲市场不断发展。
六、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自治区成立以来,新疆不断加强法治建设,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坚决惩治暴力恐怖犯罪,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独具特色的地方立法体系基本形成。自治区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地方立法权,又享有根据自治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力。截至2014年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150余件,作出具有法规性决议、决定30余件,批准各自治州和乌鲁木齐市报批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98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320余件。立法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民族团结、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为维护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不断创新政府社会管理方式,依法管理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逐步建立健全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取消、调整和压减行政审批事项。推行评议考核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确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各级人民政府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增强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执法部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处理各类行政投诉案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公正司法水平稳步提升。公安、检察、法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有效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践行公正为民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强审判监督职能,年均办理各类案件30万件左右,并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救助制度和执行工作机制,推进司法信息公开,司法效率和公正司法水平稳步提升。2014年,新疆各级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6.85%,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各类裁判文书34378份,公布执行案件47580件。
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截至2014年,全区法院系统共有9656人,其中少数民族4192人;检察系统共有5994人,其中少数民族2293人。公安机关不断整合警力资源,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执法能力稳步提升。司法行政机关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基层一线力量,干警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队伍从新疆实际出发,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截至2014年底,全区共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1503家、各类法律服务人员8206人。其中有律师事务所435家、律师4092人;公证处125个,公证员435人;基层法律服务所738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601人;司法鉴定机构93家,司法鉴定人员813名;法律援助机构112个,法律援助工作人员265人。
法治宣传教育持续开展。1985年以来,新疆已连续实施了6个五年普法规划。普法宣传教育结合新疆实际,广泛开展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围绕自治区反恐维稳和“去极端化”工作,深入开展“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宣传教育活动,筑牢各族群众反恐维稳的思想基础。不断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加大媒体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法治新疆”网站成为西北地区第一家大型普法网站,“法律与你同行”“法治在线”广播节目等一批有特色、有影响的法治宣传品牌节目、栏目形成。围绕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扎实推进法治实践。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截至2014年,自治区有60个村被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2个地州和21个县(市、区)被命名为“全国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犯罪。20世纪90年代以来,境内外“三股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策划和组织实施了爆炸、暗杀、投毒、纵火、袭击、骚乱及暴乱等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给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失。其中,2009年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197人死亡,1700余人受伤,财产损失难以估算。2014年喀什莎车“7·28”严重暴力恐怖事件造成无辜群众37人死亡,13人受伤,31辆车被打砸烧毁。暴力恐怖犯罪分子血淋淋的罪行,充分证明了他们绝不是什么“民族”利益、“宗教”利益的代表,而是影响新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大现实祸患。
自治区各级司法机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必惩原则,严格区分一般刑事犯罪与暴力恐怖犯罪,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绝大多数的暴力恐怖团伙被摧毁在预谋阶段;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严格履行对侦查、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法律,坚持在依法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对暴力恐怖犯罪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坚决依法严惩,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在全国“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中,自治区打掉了一批暴力恐怖团伙,一批在逃人员在政策感召和家人规劝下主动投案自首,新疆暴力恐怖活动频发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新疆历史上就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目前,新疆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等。
