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条件奏(长兴四年二月礼部贡院) 中华文库
新立条件奏〈(长兴四年二月礼部贡院)〉 唐 作者:阙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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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经、五经,明经呈帖经之时,试官书通不后。有不及格者,唱落后请置笔砚,将所纳由分明却令自看。或是试官错书通不,当与改正。如怀疑者,使许请本经书面前检对。如实是错误,即更于帖上书名而退。
一、五科常年驳榜出,多称屈塞。今年并明书所对经书墨义,云第几道不,第几道粗,第几道通,任将本经书疏照证。如考试官错书不粗,请别将状陈诉,当再加考较。如实错误,妄陈文状,当行严断。
一、今年举人有抱屈落第者,许将状披诉贡院,当与重试。如贡院不理,即诣御史台论诉。请自试举人日,令御史台差人受举人诉屈文状,并引本身勘问所论事件。或知贡举官及考试官已下,取受货赂,升擢亲情,屈塞艺能,应副嘱托,及不依格去留,一事有违,请行朝典。
一、怀挟书策,旧例禁止。请自今年后,入省门搜得文书者,不计多少,准例扶出,殿将来一举。上铺后搜得文书者,准例扶出,殿将来两举。
一、遥口授人,回授试处,及抄义题帖,书时诸般相救,准例扶出,请殿将来三举。
一、自是艺业未精,准格落下出外,及见驳榜后,羞见同人,妄扇屈声,拟为将来基址,及别人帖对过场数多者,便生诬玷坠陷,或罗织殴骂者,并当收禁,榜送御史台,请赐勘穷。如知贡举官及考试官事涉徇私,屈塞艺士,请行朝典。若虚妄者,请痛行科断,牒送本道重处色役,仍永不得入举场,同保人亦请连坐。各殿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