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卷02 中华文库
隐公三年经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注】无传。日行迟,一岁一周天。月行疾,一月一周天。一岁凡十二交会。然日月动物,虽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缩,故有虽交会而不食者,或有频交而食者。唯正阳之月,君子忌之,故有伐鼓用币之事。今《释例》以《长历》推经、传,明此食是二月朔也。不书朔,史失之。书朔日例在桓十七年。 〈【音义】○己巳,上音纪,下音祀,后仿此。食如字,本或作蚀,音同。量音亮。缩,所六反。〉 〈【疏】注“日行”至“七年”。 ○正义曰:古今之言历者,大率皆以周天为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行比月为迟,每日行一度,故一岁乃行一周天。月行比日为疾,每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故一月内则行一周天又行二十九度过半,乃逐及日。言一月一周天者,略言之耳,其实及日之时,不啻一周天也。日月虽共行于天,而各有道,每积二十九日过半,行道交错而相与会集,以其一会,谓之一月。每一岁之间凡有十二会,故一岁为十二月。日食者,月掩之也。日月之道互相出入,或月在日表,从外而入内;或月在日里,从内而出外。道有交错,故日食也。二十九日过半,月及日者,以历家一度分为九百四十分,则四百七十分为半。今月来及日,凡二十九日又四百九十九分,是过半校二十九分也。“日有食之”,言有物来食之也。日月同处,则日被月映而形魄不见,圣人不言日被月食,而云“日有食之”者,以其月不可见,作不知之辞。《穀梁传》曰:“其不言食之者何也?知其不可知,知也。”是言慎疑,故不言月也。朔则交会,故食必在朔。然而每朔皆会,应每月常食,故解之。言“日月动物,虽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缩,故有虽交会而不食者,或有频交而食者”。自隐之元年,尽哀二十七年,积二百五十五年,凡三千一百五十四月,唯三十七食,是“虽交而不食”也。襄二十二年九月、十月频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频食,是“频交而食”也。食无常月,唯正阳之月,君子忌之,以日食者阴侵阳也。当阳盛之月,不宜为弱阴所侵,故有伐鼓用币之事。馀月则否。其日食例皆书“朔”。“己巳”之下经无“朔”字。《长历》推此己巳实是朔日,而不书朔,史失之也。此注作大判言耳。战国及秦,历纪全差,汉来渐候天时,始造其术。刘歆《三统》以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日一食,空得食日而不得加时。汉末会稽都尉刘洪作《乾象历》,始推月行迟疾,求日食加时。后代脩之渐益详密。今为历者,推步日食,莫不符合,但无频月食法。故汉朝以来,殆将千岁,为历者,皆一百七十三日有馀而始一交会,未有频月食者。今频月而食,乃是正经,不可谓之错误。世考之历术,事无不验,不可谓之疏失。由是注不能定,故未言之也。又《汉书‧高祖本纪》:高祖即位三年十月、十一月晦,日频食。则日有频食之理。其解在襄二十四年。《穀梁传》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朔日并不言,食晦夜也。朔日并言,食正朔也。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
三月,庚戌,天王崩。 【注】周平王也。实以壬戌崩,欲诸侯之速至,故远日以赴。《春秋》不书实崩日而书远日者,即传其伪以惩臣子之过也。襄二十九年传曰:“郑上卿有事”,“使印段如周”会葬。今不书葬,鲁不会。 〈【音义】○即传,直专反。印,因刃反。〉 〈【疏】“天王崩”。 ○正义曰:《曲礼》下曰:“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郑玄云︰“异死名者,为人亵其无知,若犹不同然也。自上颠坏曰崩。薨,颠坏之声。卒,终也。不禄,不终其禄。死之言澌也,精神澌尽也。”是由天子尊,若山崩然;诸侯卑,取崩之声,以为尊卑之差也。不书天王名者,以海内之主,至尊之极,故敬而不敢名也。《穀梁传》云︰“高曰崩,厚曰崩,尊曰崩。天子之崩,以尊也。其崩之何也?以其在民上,故崩之。其不名何也?大上,故不名也。”苏氏云︰“王后崩,大子卒,不书者,赴不及鲁也。今以为略之例,所不书也。”告丧,《礼》云︰“告王丧,曰天王登假。”此言崩者,鲁史裁约为文,不道当时赴,不言登假也。 ○注“周平”至“不会”。 ○正义曰:今检杜注,无葬者皆显言其谥。此为无葬,故言周平王也。仲尼脩经,当改正真伪以为褒贬。周人赴不以实,孔子从伪而书者,周人欲令诸侯速至,故远其崩日以赴也。不书其实而从其伪,言人知其伪则过足章矣,故即传其伪以惩创臣子之过。《释例》曰:“天王伪赴,遂用其虚,明日月阙否,亦从赴辞。”“君子不变其文,以慎其疑。且虚实相生,随而长之,真伪之情,可以两见。承赴而书之,亦所以示将来也”。〉
夏,四月,辛卯,君氏卒。 【注】隐不敢从正君之礼,故亦不敢备礼于其母。 〈【疏】“君氏卒”。 ○正义曰:君氏者,隐公之母声子也。谓之君氏者,言是君之母氏也。母之与子,氏族必异,故经典通呼母、舅为母氏、舅氏,言其与己异氏也。〉
秋,武氏子来求赙。 【注】武氏子,天子大夫之嗣也。平王丧在殡,新王未得行其爵命,听于冢宰。故传曰:“王未葬”,释其所以称父族,又不称使也。鲁不共奉王丧,致令有求。经直文以示不敬,故传不复具释也。 〈【音义】 ○赙音附。殡,必刃反。共音恭,本又作供,音同。令,力呈反。复,扶又反。〉 〈【疏】注“武氏”至“释也”。 ○正义曰:武氏者,天子大夫之姓。直云“武氏子”,不书其字,则其人未成为大夫也。若是上士例当书名,又不应系之父族。谓之为“子”,明其是大夫之子也。又王使至鲁,皆言天王使矣。此后不言王使,明其不称王命也。以此知此人父丧已终,宜嗣父位。但平王未命而崩,新王居丧,未得行其爵命,政事听于冢宰。冢宰使之适鲁,冢宰不得专命,故作自来之文。传言“王未葬”者,意兼两事:王丧在殡,新王不得加臣爵位,故此人仍系父族;王又不得命臣出行,故此人不称王使。以未葬之故,阙此二事,故传以未葬解之。〉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注】称卒者,略外以别内也。元年大夫盟于宿,故来赴以名。例在七年。 〈【音义】○别,彼列反。〉
冬,十有二月,齐侯、郑伯盟于石门。 【注】来告,故书。石门,齐地;或曰,济北卢县故城西南济水之门。
癸未,葬宋穆公。 【注】无传。鲁使大夫会葬,故书。始死书卒,史在国承赴,为君故,恶其薨名,改赴书也。书葬则举谥称公者,会葬者在外,据彼国之辞也。书葬例在昭六年。 〈【音义】○为,于伪反。恶,乌路反。〉 〈【疏】注“鲁使”至“六年”。 ○正义曰:文九年“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昭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如此之类,遣卿行者,皆书其使名。此不书使名,知是大夫往也。大夫奉命出使,位贱不合书名,故直书其所为之事而己。盟则云及某盟,会则云会某人,葬则云葬某公,举其所为之事,明有使往可知也。《释例》曰:“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及其失也,礼过于重。文、襄之伯,因而抑之。诸侯之丧,大夫吊,卿共葬事。夫人之丧,士吊,大夫送葬。犹过古制。故‘公子遂如晋葬襄公’,传不言礼。‘葬秦景公’,传曰:‘大夫如秦葬景公’,特称‘礼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书他国之葬必须鲁会,三以示奉使非卿,则不书于经,此丘明之微文也。”是言大夫得正而卿过礼也。诸侯曰薨,礼之正名。鲁史自书君死曰薨。若邻国亦同书薨,则与己君无别。国史自在己国,承他国赴告,为与己君同,故恶其薨名。虽赴称薨,皆改赴书卒,略外以别内也。至于书葬,则五等之爵皆举谥称公者,会葬者在于国外,据彼国之辞。彼国臣子称君曰公,书使之行,不得不称公也。又云“恶其薨名,改赴书”者,《释例》曰:“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古之制也。《春秋》所称,曲存鲁史之义,内称公而书薨,所以自尊其君,则不得不略外,诸侯书卒以自异也。”至于既葬,虽邾、许子男之君皆称谥而言公,各顺臣子之辞,两通其义,是其说也。案《礼‧杂记》赴告之辞云︰“君讣于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于执事。”然则赴辞本无薨语,而云“恶其薨名”者,以夫人薨例云“不赴于诸侯”则“不曰薨”,明其以薨告人,故书薨也。是知王侯丧者,其通国命,皆以崩、薨相告。记之所称,谓答主人之问,饰其文辞耳。若以记文无“薨”,即疑不以薨告,记称大夫、士赴人之辞,皆云“不禄”,岂大夫无“卒”名也?以此知相赴,策书必以薨为文。但摈者口传赴辞,义在谦退,从士之“不禄”。故礼记言之赴则必以薨,但改赴书卒耳。史之书事莫不在国,会葬者自可在外,书策者国内书之而云“据彼国之辞”者,书使行之事,言使为此事行,故文从彼称,不谓书不在国也。卿为君逆,谓之逆女,亦是书己之使,据彼称女,与此同也。〉