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宗教关系十分复杂,历史上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之间发生过很多冲突。10世纪中叶,信仰伊斯兰教的喀喇汗王朝向信仰佛教的于阗王国发动了40余年的宗教战争。这场战争给新疆南部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佛教徒被迫改信伊斯兰教,佛教文化更几近毁灭。明清时期,伊斯兰教内部分裂为黑山派和白山派,两派进行了长达数百年的激烈争斗,穆斯林群众在两派斗争中被迫选边站队,失去了宗教信仰的自由。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实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和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促进了新疆各宗教的和睦相处。信教和不信教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公民相互尊重和理解,新疆各宗教迎来了和谐共处的新的历史阶段,各族人民真正获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必须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自由要承担法律责任,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新疆得到全面贯彻。自治区成立以来,各族人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信教和不信教、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以及同一宗教中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完全由公民自由选择。信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目前,新疆共有清真寺、教堂、寺院、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2.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3万人,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现有宗教团体112个,宗教院校8所。宗教界代表人士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担任代表、委员的有1436人,他们代表信教群众积极参政议政,并对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监督。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新疆现有10个民族的大多数公民信仰伊斯兰教,有清真寺2.44万座、教职人员2.86万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拨款1000多万元修缮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和田加曼清真寺、乌鲁木齐洋行清真寺、吐鲁番苏公塔等一大批场所。1987年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成立以来,共培养学员634人。2001年至今,新疆伊斯兰教经文学校共举办132期培训班,培训宗教教职人员28665人次。为了培养高层次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自2001年以来新疆已先后选派70人到埃及、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等国家的伊斯兰教高等学府访学深造。按照国际社会通行做法,中国政府实行有计划有组织的朝觐政策。仅2010年以来,新疆赴沙特阿拉伯有组织的朝觐人数就达1.5万人。
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得到满足。自治区坚持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宗教工作,充分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断积极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信教群众的合理宗教需求基本得到满足。截至2014年,已发行维吾尔、哈萨克、汉、柯尔克孜等文字的《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卧尔兹选编》等宗教经典书籍和维吾尔、哈萨克、汉文版的《新编卧尔兹演讲集》系列及《中国穆斯林》杂志,数量达到176万册。2013年新版维吾尔文《古兰经》出版,发行23万册。截至2014年,在新疆发行的少数民族文字版的伊斯兰教类出版物已达到20多种,基本满足了穆斯林群众学习经文和了解宗教知识的愿望。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国家和自治区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2014年自治区重新修订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这些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贯彻宪法确定的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强调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等。
坚决依法遏制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极力鼓吹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对“异教”和“异教徒”的仇恨和仇视,破坏了新疆各宗教和睦相处和民族团结;否定新疆传统的伊斯兰教,破坏了伊斯兰教内部的和谐,损害了穆斯林群众的根本利益。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和歪曲伊斯兰教教义,以“圣战殉教进天堂”等歪理邪说蛊惑蒙骗穆斯林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把一些人变成完全受他们精神控制的极端分子和恐怖分子,频繁进行暴力恐怖活动,残杀包括伊斯兰教宗教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在内的各族无辜群众。大量事实表明,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危害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依法遏制宗教极端主义,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包括穆斯林群众根本利益的正义之举,也是国际社会应对宗教极端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公民正常宗教活动,深入推进去极端化,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有效遏制了宗教极端主义渗透蔓延的态势。
八、发挥兵团特殊作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简称“兵团”)成立于1954年10月,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国家赋予的屯垦戍边职责,实行党政军企合一、国家计划单列的特殊管理体制。在自己所辖垦区内,兵团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行政、司法事务。截至2014年,兵团下辖14个师,176个团,辖区面积7.06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73.29万,占新疆总人口的11.8%。
60多年来,几代兵团人发扬“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艰苦创业、开拓进取”的兵团精神,白手起家,艰苦奋斗,把亘古荒漠改造成生态绿洲,开创了新疆现代化事业,建成了规模化大农业,兴办大型工矿企业,建起了一座座新型城镇。兵团为推动新疆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家边防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兵团对新疆发展进步发挥重要推动作用。兵团从建农场起步,依靠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积累的建设资金和生活资金,开矿山,建工厂,修公路,办商贸,兴办科教、文化、卫生事业。兵团创办的农牧团场和所属企业,生产所得不仅满足了自身的需求,还依法向地方政府纳税,并先后无偿地为地方规划建设了一批交通水利工程和工矿企业。为支持新疆工业发展,兵团还把已经建设起来的规模较大的一批工交建商企业移交地方,为自治区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兵团自组建以来,建成了阿拉尔市、铁门关市、图木舒克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五家渠市、石河子市、北屯市等8个城市和金银川镇、草湖镇、梧桐镇、蔡家湖镇、北泉镇、石河子镇等6个建制镇,以及一大批新兴团场城镇,促进了新疆城镇化的发展。
兵团对新疆生产力进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兵团充分运用集团化、规模化生产组织优势,形成了我国内陆干旱地区独具一格的机械化、集约化、大规模现代化农业体系,在农业节水灌溉、农业机械化推广、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中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已成为国家重要的优质商品棉和特色林果生产基地。2014年,农作物播种面积1327.9千公顷,占新疆播种总面积的22.2%。棉花总产量达163.6万吨,分别占新疆和全国棉花总产量的36.3%、26.6%,棉花单产、机械化率、人均占有量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节水灌溉器材、番茄制品、棉纺锭等产量和规模名列全国前茅。91个农产品被评为中国和新疆名牌或驰名商标。
兵团对新疆民族团结发挥促进作用。在新疆,兵团所属师、团场及企事业单位分布于各地(州、市)、县(市)行政区内,兵团与地方密不可分,广泛融入新疆经济社会各方面。兵团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持为各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1959年就制定了《关于拥军爱民为各族人民大办好事纲要二十条》。1984年,兵团建制恢复不久,即在全兵团推行基层单位与地方乡村建立共建机制。在兵团和地方的相互交往中,农业生产单位常年向地方农村传授新技术、送去新品种,带动各族群众共同致富;医疗机构常年深入地方农村、牧区开展巡回医疗,防病治病,送医送药;文艺团体常年为地方各族群众慰问演出。兵团职工长期与地方各民族群众毗邻而居、和睦相处、守望相助。兵团不仅为其职工,也为地方各族群众提供多方面的社会公共服务,吸引、聚集了来自疆内外的各族群众在兵团生产经营、就医求学、劳动就业,促进了民族团结、兵地团结及兵地融合发展,促进了各民族相互嵌入社会发展模式的形成,构筑了新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生活基础。在创造兵团文化过程中,丰富了新疆地域文化,推动了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促进了各民族对“一体多元”中华文化的认同。
