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满华共同宣言
昭和15年
康德7年
民国29年
1940年11月30日于南京市

    朕经枢密顾问之咨询,裁可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帝国全权委员于南京与关系各国全权委员共同署名调印之日满华共同宣言,兹公布之。
    御名 御玺

    昭和十五年十二月二日


    内阁总理大 臣   近 卫 文 麿

    陆 军 大 臣   东 条 英 机

    外 务 大 臣   松 冈 洋 右

    大 藏 大 臣   河 田 烈

    海 军 大 臣   及 川 古志郎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大日本帝国政府及满洲国政府

    希望三国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质,于东亚建设以道义为基础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为善邻,紧密提携,俾形成东亚永久和平之轴心,并希望以此为核心,而贡献于世界全体之和平。为此宣言如下:

    中华民国、日本国及满洲国互相尊重其主权及领土。
    中华民国、日本国及满洲国,讲求各项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国间以互惠为基调之一般提携,尤其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提携,得收实效。
    中华民国、日本国及满洲国,根据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缔结协定。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于南京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 汪兆铭 (印)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阿部信行 (印)
    满洲帝国参议 臧式毅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