隐公三年传
三年,春,王三月,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书之。
夏,君氏卒。声子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 【注】夫人丧礼有三:薨则赴于同盟之国,一也;既葬,日中自墓反,虞于正寝,所谓反哭于寝,二也;卒哭而祔于祖姑,三也。若此则书曰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氏。此备礼之文也。其或不赴、不祔,则为不成丧,故死不称夫人薨,葬不言葬我小君某氏。反哭则书葬,不反哭则不书葬。今声子三礼皆阙。《释例》论之详矣。 〈【音义】 ○祔音附。〉 〈【疏】注“夫人”至“详矣”。正义曰:僖八年“致夫人”传曰:“不赴于同”,“则弗致”,故知赴者,赴于同盟之国也。《礼‧檀弓》记葬礼云︰“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于墓左,反日中而虞。”《士丧礼》:“既葬,乃反哭于庙,遂适殡宫而虞。”是既葬,日中自墓反,虞于正寝。正寝即殡宫也。僖三十三年传与《檀弓》记皆云︰“卒哭而祔。”《丧服小记》曰:“妇祔于祖姑”,《杂记》曰:“妾祔于妾祖姑。”是祔于姑者,祔于祖姑也。此三者,皆夫人之丧礼。夫人丧礼有三,史策所书有二,唯卒、葬两事而已。其卒之异者,或云夫人某氏薨,仲子、文姜之类是也;或云某氏卒,定姒、孟子是也。葬之异者,或云葬我小君某氏,文姜、敬嬴之类是也;或云葬某氏,葬定姒是也;或则不书葬也。今声子三礼皆阙。经异常辞,必是阙一事则变一文。但传既并释,注不显配,虽言《释例》详之,例亦未甚分明。此传“故”上三事,“故”下三事。若以次相配,则不赴于诸侯,故不曰薨;不反哭于寝,故不称夫人;不祔于姑,故不言葬。文次相属,事乃似然。但顾下传,义则不尔。定十五年“姒氏卒”,传曰:“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也。”哀十二年“孟子卒”,传曰:“死不赴,故不称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彼二传皆以“不赴”解“不称夫人”,以“不反哭”解“不书葬”。然则由不赴,故不曰薨;由不反哭,故不书葬也。二事既然,则由不祔,故不称夫人,断可知矣。传文不以次相配者,初死乃赴,葬乃反哭,反哭之后始祔。三者依事之先后为文也。至书于经,则夫人与薨共文,故先言不称夫人,后言不书葬,顺经之先后为文也。《礼》之本意,必赴乃称薨,祔乃称夫人,反哭乃书葬者,夫人与君同体,死必赴于邻国。若不以赴告于邻国,则夫人之礼不成。尊成以否,义由赴告。成尊之状,在于书薨,故赴则称薨,不赴则不称薨也。《礼》:适祔于适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亦既不祔于姑,便是适、妾莫辩。故祔则称夫人,不祔则不称夫人也。既葬于墓,反哭于寝,哀之尤极,情之最切。既葬而不反哭,全是不念其亲,葬与不葬,殆无以异。故不反哭,则不书葬也,皆所以惩臣子,责其不行礼也。人之行礼,有勤有惰,未必废则俱废,行则皆行。此声子自三礼皆阙,其馀或可一行一否。《释例》曰:“夫人子氏赴而不反哭,故不书葬;定姒则反哭而不赴,故书葬而不言小君。”以此二者据传则然,理在不惑,但不知赴而不祔,祔而不赴者,辞当云何耳。薨者,夫人之死号。不称夫人,必不得称薨也。小君者,夫人之别号。不称夫人,必不得称小君也。“孟子卒”下注云︰“不称夫人,故不言薨。”是夫人与薨,文相将也。“葬定姒”传曰:“不称小君,不成丧也。”注云︰“不赴不祔,故不称小君。”传以“不赴不祔”解“不称夫人”,注以“不赴不祔”解“不称小君”。是夫人、小君,文相将也。夫人也,薨也,小君也,三者相将之物,不可致诘。盖赴、祔二礼,课行一事,则具此三文。二事并废,则三文皆去耳。何则?检此传相配,不赴则不曰薨,不祔则不称夫人。是称夫人由祔不由赴也。孟子之传乃云︰“不赴,故不称夫人。”是称夫人由于赴,不由于祔也。定姒之传云︰“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又以二事并解不称夫人。注云︰“赴同祔姑,夫人之礼,二者皆阙,故不曰夫人。”明是二者俱阙,乃去夫人,课行一事,则称夫人,称夫人则必书薨,书薨则必称小君。所异者,不反哭则不书葬,若不书葬则小君之文无所施耳。即仲子是也。赴同祔姑皆是夫人之礼,故赴而不祔,祔而不赴,则皆曰夫人某氏薨。惠公自有元妃,别为仲子立庙,则仲子未必祔姑,盖以赴同之,故得称夫人薨也。〉 不书姓,为公故,曰君氏。 【注】不书姓,辟正夫人也。隐见为君,故特书于经,称“曰君氏”,以别凡妾媵。 〈【音义】○为公,音于伪反。见,贤遍反。别,彼别反。〉 〈【疏】注“不书””至“妾媵”。 ○正义曰:辟正夫人,谓辟仲子耳。何则?妾子为君,则其母得为夫人,不须辟仲子也。但公以让位之故,不从正君之礼,故亦不备礼于其母,使之辟仲子也。《释例》曰:“凡妾子为君,其母犹为夫人。虽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贵,其适夫人薨,则尊得加于臣子,外内之礼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丧,责以小君不成。成风之丧,王使会葬,传曰‘礼也’。隐以让桓摄位,故不成礼于声子,假称君氏,以别凡妾媵。盖是一时之宜,隐之至义也。”是其辟仲子之意也。〉
郑武公、庄公为平王卿士。 【注】卿士,王卿之执政者。言父子秉周之政。 王贰于虢。 【注】虢,西虢公,亦仕王朝。王欲分政于虢,不复专任郑伯。 〈【音义】○朝,直遥反。复,扶又反。任,而鸩反,后不音者皆同。〉 郑伯怨王,王曰:“无之。”故周、郑交质。王子狐为质于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 【注】王子狐,平王子。 〈【音义】○质音致,下同。狐音胡。〉 王崩,周人将畀虢公政。 【注】周人遂成平王本意。 〈【音义】○畀,必二反,与也。〉 四月,郑祭足帅师取温之麦。秋,又取成周之禾。 【注】四月,今二月也。秋,今之夏也。麦、禾皆未熟,言取者盖芟践之。温,今河内温县。成周,洛阳县也。 〈【音义】○祭,侧界反。芟,所衔反。〉 〈【疏】注“四月”至“阳县也”。 ○正义曰:此直言秋,秋有三月。若是季秋,则今之七月。杜必知“秋,今之夏”者,以此传在武氏之上。案经,武氏之下有“八月,宋公和卒”,则知此是七月,故为今之夏,谓今之五月也。麦熟在夏,而云麦、禾皆未熟者,谓四月之时麦未熟,七月之时禾未熟,二者异时,故言皆也。〉 周、郑交恶。 【注】两相疾恶。 君子曰:“信不由中,质无益也。明恕而行,要之以礼,虽无有质,谁能间之?苟有明信,涧谿沼沚之毛, 【注】谿亦涧也。沼,池也。沚,小渚也。毛,草也。 〈【音义】○要,于遥反。间,间厕之间。谿,苦兮反。《尔雅》云︰“山夹水曰涧”,“山渎无所通曰谿。”沼,之绍反。沚音止,亦音市,本又作畤。〉 𬞟蘩蕰藻之菜, 【注】𬞟,大萍也。蘩,皤蒿。蕰藻,聚藻也。 〈【音义】○𬞟音频。蘩音烦。蕰,纡纷反。藻音早。萍,蒲丁反。皤,蒲多反,白蒿也。〉 〈【疏】“涧谿”至“之菜”。 ○正义曰:毛即菜也。而重其文者,谿沼言地之陋,𬞟藻言菜之薄,故文重也。 ○注“谿亦”至“毛草”。 ○正义曰:《尔雅‧释山》云︰“山夹水,涧。”