兵团对维稳戍边发挥特殊作用。兵团始终坚持亦兵亦民、劳武结合、兵民合一,一手抓劳动生产,一手抓军事训练,58个边境团场的数十万职工守卫着祖国2000多公里的边境线,保卫中国西北边防的安全。面对新疆严峻复杂的社会稳定形势,兵团所属师、团和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应急民兵队伍,为新疆社会稳定、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维护人民安宁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组建兵团、支持兵团、发展兵团,是中国政府治国安邦的战略布局和强化国家边疆治理的重要方略,也是维护新疆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开发建设边疆的重大制度创新,是中央支援地方、内地支援边疆、各民族相互支援的有效形式。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兵团城市和团场城镇已经逐步发展为区域的经济和文化中心,成为人口、资金、产业、人才、教育、医疗卫生等资源的集聚之地。兵团始终坚持国家利益就是兵团利益、新疆大局就是兵团大局,始终是开发建设新疆、造福各族人民的一支重要力量,始终是维护祖国统一、保持新疆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始终得到了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各族人民的支持帮助。新形势下,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兵团充分发挥调节社会结构、推动文化交流、促进区域协调的作用,进一步壮大综合实力,深化“兵地融合”发展,努力为新疆的发展进步与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九、国家对新疆的支持与帮助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新疆的发展,不断加大对新疆的支持与帮助力度。60年来,国家对新疆的财政补助合计16918亿元。在不同时期,国家和各兄弟省区市采取不同方式援建新疆,成为推动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
国家支持奠定新疆发展基础。自治区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国家通过分配、调动和鼓励内地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新疆工作,号召内地青壮年、城市知识青年、工人支援边疆建设,鼓励和安置复转军人留在新疆,铸就了一代艰苦创业、扎根边疆的建设者,为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屯垦戍边和国防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国家实施“核定收支,总额计算,多余上缴,不足补助,一年一定”以及提高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设置比例、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等措施,通过设立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特殊补助经费、民族地区补助费等各种专项资金,支持新疆加快发展。1955—1978年,国家累计补助新疆71.9亿元。通过大量投资促进新疆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了兰新铁路、克拉玛依油田、塔里木油田等重大基础设施及工业项目。
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力度。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医疗、生态、环保、金融等领域不断加大对新疆的支持力度。1980—1988年实行年均递增10%的核定包干基数的财政政策。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原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和专项拨款政策全部保留。1995年开始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对少数民族地区专门增设政策性转移支付内容。引导和鼓励企业到新疆投资,加大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2005年,启动对南疆四地州和兵团在南疆三个师的对口支援、重点扶持工作。2007年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培养并输送优秀人才。20世纪80年代,国家推动新疆与内地百余所高校实施协作计划,招生规模由最初的800人扩大到目前的6800人。截至2014年,累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5.4万人,为新疆培养输送了本、专科毕业生2.1万人。2000年启动内地新疆高中班人才培养工程,累计招生7万人,3.8万余名学生已毕业,其中95%的毕业生升入内地发达省(市)区高校。2003年开始在区内城市开办区内初中班,累计招生6.13万人。2011年开办内地新疆中职班,累计招生1.32万人。内高班、内职班和协作计划主要招收新疆农牧区少数民族学生,使其接受更好的教育。在内地20多个发达省(市)区的近600所学校就读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已达10万余人。
1996年,国家以选派援疆干部模式专门援助新疆发展,至2014年,共选派8批11000多名干部、人才到新疆工作。2004年启动“博士服务团”选派工作,至2014年共选派11批81名博士到新疆工作。国家还实施了一系列人才培养政策: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开办内地高校新疆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计划,对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和民族院校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研究生招生规模等给予特殊政策扶持等。
新一轮对口援疆成效显著。2010年3月,第一次全国对口援疆工作会议召开,中央决定全国19个省市以全覆盖方式对口支援新疆12个地(州)的82个县(市)以及兵团12个师。国家出台一系列特殊政策支持新疆发展:2015年1月1日起,新疆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确定为6%;将新疆确定为重要的国家级综合能源基地,全面提升新疆能源资源的清洁、高效开发与转化利用水平;对援疆干部和人才在管理权限与方式、选派与轮换等8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对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对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提出10个方面的扶持政策;对新疆12个产业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等。
2010—2014年国家对新疆的财政补助达到10616.5亿元,为1955—2009年国家对新疆各项财政补助6301.5亿元的1.68倍。截至2014年底,19个援疆省市共拨付援疆资金536亿元,实施援疆项目4906个,围绕城乡居民住房改善、人才培养、就业、卫生、基层组织建设等实施了一大批民生工程,使老百姓得到“看得到、摸得着”的实惠,大大提高了新疆科、教、文、卫、“三农”等领域的发展水平。依托援疆省市累计引进各类合作项目6482个,到位资金8277亿元。
2014年5月,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采取特殊的财政、投资、金融、人才等政策,重点支持南疆四地州,进一步促进新疆区域协调发展。
结束语
60年沧桑巨变,一甲子春华秋实。
6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新疆各族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天山南北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践充分证明,坚持国家集中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新疆实际,是确保新疆各民族平等相待、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
当前,新疆的发展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新疆,是中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是连接亚欧大陆重要的交通枢纽、商贸物流、金融、文化科教和医疗服务中心。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治疆方略。新疆各族人民正在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团结奋斗,再创辉煌。
凝聚各民族力量,建设美丽新疆,实现中国梦,是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心声。新疆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