李巡曰:“山间有水。”《释名》曰:“言水在两山间也。”《释水》曰:“水注川曰谿。”李巡曰:“水出于山,入于川。”《释山》又云︰“山豄无所通,谿。”李巡曰:“山中水渎,虽无所通,与水注川同名。”宋均曰:“无水曰谷,有水曰谿。”然则谿亦山间有水之名,是涧之类,故云“谿亦涧也”。沼者,池之别名。张揖《广雅》亦云︰“沼,池也。”应劭《风俗通》云︰“池者,陂池,从水,也声。”沚与畤音义同。《释水》曰:“小渚曰沚。”《释名》曰:“沚,止也,小水可止息其上。”草是地之毛。《周礼》“宅不毛”,谓宅内无草木也,故杜以毛为草。草即下句𬞟蘩蕰藻是也。蘩,陆菜,而云沼沚之毛者,或采之水旁,非皆水内也。 ○注“𬞟大”至“聚藻也”。 ○正义曰:《释草》云︰“𬞟,萍,其大者𬞟。”舍人曰:“𬞟,一名萍,大者名𬞟。”郭璞曰:“水中浮萍,江东谓之薸。”陆机《毛诗义疏》云︰“今水上浮萍是也。其粗大者谓之𬞟,小者曰萍。季春始生。可糁烝为茹,又可苦酒淹以就酒。”《释草》又云︰“蘩,皤蒿。”孙炎曰:“白蒿也。”陆机《疏》曰:“凡艾白色为皤蒿。今白蒿,春始生,及秋香美。可生食,又可烝。一名游胡,北海人谓之旁勃。故《大戴礼‧夏小正》传曰:‘蘩,游胡。’游胡,旁勃也。”许慎《说文》云︰“藻,水草,从月,从水,巢声。或作藻,从澡。”《毛诗传》曰:“藻,聚藻也。”然则此草好聚生。蕰训聚也,故云“蕰藻,聚藻也”。陆机《疏》云︰“生水底,有二种:其一种叶如鸡苏,茎大如箸,长四五尺。其一种茎大如钗股,叶如蓬,谓之聚藻。”又云︰“扶风人谓之藻,聚为发声也。此二藻皆可食,煮熟捼去腥气,米面糁烝为茹,嘉美,杨州人饥荒可以当谷食。”〉 筐筥锜釜之器, 【注】方曰筐,员曰筥,无足曰釜,有足曰锜。 〈【音义】○筐,丘方反。筥,九吕反。锜,其绮反。筐、筥皆器也。〉 〈【疏】注方曰”至“曰锜”。 ○正义曰:此皆《诗》毛传、郑笺之文也。《说文》云︰“筥,饭牛筐也。”《广雅》云︰“锜,釜也。”〉 潢污行潦之水, 【注】潢污,停水。行潦,流潦。 〈【音义】○潢音黄。污音乌。潦音老。〉 〈【疏】注“潢污”至“流潦”。 ○正义曰:停水,谓水不流也。行,道也。雨水谓之潦。言道上聚流者也。服虔云︰“畜小水谓之潢。水不流谓之污。行潦,道路之水。”是也。此水用为饮食,故引《泂酌》之篇。藻虽潦水所生,要此潦非生菜处也。〉 可荐于鬼神,可羞于王公。 【注】羞,进也。 〈【疏】“可荐”至“王公”。 ○正义曰:上言鬼神,此言王公,是生王公也。或以为王公亦谓鬼神,非生王公也。此传之意,取《诗》为言。《泂酌》论天子之事,是羞于王也。《采蘩》云公侯之事,是羞于公也。言荐又言羞者,郑玄注《庖人》云︰“备品物曰荐,致滋味乃为羞。”〉 而况君子结二国之信,行之以礼,又焉用质? 【注】通言盟约彼此之情,故言二国。 〈【音义】○焉,于虔反。约,如字,又于妙反。〉 《风》有《采蘩》、《采𬞟》, 【注】《采蘩》、《采𬞟》,《诗‧国风》。义取于不嫌薄物。 《雅》有《行苇》、《泂酌》, 【注】《诗‧大雅》也。《行苇》篇,义取忠厚也。《泂酌》篇,义取虽行潦可以共祭祀也。 〈【音义】○苇,于鬼反。泂音迥。共音恭。〉 〈【疏】“《雅》有《行苇》”。 ○正义曰:《采蘩》、《采𬞟》、《泂酌》,上传所言皆有彼篇之事,其言未及《行苇》。今言《行苇》者,其意别取忠厚,非以结上也。〉 昭忠信也。” 【注】明有忠信之行,虽薄物皆可为用。 〈【音义】○行,下孟反。〉
武氏子来求赙,王未葬也。
宋穆公疾,召大司马孔父而属殇公焉,曰:“先君舍与夷而立寡人, 【注】先君,穆公兄宣公也。与夷,宣公子,即所属殇公。 〈【音义】○属,章欲反,注同。殇,舒羊反。舍音舍。与,如字,一音馀。〉 〈【疏】“武氏”至“葬也”。 ○正义曰:苏氏云︰案文九年“毛伯来求金”,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此传直云“王未葬”。不同者,毛伯直释,不称使,故云“不书王命”。此武氏子,非但不称使,又称父族,二事皆由未葬,故直云“王未葬也”。 ○“而立寡人”。 ○正义曰:《曲礼》下曰:“诸侯见天子曰臣某、侯某,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今与臣言亦云寡人,则知其对臣民自称同也。《老子》曰:“孤寡不穀,王侯之谦称。”故以下诸侯自称,亦多言不穀。〉 寡人弗敢忘。若以大夫之灵,得保首领以没,先君若问与夷,其将何辞以对?请子奉之,以主社稷,寡人虽死,亦无悔焉。”对曰:“群臣愿奉冯也。” 【注】冯,穆公子庄公也。 〈【音义】○没,本亦作殁,同。冯,皮冰反,本亦作凭。〉 公曰:“不可。先君以寡人为贤,使主社稷,若弃德不让,是废先君之举也。岂曰能贤? 【注】言不让则不足称贤。 光昭先君之令德,可不务乎?吾子其无废先君之功。” 【注】先君以举贤为功,我若不贤是废之。 使公子冯出居于郑。 【注】辟殇公也。 八月庚辰,宋穆公卒,殇公即位。君子曰:“宋宣公可谓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飨之,命以义夫。 【注】命出于义也。夫,语助。 〈【音义】○夫音符,注同。〉 〈【疏】“命以义夫”。 ○正义曰:义者宜也。错心方直,动合事宜,乃谓之为义。宣公之立穆公,知穆公之贤,必以义理,不弃其子。今穆公方卒,命孔父以义事而立殇公。是穆公命立殇公,出于仁义之中,故杜云“命出于义也”。必知“命以义夫”谓穆公命立殇公者,以杜注云“帅义而行,则殇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公子冯不帅父义”,“终伤咸宜之福”。明知殇公受穆公之命与殷汤、武丁同有“咸宜”,是知穆公命殇公是为义也。〉 《商颂》曰:‘殷受命咸宜,百禄是荷。’其是之谓乎!” 【注】《诗‧颂》言殷汤、武丁受命皆以义,故任荷天之百禄也。帅义而行,则殇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公子冯不帅父义,忿而出奔,因郑以求入,终伤“咸宜”之福,故知人之称唯在宣公也。殷礼有兄弟相及,不必传子孙,宋其后也,故指称《商颂》。 〈【音义】○颂,似用反。荷,本又作何,何可反,又音何,注同,任也。任音壬。忿,芳粉反。称,尺证反。传,直专反。〉 〈【疏】商颂”至“谓乎”。 ○正义曰:《商颂‧玄鸟》之卒章,言成汤、武丁,此二王者,受天之命,皆得其宜,故天之百种之禄,于是乎荷负之。言天禄皆归,故得而荷负也。今穆公立殇公亦得其宜,故殇公宜荷其禄,《诗》之意其是此事之谓乎! ○注“诗颂”至“商颂”。 ○正义曰:唐虞之代,契为司徒,封于商。十四世至汤,王有天下,遂以商为代号。后世有武丁者,中兴贤君,时有作诗颂之者,谓之《商颂》,美汤与武丁能荷天禄。今殇公亦荷天禄,与《诗》义同,故引以证之。《公羊传》言宋之祸,宣公为之。尤其舍子立弟,果令冯有争心。以冯之争为宣公之过。今此传善宣公,故申明其事。若使帅义而行,则殇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但公子冯不帅父义,失其咸宜,故知人之称唯在宣公。止善宣公知穆公耳。冯自争国,非宣公之罪,故善之。传言使公子冯出居于郑,则是父使之出。注言忿而出奔者,四年传曰:“公子冯出奔郑,郑人欲纳之。”又告宋曰:“君若伐郑,以除君害。”是冯出奔郑,求入,欲害宋国也。父使居郑,欲以辟殇公;冯乃因郑,欲以害殇公。故据父言之,则云使之出居;据冯言之,则云忿而出奔;各从其实而为之文也。谥法:“短折不成曰殇”,“布德执义曰穆”。〉
冬,齐、郑盟于石门,寻卢之盟也。 【注】卢盟在春秋前。卢,齐地,今济北卢县故城。 庚戌,郑伯之车偾于济。 【注】既盟而遇大风,传记异也。十二月无庚戌,日误。 〈【音义】○偾,弗问反,仆也。〉 〈【疏】注“既盟”至“日误”。 ○正义曰:《释言》云︰“偾,僵也。”舍人曰:“背,踣意也。”车踣而入济,是风吹之队济水,非常之事,故云传记异也。《禹贡》:“导沇水东流为济,入于河,溢为荥。”《释例》曰:“济自荥阳卷县东经陈留至济阴,北经高平,东经济北,东北经济南,至乐安博昌县入海。”案:检水流之道,今古或殊。杜既考校元由,据当时所见,载于《释例》,今一皆依杜。虽与《水经》乖异,亦不复根寻也。庚戌无月,而云十二月者,以经盟于石门在十二月,知此亦十二月也。经书十二月,下云“癸未,葬宋穆公”,计庚戌在癸未之前三十三日,不得共在一月。彼《长历》推此年十二月甲子朔,十一日有甲戌,二十二日在丙戌,不得有庚戌。而月有癸未,则月不容误,知日误也。〉
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 【注】得臣,齐大子也。太子不敢居上位,故常处东宫。 〈【疏】“卫庄”至“庄姜”。 ○正义曰:《齐国侯爵谱》云︰“姜姓,大公望之后。其先四岳,佐禹有功。或封于吕,或封于申,故太公曰吕望也。太公股肱周室,成王封之于营丘,今临淄是也。”僖公九年,鲁隐公之元年也。简公四年,获麟之岁也。简公弟平公十三年,《春秋》之传终矣。平公二十五年卒。后二世七十年而田氏夺齐,太公之后灭矣。案《齐世家》,庄公生僖公。东宫得臣,未知何公太子。案《史记‧十二年诸侯年表》,卫庄公之立在春秋前二十五年,齐僖公之立在春秋前八年。然则庄姜必非齐僖公之女,盖是庄公之女,僖公姊妹也。得臣为太子,早死,故僖公立也。不言僖公姊妹,而系得臣者,见其是适女也。得臣为太子,云常处东宫者,四时东为春,万物生长在东;西为秋,万物成就在西。以此君在西宫,太子常处东宫也。或可据《易‧象》:西北为干,干为君父,故君在西;东方震,震为长男,故太子在东宫也。〉 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 【注】《硕人》诗,义取庄姜美于色,贤于德,而不见答,终以无子,国人忧之。 〈【音义】○为音于伪反。〉 〈【疏“所为赋《硕人》也”。 ○正义曰:此赋谓自作诗也。班固曰:“不歌而诵亦曰赋。”郑玄云︰“赋者,或造篇,或诵古。”然则赋有二义。此与闵二年郑人赋《清人》,许穆夫人赋《载驰》,皆初造篇也。其馀言赋者,则皆诵古诗也。〉 又娶于陈,曰厉妫。生孝伯,早死。 【注】陈,今陈国陈县。 〈【音义】○妫,九危反。〉 〈【疏】“又娶于陈”。 ○正义曰:《陈国侯爵谱》云︰“妫姓,虞舜之后。当周之兴,有虞遏父者为周陶正。武王赖其利器用,与其先圣之后,以元女大姬妃遏父之子满,封于陈,赐姓曰妫,号胡公。桓公二十三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湣公二十一年,获麟之岁也。二十四年,楚灭陈。”此当桓公时。二妫,盖桓公姊妹也。〉 其娣戴妫,生桓公,庄姜以为己子。 【注】妫,陈姓也。厉、戴皆谥。虽为庄姜子,然大子之位未定。 〈【疏】注“妫陈”至“未定”。 ○正义曰:谥法:“暴慢无亲曰厉。”典礼:“无愆曰戴。”是皆谥也。石碏言:“将立州吁,乃定之矣。”请定州吁,明大子之位未定,《卫世家》言立完为大子,非也。〉 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 【注】嬖,亲幸也。 〈【音义】○吁,混于反。嬖,必计反。贱而得幸曰嬖。〉 有宠而好兵。公弗禁,庄姜恶之。石碏谏曰:“臣闻爱子,教之以义方, 【注】石碏,卫大夫。 〈【音义】○好,呼报反。禁,居鸩反,一音金。恶,乌路反。碏,七略反。〉 弗纳于邪。骄、奢、淫、泆,所自邪也。四者之来,宠禄过也。将立州吁,乃定之矣。若犹未也,阶之为祸。 【注】言将立为太子,则宜早定。若不早定,州吁必缘宠而为祸。 〈【音义】○邪,似嗟反,下同。泆音逸。〉 〈【疏】“弗纳”至“过也”。 ○正义曰:骄谓恃己陵物,奢谓夸矜僭上,淫谓耆欲过度,泆谓放恣无艺。此四者之来,从邪而起。故服虔云“言此四者过从邪起”,是也。刘炫云︰“此四者所以自邪己身,言为之不已,将至于邪。邪谓恶逆之事。”刘又难服云︰“邪是何事,能起四过?若从邪起,何须云四者之来宠禄过也?宠禄岂是邪事,四者得从而来乎?且言弗纳于邪,惧其缘骄以至于邪,非先邪而后骄也。”〉 夫宠而不骄,骄而能降,降而不憾,憾而能眕者,鲜矣。 【注】如此者少也。降其身则必恨,恨则思乱,不能自安自重。 〈【音义】○夫音扶,发句之端,后放此。憾,本又作感,同,胡暗反,恨也。五年同。眕,之忍反,重也。鲜,息浅反,少也。〉 〈【疏】“夫宠而”至“鲜矣”。 ○正义曰:恃君宠爱,未有不骄。亦既骄矜,必不能自降其心。强降其心,未有不恨。亦既怨恨,必不能自重其身。《释言》云︰“眕,重也”。言恨则思乱,必不能自安自重也。宠而必骄,降而必憾,言其势必自然,故言其能不然者少也。骄而不能降,憾而不能眕,言其心难自抑。故言其能然者少也。鲜训少。以一鲜揔四事,言四事皆鲜也。〉 且夫贱妨贵,少陵长,远间亲,新间旧,小加大, 【注】小国而加兵于大国,如息侯伐郑之比。 〈【音义】○妨音芳。少,诗照反。长,丁丈反。间,间厕之间,下同。比,必二反。〉 淫破义,所谓六逆也。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所谓六顺也。 【注】臣行君之义。 〈【疏】“贱妨”至“破义”。 ○正义曰:贱妨贵,谓位有贵贱。少陵长,谓年有长幼。楚公子申多受小国之赂,以逼子重、子辛,是贱人而妨贵人也。邾捷菑以弟而欲夺兄位,是年少而陵年长也。齐东郭偃、棠无咎专崔氏之政,而侮崔成、崔强,是疏远而间亲戚也。晋胥童、夷羊五得君宠,而去三郤,是新臣而间旧臣也。息伐郑,曹奸宋,是小国而加大国也。陈灵、蔡景奸秽无度,是邪淫而破正义也。妨谓有所害。陵谓加尚之。间谓居其间使彼疏远也。加亦加陵。破谓破散。淫义不两立,行恶则破善,故言破也。〉 去顺效逆,所以速祸也。君人者,将祸是务去,而速之,无乃不可乎!”弗听。其子厚与州吁游,禁之,不可。桓公立,乃老。 【注】老,致仕也。四年经书州吁弑其君,故传先经以始事。 〈【音义】○去,起吕反,下同。弑音试。先,悉荐反。〉 〈【疏】“去顺效逆”。 ○正义曰:州吁于逆则少陵长,于顺则弟不敬,是去顺效逆也。六顺、六逆,因事广言,非谓州吁遍犯之也。 ○注“老致”至“始事”。 ○正义曰:《礼》:“七十而致事”,言还其所掌之事于君也。传之初始有此故言传先经以始事。馀不注,从可知也。〉
隐公四年经
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 【注】无传。书“取”,言易也。例在襄十三年。杞国本都陈留雍丘县。推寻事迹,桓六年,淳于公亡国,杞似并之,迁都淳于;僖十四年,又迁缘陵;襄二十九年,晋人城杞之淳于,杞又迁都淳于。牟娄,杞邑,城阳诸县东北有娄乡。 〈【音义】○杞音起。牟,亡侯反。易,以豉反。雍,于用反。〉 〈【疏】“莒人”至“牟娄”。 ○正义曰:《谱》云︰“杞,姒姓,夏禹之苗裔。武王克殷,求禹之后,得东楼公而封之于杞,今陈留雍丘县是也。九世及成公,迁缘陵,文公居淳于。成公始见《春秋》。湣公六年,获麟之岁也。湣公弟哀公三年,《春秋》之传终矣。哀公十年卒。自哀公以下,二世,十三年而楚灭杞。”检杞于此岁已见于经,桓二年有“杞侯来朝”,庄二十七年有“杞伯来朝”,于传并无号谥,又不书其卒。僖二十三年杞成公卒,其谥乃见于传。未知此年杞国定是何君,当是成公之父祖耳。牟娄,杞邑,莒伐取之。自是以后,常为莒邑。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娄来奔”是也。文三年秦人伐晋,传称取王官及郊;襄二十三年齐侯伐晋,传称取朝歌:并书伐不书取。此伐、取两书者,彼告伐不告取,此伐、取并告故也。昭元年伐莒取郓,书“取”不书“伐”;昭十年伐莒取郠,书“伐”不书“取”者:元年兵未加莒而郓逆服,故书取不书伐;十年晋以取郠讨公,故书伐不书取。其伐国围邑,书围以否,亦从告也。 ○注“书取”至“娄乡”。 ○正义曰:襄十三年传例曰:“凡书取,言易也。”知此书取亦言易也。《地理志》云︰“陈留郡县,故杞国,武王封禹之后东楼公。”是杞本都陈留雍丘县也。《志》又云︰“北海郡淳于县。”应劭曰:“《春秋》州公如曹,《左氏传》曰:淳于公如曹。”臣瓒案:“州,国名,淳于,国之所都。”此淳于县于汉属北海郡,晋时属东莞郡。故《释例‧土地名》云︰“州国都于东莞淳于县。”以雍丘、淳于虽郡别而竟连也。桓五年传称:“淳于公如曹,度其国危,遂不复。”六年春“实来”,虽知其国必灭,不知何国取之。襄二十九年晋帅诸侯“城杞”。昭元年祁午数赵文子之功云“城淳于”。是知淳于即杞国之都也。僖十四年“诸侯城缘陵而迁杞”,不知从何而迁,故云“淳于公亡国,杞似并之”,而迁居其地。僖十四年又从淳于而迁于缘陵。襄二十九年又从缘陵而迁于淳于。以无明文,疑不敢质,故言“推寻事迹”,似当然也。若然淳于为杞所并,定似不虚,而迁都淳于未有事迹。自雍丘而迁缘陵,亦可知矣。而杜必言迁都淳于,又从淳于迁缘陵者,以桓六年淳于公亡国,襄二十九年又杞都淳于,则淳于始末是杞之所有,又杞之所都,故疑未都缘陵之前,亦都淳于也。取国易者则直言“取”,若取邿、取鄟之类是也,故不须加“伐”于上。若其伐国取邑,其邑既小,不得名通,若不加“伐”于上,不知得何国之邑,是以虽易亦加“伐”,文则“伐杞取牟娄”、“伐邾取须句”之类是也。成二年“取汶阳田”,乞师盟主,兴兵伐齐,得邑既难,而亦书“取”者,因其伐齐,晋使还汶阳之田,鲁不加兵,故书“取”,从易也。刘君或疑此意,遂云“上言伐,下言取者,非易”,以规杜氏,非也。〉
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 【注】称臣弑君,臣之罪也。例在宣四年。戊申,三月十七日,有日而无月。 〈【音义】○弑,本又作杀,同,音试。凡弑君之例,皆放此,可以意求,不重音。完音丸。〉 〈【疏】注“称臣”至“无月”。 ○正义曰:宣四年传例曰:“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注云︰“称君,谓唯书君名。而称国以弑,言众所共绝也。称臣者,谓书弑者之名,以示来世,终为不义。”然则此称州吁之名,称臣弑君,是臣之罪也。言完非无道,而州吁为贼也。州吁实公子,而不称公子者,传文更无褒贬,直是告辞不同,史有详略耳。公子虽复非族,而文当族处,《春秋》书族以否,大有乖异,故杜备言之。《释例》曰:“寻案《春秋》诸氏族之称,甚多参差,而先儒皆以为例。欲托之于外赴,则患有人身自来者,例不可合,因以辟陋未赐族为说。弑君不书族者四事。州吁、无知,不称公子、公孙,贾氏以为弑君取国,故以国言之。案公子商人亦弑君取国,而独称公子宋督,贾氏以为督有无君之心,故去氏。案传自以先书弑君见义,不在於氏也。宋万,贾氏以为未赐族。案传称南宫长万,则为已氏南宫,不得为未赐族也。执杀大夫不书族者二事,楚杀得臣与宜申,贾氏皆以为陋。案楚杀大夫公子侧、大夫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称氏族,无为独于此二人陋也。欲以为通例,则有若此之错。欲以为无义例,则传曰‘嘉之,故不名’、‘书曰仲孙,嘉之’、‘书曰崔氏,非其罪’、‘翚、溺帅师,皆曰疾之’、‘称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尊晋罪己’之文,炳然著明。以此推之,知亦非仲尼所遗也。斯盖非史策旧法,故无凡例。当时诸国,以意而赴,其或自来聘使者,辞有详略。仲尼脩《春秋》,因采以示义。义之所起,则刊而定之;不者即因而示之,不皆刊正也。故蔡人嘉赴,而经从称季。传曰:蔡人嘉之,书崔氏。传亦曰:且告以族,明皆从其本也。书司马华孙来盟,亦无他比,知非大例也。然则揔而推之,《春秋》之义,诸侯之卿,当以名氏备书于经。其加贬损,则直称人。若有褒异,则或称官,或称氏。若内卿有贬,则特称名,文不直言鲁人,故异于外也。若无褒无贬,传所不发者,则皆就旧文,或未赐族,或时有详略也。推寻经文,自庄公以上,诸弑君者皆不书氏,闵公以下皆书氏,亦足明时史之异同,非仲尼所皆刊也。”是杜解州吁不称公子之意。杜知然者,正以经之所书无常比例。褒则或书官,或书氏;贬则或称人,或去族。既无定例,明非旧典。仲尼有所起发,则刊正旧史,无所褒贬,则因循故策。仲尼改者,传辨其由。传所不言,则知无义。正是史官自有详略故耳。戊申在癸未之后二十五日,更盈一周,则八十五日。往年十二月癸未葬宋穆公,则此年二月不得有戊申。虽承二月之下,未必是二月之日。故《长历》推此年二月癸亥朔,十日壬申,二十二日甲申,不得有戊申也。三月壬辰朔,则十七日有戊申也。此经上有二月,下有夏,得在三月之内,不是字误,故云有日而无月。僖二十八年冬下无月,而经有“壬申公朝于王所”,有日而无月,经有比类,故知此亦同之。凡如此者有十四事。〉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注】遇者,草次之期,二国各简其礼,若道路相逢遇也。清,卫邑,济北东阿县有清亭。 〈【疏】注“遇者”至“清亭”。 ○正义曰:《曲礼下》云︰“诸侯未及期相见曰遇,相见于郤地曰会。”然则会者豫谋间地,克期聚集,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示威于众,各重其礼。虽特会一国,若二国以上,皆称会也。遇者或未及会期,或暂须相见,各简其礼,若道路相逢遇然。此时宋、鲁特会,欲寻旧盟,未及会期。卫来告乱,故二国相遇。若三国简礼亦曰遇。故庄四年“齐侯、陈侯、郑伯遇于垂”是也。《曲礼》称“未及期而相见”,指此类也。《周礼》“冬见曰遇”,则与此别。刘贾以遇者用冬遇之礼,故杜难之。《释例》曰:“遇者,仓卒简仪,若道路相逢遇者耳。《周礼》‘诸侯冬见天子曰遇’,刘氏因此名以说《春秋》,自与传违。案《礼》‘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觐,冬曰遇’,此四时之名。今者《春秋》不皆同之于《礼》。冬见天子,当是百官备物之时,而云遇礼简易;经书‘季姬及鄫子遇于防’,此妇呼夫共朝,岂当复用见天子之礼?于理皆违。”是言《春秋》之遇与《周礼》冬遇异也。草次,犹造次。造次,仓卒,皆迫促不暇之意。〉
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秋,翚帅师会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注】公子翚,鲁大夫。不称公子,疾其固请,强君以不义也。诸外大夫贬,皆称人,至于内大夫贬,则皆去族称名。于记事之体,他国可言某人,而己国之卿佐,不得言鲁人,此所以为异也。翚、溺,去族,传曰“疾之”,叔孙豹则曰“言违命”,此其例也。 〈【音义】○翚,许归反。强,其丈反。去,起吕反,下同。溺,乃历反。〉 〈【疏】注“他国”至“鲁人”。 ○正义曰:案“郑伯使宛来归祊,庚寅我入祊”,及“齐侯伐我北鄙”,及“我师败绩”,然鲁事皆得称“我”,则己之卿佐被贬,亦可称“我人”,所以不然者,凡云“我”者皆上有他国之辞,故对他称我;鲁人出会他国,上未有他国之文,不可发首言“我人”故也。〉
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 【注】州吁弑君而立,未列于会,故不称君。例在成十六年。濮,陈地,水名。 〈【音义】○濮音卜。〉 〈【疏】注“州吁”至“水名”。 ○正义曰:春秋之世,王政不行,赏罚之柄,不在天子。弑君取国,为罪虽大,若已列于诸侯会者,则不复讨也。其有臣子杀之,即与弑君无异。未必礼法当然,要其时俗如是。宣公杀恶取国,纳赂于齐以请会,传曰:“会于平州以定公位。”杜云︰“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则不得复讨,臣子杀之,与弑君同,故公与齐会而位定。”是其义也。《释例》又云︰“诸侯篡立,虽以会诸侯为正,此列国之制也。至于国内,策名委质,即君臣之分定,故诸杀不成君者,亦与成君同义。”然杜前注云︰“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臣子杀之,与弑君同。”则若未会诸侯,臣子杀之,不与弑君同。似与《释例》违者。《释例》所云“诸弑不成君,亦成君同义”者,即庄九年齐人杀无知,及此年卫人杀州吁,以其未会诸侯,故不书爵,犹不从两下相杀之例,故云亦与成君同义。若既会诸侯,则臣弑称爵,则文十八年“齐人弑其君商人”是也。曹伯负刍杀其大子而自立,成十五年诸侯“同盟于戚”。曹伯既列于会,然后晋人执之。十六年传称“曹人请于晋曰,若有罪,则君列诸会矣”,是列会即成君矣。此州吁未列于会,故不称君,曹人之辞,即是成例,故云例在成十六年。杀之于濮,谓死于水旁也。《释例‧土地名》此濮下注云“阙”。哀二十七年传濮下注云︰“濮自陈留酸枣县受河,东北经济阴,至高平巨野县入济。”彼濮与此名同实异,故杜于此不言阙,直云“濮,陈地,水名”。〉
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 【注】卫人逆公子晋而立之,善其得众,故不书入于卫,变文以示义。例在成十八年。 〈【疏】注“卫人”至“八年”。 ○正义曰:成十八年传例曰:“凡去其国,国逆而立之曰入。”此公子晋去卫居邢,卫人迎而立之,于法正当书“入”,宜与齐小白同文。传言书曰:“卫人立晋,众也。”是仲尼善其得众,故改常例,变文以示义也。〉
隐公四年传
四年,春,卫州吁弑桓公而立。公与宋公为会,将寻宿之盟。未及期,卫人来告乱。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注】宿盟在元年。
宋殇公之即位也,公子冯出奔郑,郑人欲纳之。及卫州吁立,将脩先君之怨于郑, 【注】谓二年郑人伐卫之怨。 〈【疏】注“谓二”至“之怨”。 ○正义曰:二年伐卫见经,故以属之,未必往前更无怨也。《卫世家》称,桓公十六年,乃为州吁所弑。则隐之二年,当桓之世。服虔以先君为庄公,非也。何则?宣公烝夷姜生急子,公纳急子之妻生寿及朔,朔能构兄,寿能代死,则是年皆长矣。宣公以此年即位,桓十二年卒,终始二十矣。虽寿之死,未知何岁。急子之娶,当在宣初。若隐之二年,庄公犹在,岂于父在之时已得烝父妾生急子也?《史记》虽多谬误,此当信然。〉 而求宠于诸侯,以和其民。 【注】诸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则不复讨,故欲求此宠。 〈【音义】○篡,初患反。复,扶又反,下文复伐同。〉 使告于宋曰:“君若伐郑以除君害, 【注】害谓宋公子冯。 君为主,敝邑以赋与陈、蔡从,则卫国之愿也。” 【注】言举国之赋调。 〈【音义】○从,才用反。调,徒吊反。〉 宋人许之。于是陈、蔡方睦于卫。 【注】蔡,今汝南上蔡县。 〈【疏】注“蔡今”至“蔡县”。 ○正义曰:《蔡国侯爵谱》云︰“蔡,姬姓,文王子叔度之后也。武王封之于汝南上蔡,为蔡侯,作乱,见诛。其子蔡仲,成王复封之于蔡。至平侯,徙新蔡,昭侯徙九江下蔡。宣侯二十八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昭侯子成侯十年,获麟之岁也。成侯子声侯四年,《春秋》之传终矣。声侯十四年卒。自声侯以下,二世,二十八年,而楚灭蔡。”《地理志》云︰“汝南上蔡县,故蔡国,周武王弟叔度所封。”〉 故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围其东门,五日而还。公问于众仲曰:“卫州吁其成乎?” 【注】众仲,鲁大夫。 对曰:“臣闻以德和民,不闻以乱。 【注】乱谓阻兵而安忍。 以乱,犹治丝而棼之也。 【注丝见棼缊,益所以乱。 〈【音义】○棼,扶云反,乱也。缊,于云反。〉 夫州吁,阻兵而安忍。阻兵无众,安忍无亲,众叛亲离,难以济矣。 【注】恃兵则民残,民残则众叛,安忍则刑过,刑过则亲离。 〈【疏】阻兵而安忍”。 ○正义曰:阻恃诸国之兵以求胜,而征伐不已。安忍,行虐事,刑杀过度也。〉 夫兵,犹火也,弗戢,将自焚也。夫州吁弑其君,而虐用其民,于是乎不务令德,而欲以乱成,必不免矣。” 〈【音义】○戢,庄立反。〉
秋,诸侯复伐郑。宋公使来乞师, 【注】乞师不书,非卿。 公辞之。 【注】从众仲之言。 羽父请以师会之, 【注】羽父,公子翚。 公弗许。固请而行,故书曰“翚帅师”,疾之也。 〈【疏】故书”至“疾之也”。 ○正义曰:案元年传:“邾人、郑人盟于翼。公子豫请往,公不许,遂行。”彼则不书,又不加贬责;此公子翚之行,公亦不许,而书于经,又加贬责者;公子豫,公不许,私窃而行;翚师强梁,固请公,事不获已,令其出会,故以君命而书,又加贬责。〉 诸侯之师,败郑徒兵,取其禾而还。 【注】时郑不车战。
州吁未能和其民,厚问定君于石子。 【注】石子,石碏也,以州吁不安咨其父。 石子曰:“王觐为可。” 〈【疏】“王觐为可”。 ○正义曰:于王处行觐礼,此事是为可也。〉 曰:“何以得觐?”曰:“陈桓公方有宠于王,陈、卫方睦,若朝陈使请,必可得也。”厚从州吁如陈。石碏使告于陈曰:“卫国褊小,老夫耄矣,无能为也。此二人者,实弑寡君,敢即图之!” 【注】八十曰耄。称国小己老,自谦以委陈,使因其往就图之。 〈【音义】○觐,其靳反,见也。朝,直遥反,后不出者皆放此。褊,必浅反,一音必殄反。耄,毛报反。〉 陈人执之,而请莅于卫。 【注】请卫人自临讨之。 〈【音义】○莅音利,又音类,临也。〉 九月,卫人使右宰丑莅杀州吁于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莅杀石厚于陈。君子曰:“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注】子从弑君之贼,国之大逆,不可不除,故曰大义灭亲。明小义则当兼子爱之。 〈【音义】○獳,奴侯反。恶,乌路反。与焉,音预。〉
卫人逆公子晋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 【注】公子晋也。 〈【音义】○邢音刑,国名。〉 〈【疏】“宣公即位”。 ○正义曰:贼讨乃立,自继前君,故不待逾年也。〉 书曰“卫人立晋”,众也。
隐公五年经
五年,春,公矢鱼于棠。 【注】书陈鱼,以示非礼也。书棠,讥远地也。今高平方与县北有武唐亭,鲁侯观鱼台。 〈【疏】注“书陈”至“鱼台”。 ○正义曰:陈鱼者,兽猎之类,谓使捕鱼之人陈设取鱼之备,观其取鱼以为戏乐,非谓既取得鱼而陈列之也。其实观鱼而书陈鱼者,国君爵位尊重,非蒐狩大事则不当亲行,公故遣陈鱼而观其捕获,主讥其陈,故书陈鱼,以示非礼也。传曰“非礼也,且言远地”,故知书棠,讥远地也。〉
夏,四月,葬卫桓公。
秋,卫师入郕。 【注】将卑师众,但称师,此史之常也。 〈【音义】○郕音成,国名。将,子匠反。〉
九月,考仲子之宫,初献六羽。 【注】成仲子宫,安其主而祭之。惠公以仲子手文,娶之,欲以为夫人。诸侯无二嫡,盖隐公成父之志,为别立宫也。公问羽数,故书羽。妇人无谥,因姓以名宫。 〈【音义】○嫡,丁历反。为别,于伪反。〉 〈【疏】九月”至“六羽”。 ○正义曰:三年之内,木主特祀于寝宫。庙初成,木主迁入其中,设祭以安神也。祭则有乐,故初献六羽。初,始也。往前用八,今乃用六也。献者奏也,奏进声乐以娱神也。六羽谓六行之人,秉羽舞也。 ○注“成仲”至“名宫”。 ○正义曰:“考,成”,《释诂》文也。言“初献六羽”者,谓初始而献,非在后恒用。知者,案宣十五年“初税亩”,杜云“遂以为常,故云初”。杜于此不解“初”义,明不与彼同。故《春秋》之经有文同事异,如此之类是也。注以祭文不见,故辨之云︰“成仲子宫,安其主而祭之。”以其与“献羽”连文,知“考”谓祭以成之,非谓始筑宫成也。又解立宫之意,惠公以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因即娶之,虽不以为夫人,有欲以为夫人之意。礼,“诸侯不再娶”,于法无二适。孟子入惠公之庙,仲子无享祭之所。盖隐公成父之志,为别立宫。仲子以二年十二月薨,四年十二月已再期矣,丧毕即应入庙。至此始成宫者,仲子立庙本非正法。丧服既终,将为吉祭,主无祭处,始议立之,故晚成也。传云“始用六佾”。不书“佾”而书“羽”者,以公问羽数,故书羽也。妇人法不当谥,仲子无谥,故因姓以名宫也。立宫必书于策,羽则非当所书,善其复正,故书之。传载众仲之对,而言公从之,是其善之意也。为书六羽,故言考宫,言其因考以献羽也。若不为羽,当云立仲子之宫,如立武宫、炀宫然,不须言考也。《礼‧杂记》下云“成庙则衅之”,“路寝成则考之而不衅”,以庙则当衅,寝则当考。此庙言考者,考是成就之义。庙者鬼神所居,祭祀以成之。寝则生人所宅,饮食以成之。《杂记》注云“路寝者,生人所居,不衅者,不神之也。考之者,设盛食以落之”,是也。庙成衅之者,尊而神之,盖木主未入之前已行衅礼也。案《杂记》衅庙之礼云︰“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纯衣,雍人拭羊,宗人视之,宰夫北面于碑南,东上。雍人举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门、夹室皆用鸡,先门而后夹室。其衈皆于屋下。割鸡,门,当门;夹室,中室。有司皆乡室而立,门则有司当门北面。既事,宗人告事毕,乃皆退。”是衅庙之礼。此言考宫献羽,自为主已入庙,则祭以成之,非衅礼,与彼异也。故《公羊传》曰:“考宫者何?考犹入室也,始祭仲子也。”是谓祭为考也。服虔云︰“宫庙初成,祭之,名为考。将纳仲子之主,故考成以致其五祀之神,以坚之。”其意谓考即是衅也。案《杂记》,衅庙之礼,止有鸡羊;既不用乐,何由献羽?言将纳仲子之主,则是仍未入宫。然则作乐献羽,敬事何神?考仲子之宫,唯当祭仲子耳,又安得致五祀之神乎?苏氏云︰不称夫人宫者,桓宫、僖宫不言公,则仲子例不合称夫人宫也。不称庙而言宫者,于经例周公称大庙,群公称宫,故仲子依例称宫也。若然,案文十三年“大室屋坏”,大庙称室者,谓大庙之室屋坏耳。若传文,则大庙或称宫,即“大宫之椽”是也,群公或称庙,即“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是也。〉
邾人、郑人伐宋。 【注】邾主兵,故序郑上。 〈【疏】注“邾主”至“郑上”。 ○正义曰:天下有道,诸侯不得专行征伐。春秋之时,专行征伐,以其不禀王命,故以主兵为首。虽小国主兵,即序于大国之上,欲见伐由其国,善恶所归故也。虽大夫为主,国君从之,亦序主兵于上。僖二十七年“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注云︰“传言楚子使子玉去宋。经书‘人’者,耻不得志。以微者告,犹序诸侯之上,楚主兵故。”是微人主兵,亦序国君之上,史策之常法也。〉
螟。 【注】无传。虫食苗心者为灾,故书。 〈【音义】○螟,亡于反。〉 〈【疏】注“虫食”至“故书”。 ○正义曰:《释虫》云︰“食苗心,螟。食叶,𧎢。食节,贼。食根,蟊。”舍人曰:“食苗心者名螟,言冥冥然难知也。”李巡曰:“食禾心为螟,言其奸,冥冥难知也。食禾叶者,言其假貣无厌,故曰𧎢也。食其节者,言其贪狼,故曰贼也。食其根者,言其税取万民财货,故曰蟊也。”孙炎曰:“皆政贪所致,因以为名。”郭璞曰:“分别虫啖食禾所在之名耳。”李巡、孙炎以政致为名,舍人、郭璞以食处为名。陆机《疏》云︰“旧说螟、𧎢、蟊、贼,一种虫也,如言寇、贼、奸、宄,内外言之耳。故犍为文学曰:此四种虫皆蝗也。实不同,故分别释之。”然则螟,非以虫名,以食苗之处为名耳。〉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𫸩卒。 【注】大夫书卒不书葬。葬者臣子之事,非公家所及。 〈【音义】○𫸩,苦侯反。〉 〈【疏】注“大夫”至“所及”。正义曰:《檀弓》下云︰“君于大夫,将葬,吊于宫。”君亲吊之而不书者,吊丧问疾,人道之常,假有得失,不足褒贬,如此小事,例皆不书。葬若国家所营,则亦不可不书。大夫之葬,皆臣子自为,非公家所及,事不关国,无以得书葬也。他国之君书葬者,遣使往会,须书君命故耳。〉
宋人伐郑,围长葛。 【注】颍川长社县北有长葛城。
隐公五年传
五年,春,公将如棠观鱼者,臧僖伯谏曰:“凡物不足以讲大事, 【注】臧僖伯,公子𫸩也。僖,谥也。大事,祀与戎。 〈【音义】○观鱼者,本亦作渔者。〉 其材不足以备器用,则君不举焉。 【注】材谓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也。器用,军国之器。 君,将纳民于轨、物者也。故讲事以度轨量谓之轨,取材以章物采谓之物,不轨不物谓之乱政。乱政亟行,所以败也。 【注】言器用众物不入法度,则为不轨不物,乱败之所起。 〈【音义】○度,待洛反,一音如字。亟,欺冀反,数也。〉 〈【疏】“观鱼者”。 ○正义曰:《说文》云:“渔,捕鱼也。”然则捕鱼谓之鱼。《天官》:“渔人,掌以时渔为梁。”“凡渔者,掌其政令。”是谓捕鱼为鱼。鱼者,犹言猎者也。 ○“臧僖”至“败也”。 ○正义曰:凡物不足以讲大事者,物谓事物,旌旗车服之属。若其为教战祭祀等大事,故布设陈列则可。如其细碎盘游,虽陈其物,不堪足以讲习大事。止谓不为大事而陈此物,故云不足以讲大事也。其材不足以备器用者,材谓皮革齿牙之属。若其为饰器用,故狩猎取材则可。如其因游宴戏乐,所得之材不堪足以备饰器用。止谓不为器用而取此材,故云不足以备器用也。人君一国之主,在民之上,当直己而行之,以法驱民而纳之于善,故云“人君将纳民于轨、物者也”。言当为轨、为物,纳民于其中也。既言民归轨物,更解轨物之名。故讲习大事,以准度轨法度量,谓之为轨。准度轨量,即谓习战、治兵、祭祀之属是也。取鸟兽之材,以章明物色采饰,谓之为物。章明物采,即取材以饰军国之器是也。刘炫云︰“捕鱼猎兽,其事相类。此谏大意,言人君可观猎兽,不可观捕鱼。凡物者,广言诸物,鸟兽鱼鳖之类也。材谓所有皮革毛羽之类也。器谓车马兵甲,军国所用之物也。凡此诸物,捕之不足以讲习兵事,其材不足以充备器用,如此者则人君不亲举焉。”其意言猎之坐作进退,可以教战陈,兽之齿牙皮革,足以充器用,人君可以观之。捕鱼不足以教战陈,鳞甲不足以为器用,人君不宜观之。人君以下云云同。今若人君所行不得其轨,举动不顺器服,不当其物,上下无章,如是则谓之荒乱之政也。乱政数行,国家之所以祸败也。其意言鱼非讲事,是不轨;材不充用,是不物。今君观鱼,是为乱国之政,祸败之本,故不用使公行也。事度轨量,正谓顺时狩猎以教习戎事也。材章物采,正谓取其皮革以修造器物也。下云“四时田猎,治兵振旅,以习威仪”,覆此讲事也。“肉不登俎,材不登器,则公不射”,覆此章物也。别言川泽之实,非君所及,指言不可观鱼,辞有首引,自相配成也。 ○注“臧僖”至“与戎”。 ○正义曰:僖伯名𫸩,字子臧。《世本》云“孝公之子”,即此冬书“公子𫸩卒”是也。谥法:“小心畏忌曰僖。”是僖为谥也。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不得祖诸侯,乃以王父之字为氏。计僖伯之孙始得以臧为氏,今以僖伯之上已加臧者,盖以僖伯是臧氏之祖,传家追言之也。成十三年传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故知大事,祀与戎也。必知兼祀者,以下云“鸟兽之肉,不登于俎”故也。刘炫云︰“田猎止教戎,而言祀者,猎狩主以祭祀,故并祀言之。下注云︰‘俎,祭宗庙器’,见此意也。” ○注“言器”至“所起”。 ○正义曰:车马、旌旗、衣服、刀剑,无不皆有法度。器用众物不入法度,广言之也。器不当法,用非其物,则为不轨不物,政不在君,则乱败之所起也。〉 故春蒐、夏苗、秋狝、冬狩, 【注】蒐,索,择取不孕者。苗,为苗除害也。狝,杀也;以杀为名,顺秋气也。狩,围守也;冬物毕成,获则取之,无所择也。 〈【音义】○蒐,所求反,索也。狝,息浅反,《说文》作𤣔。《穀梁传》云︰“春曰田”,“秋曰蒐。”狩,手又反。索,所百反。孕,以证反,为苗,于伪反。〉 〈【疏】注“搜索”至“择也”。 ○正义曰:《尔雅‧释天》四时之猎名与此同,说者皆如此注,故杜依用之。《周礼‧大司马职》:“中春教振旅”,“遂以蒐田”;“中夏教茇舍”,“遂以苗田”;“中秋教治兵”,“遂以狝田”;“中冬教大阅”,“遂以狩田。”其名亦与此同。郑玄解苗田与此小异,言“择取不孕任者,若治苗去不秀实者”。孙炎亦然。桓四年《公羊传》曰:“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三名既与《礼》异,又复夏时不田。《穀梁传》曰:“四时之田,皆为宗庙之事也,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皆与《礼》异者,良由微言既绝,曲辨妄生。丘明亲受圣师,故独与《礼》合。汉代古学不行,明帝集诸学士作《白虎通义》,因《穀梁》之文为之生说,曰:“王者、诸侯所以田猎何?为苗除害,上以共宗庙,下以简集士众也。春谓之田何?春,岁之本,举本名而言之也。夏谓之苗何?择其怀任者也。秋谓之蒐何?搜索肥者也。冬谓之狩何?守地而取之也。四时之田,揔名为田何?为田除害也。”案:苗非怀任之名,何云“择去怀任”?秋兽尽皆不瘦,何云“搜索取肥”?虽名通义,义不通也。故先儒皆依《周礼》、《左传》、《尔雅》之文而为之说,其名亦有意焉。虽复春猎,获则取之,不能择取不孕;夏猎所取无多,不能为苗除害。为因时异而变文耳。谓之猎者,蔡邕《月令章句》云︰“猎者,捷取之名也。”〉 皆于农隙以讲事也。 【注】各随时事之间。 〈【音义】○隙,去逆反。〉 〈【疏】注“各随时事之间”。 ○正义曰:隙训间也。四仲之月,自是常期。就其月中,简选间日。虽则农月,必有间时,故曰随时事之间也。仲冬,农之最隙,故大备礼也。〉 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 【注】虽四时讲武,犹复三年而大习。出曰治兵,始治其事;入曰振旅,治兵礼毕,整众而还。振,整也。旅,众也。 〈【音义】○振,之慎反,整也。复,扶又反,下同。〉 〈【疏】注“虽四”至“众也”。 ○正义曰:虽每年常四时讲武,犹复三年而一大习,犹如四时常祀,三年而复为禘祭,意相类也。出曰治兵者,以其初出,始治其事也。入曰振旅者,以治兵礼毕,整众而还。振讯是整理之义,故振为整也。“旅,众也”,《释诂》文。治兵振旅,坐作进退,其礼皆同。所异者,唯长幼先后耳。《释天》云︰“出为治兵,尚威武也;入为振旅,反尊卑也。”孙炎曰:“出则幼贱在前,贵勇力也;入则尊老在前,复常法也。”庄八年《穀梁传》曰:“出曰治兵,习战也;入曰振旅,习战也。”《公羊传》曰:“出曰治兵,入曰振旅,其礼一也,皆习战也,是其礼同也。”何休《公羊》为“出曰祠兵”,休云︰“杀牲飨士卒。”郑玄《诗》笺引《公羊》亦作“治兵”,是其所见本异也。此治兵振旅,亦四时教之,但于三年大习,详其文耳。《周礼》“春教振旅”、“秋教治兵”者,四时教民各以其宜。春即止兵收众,专心于农;秋即缮甲厉兵,将威不轨:故异其文耳。〉 归而饮至,以数军实, 【注】饮于庙,以数车徒、器械及所获也。 〈【音义】○数,所主反,注同。械,户戒反。〉 〈【疏】注“饮于”至“获也”。 ○正义曰:桓二年传例曰:“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彼饮至在庙,知此言饮至,亦饮于庙也。军之资实,唯有车徒、器械,猎则有所获。《诗序‧车攻》美宣王“脩车马,备器械”,“因田猎而选车徒”,故知数军实者,数车徒、器械及所获也。《说文》云︰“械,器之揔名。”虞喜云︰“器械谓铠甲、兜鍪也。”宣十二年传言:楚国“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之”。襄二十四年传曰:“齐社蒐军实,使客观之。”二注并云“军器”,不言“车徒及所获”者,彼无猎事,故不言也。〉 昭文章, 【注】车服旌旗。 〈【疏】注“车服旌旗”。 ○正义曰:《周礼‧巾车职》曰:“革路建大白以即戎”,“木路建大麾以田”。《司服职》曰:“凡兵事,韦弁服”,“凡甸,冠弁服”。郑玄云︰“甸,田猎也。”计田猎当乘木路,服冠弁,但三年治兵,乃习兵大礼,不宜乘田车,服田服,天子盖乘革路,服韦弁也。在军君臣同服,公卿以下盖亦乘兵车、服兵服也。其旌旗,则尊卑异建。治兵之礼,为辨旗物,必不建大白、大麾。《大司马职》曰:“中秋教治兵”,“辨旗物之用,王载大常,诸侯载旗,军吏载旗,师都载旜,乡遂载物,郊野载旐,百官载旟”,“遂以狝田。”郑玄云︰“军吏,诸军帅也。师都,遂大夫也。乡遂,乡大夫也。或载旜,或载物。众属军吏,无所将也。郊,谓乡遂之州长县正以下也。野,谓公邑大夫。载者,以其将羡卒也。百官,卿大夫也。载者,以其属卫王也。凡旌旗,有军众者画异物,无者帛而已。”然则治兵旌旗,当如《司马职》文也。按《司常职》云︰“及国之大阅,赞司马颁旗物。王建大常,诸侯建旗,孤卿建旜,大夫士建物,师都建旗,州里建旟,县鄙建旐,道车载旞,斿车载旌。”计大阅治兵,俱是教战,而旌旗之物所建不同者,郑玄云︰“凡颁旗物,以出军之旗则如秋,以尊卑之常则如冬。”“大阅备军礼,而旌旗不如出军之时空辟实。”然则大阅所建,尊卑之常;治兵所建,出军之礼。此“三年治兵”与“秋教治兵”,其名既同,建当不异。故服虔解此亦引《司马职》文,明是旌旗所建,用秋辨旗物之法。案《大司马职》“教治兵”,“王载大常”,所以《巾车》云“大麾以田”,又云“大白以即戎”者,先儒以为王田,春夏则大麾,秋冬则大常,旌旗所用虽如治兵之时,然王若亲军,则建大白。〉 明贵贱,辨等列, 【注】等列,行伍。 〈【音义】○辨,如字,又方免反,别也。行,户郎反。〉 顺少长, 【注】出则少者在前,还则在后,所谓顺也。 〈【音义】○少,诗照反,注皆同。长,丁丈反,下注同。〉 习威仪也。鸟兽之肉,不登于俎, 【注】俎,祭宗庙器。 〈【音义】○鸟兽之肉,一本作其肉。俎,庄吕反。〉 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不登于器, 【注】谓以饰法度之器。 〈【疏】“鸟兽”至“于器”。 ○正义曰:《说文》云︰“革,兽皮治去其毛,革更之。”然则有毛为皮,去毛为革。《周礼》掌皮“秋敛皮,冬敛革”,以其小异,故别时敛之,散文则皮、革通也。颔上大齿谓之为牙。鸟翼长毛谓之为羽。齿、牙、毛、羽各自小异,故历言之也。“登于俎”,谓升俎以共祭。“登于器”,谓在器以为饰。诸器之饰有用此材者。 ○注“俎,祭宗庙器”。 ○正义曰:飨燕之馔,莫不用俎,独言宗庙器者,明田猎取禽,主为祭祀,若止共燕食,则公亦不为。下注云“法度之器”,其义亦然,非法之器,公亦不举。登训为升。服虔以上“登”为“升”,下“登”为“成”。二“登”不容异训。且云“不成于器”,为不辞矣。又器以此物为饰,宁复待之乃成也?《周礼‧渔人》:“凡祭祀,共其鱼之鲜薧。”特牲、少牢,祭祀之礼,皆有鱼为俎实。“肉登于俎,公则射之”,而以观鱼为非礼者,此言不登于俎者,谓妄出游猎,虽取鸟兽,元不为祭祀。不登于器,亦谓盘游,元不为取材,以饰器物。今公观鱼,乃是游戏,故以非之。然登俎、登器之物,虽君所亲,至于庶羞杂物,细小之伦,虽为祭祀,亦君不射。《礼》水土之品,笾豆之物,苟可荐者,莫不咸在,岂皆公亲之也?刘炫云︰“此言田猎之时,小鸟、小兽,则公不射。虽讲事而田,尚不射小物,况鱼非讲事,不宜辄举。”不谓登俎之物皆公所亲射。祭祀水土云云同。〉 则公不射,古之制也。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 【注】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言取此杂猥之物以资器备,是小臣有司之职,非诸侯之所亲也。 〈【音义】○射,食亦反。皂,才早反。舆音馀。猥,乌罪反。〉 〈【疏】“若大”至“及也”。 ○正义曰:山林之实,谓材木樵薪之类。川泽之实,谓菱芡鱼蟹之属。此皆器用之所资,须贱人之所守掌,非人君所宜亲及之也。此虽意谏观鱼,而广言小事,故注云取此杂猥之物以资器备,非诸侯所亲也。杂猥,谓诸杂猥碎也。资,谓器之资财待此而备,器之所用及所盛皆是也。《穀梁传》曰:“《礼》,尊不亲小事,卑不尸大功。鱼,卑者之事也,公观之,非正。”与此同也。若然,《月令》:季冬“命渔师始渔,天子亲往尝鱼,先荐寝庙”。彼《礼》“天子亲往”,此讥公者,彼以“时鱼絜美”,取之以荐宗庙,特重其事。天子亲行,意在敬事鬼神,非欲以为戏乐。隐公观鱼,志在游戏,故讥之也。〉 公曰:“吾将略地焉。” 【注】孙辞以略地。略,揔摄巡行之名。传曰:“东略之不知,西则否矣”。 〈【音义】○行,下孟反。〉 〈【疏】注“孙辞”至“否矣”。 ○正义曰:僖九年传曰:“东略之不知,西则否矣。”又十六年传曰:“谋鄫且东略也。”略者,巡行之名也。公曰“吾将略地焉”,言欲案行边竟,是孙辞也。若国竟之内,不应讥公远游。且言“远地”,明是他竟也。《释例》曰:“旧说棠,鲁地。据传公辞欲略地,则非鲁竟也。”《释例‧土地名》:“棠在鲁部内,云本宋地,盖宋、鲁之界上也。”〉 遂往,陈鱼而观之。 【注】陈,设张也。公大设捕鱼之备而观之。 〈【音义】○捕音步,一音搏。〉 僖伯称疾,不从。书曰“公矢鱼于棠”,非礼也,且言远地也。 【注】 〈【音义】○从,才用反。竟音境。〉 〈【疏】注“矢亦陈也”。 ○正义曰:《释诂》云︰“矢,陈也”。〉
曲沃、庄伯以郑人、邢人伐翼, 【注】曲沃,晋别封成师之邑,在河东闻喜县。庄伯,成师子也。翼,晋旧都,在平阳绛邑县东。邢国在广平襄国县。 〈【音义】○沃,乌毒反。〉 〈【疏】注“曲沃”至“国县”。 ○正义曰:《晋国侯爵谱》云︰“姬姓,武王子唐叔虞之后也。成王灭唐而封之。今大原晋阳县是也。燮父改之曰晋。燮父孙成侯徙都曲沃,今河东闻喜县是也。穆侯徙都绛。鄂侯二年,鲁隐公之元年也。定公三十一年,获麟之岁也。出公八年,而《春秋》之传终矣。出公十七年卒。自出公以下,五世,八十二年,而韩、赵、魏灭晋也。”《地理志》云︰“河东闻喜县,故曲沃也”,“武帝元鼎六年行过,改名。”应劭曰:“武帝于此闻南越破,改曰闻喜。”《志》又曰:“赵国襄国县,故邢国。”然则于汉属赵国,于晋属广平。〉 王使尹氏、武氏助之。翼侯奔随。 【注】尹氏、武氏,皆周世族大夫也。晋内相攻伐,不告乱,故不书。传具其事,为后晋事张本。曲沃及翼本末见桓二年。随,晋地。 〈【音义】○传具,一本作传。见,贤遍反。〉
夏,葬卫桓公。卫乱,是以缓。 【注】有州吁之乱,十四月乃葬。传明其非慢也。
四月,郑人侵卫牧, 【注】牧,卫邑。经书“夏四月葬卫桓公”,今传直言夏而更以四月附郑人侵卫牧者,于下事宜得月,以明事之先后,故不复备举经文。三年“君氏卒”,其义亦同,他皆仿此。 〈【音义】○牧,州牧之牧,徐音目。〉 以报东门之役。 【注】东门役在四年。 卫人以燕师伐郑。 【注】南燕国,今东郡燕县。 〈【音义】○燕,于贤反,国名。〉 〈【疏】注“南燕”至“燕县”。 ○正义曰:燕有二国,一称北燕,故此注言南燕以别之。《世本》:“燕国姞姓。”《地理志》:东郡燕县,“南燕国,姞姓,黄帝之后”也。小国无世家,不知其君号谥,唯庄二十年燕仲父见传耳。〉 郑祭足、原繁,泄驾以三军军其前,使曼伯与子元潜军军其后。燕人畏郑三军,而不虞制人。 【注】北制,郑邑,今河南城皋县也,一名虎牢。 〈【音义】○泄,息列反。曼音万。〉 六月,郑二公子以制人败燕师于北制。 【注】二公子,曼伯、子元也。 君子曰:“不备不虞,不可以师。”
曲沃叛王。秋,王命虢公伐曲沃,而立哀侯于翼。 【注】春,翼侯奔随,故立其子光。
卫之乱也,郕人侵卫,故卫师入郕。 【注】郕,国也,东平刚父县西南有郕乡。 〈【音义】○父音甫。〉 〈【疏】注“郕国”至“郕乡”。 ○正义曰:《史记‧管蔡世家》称郕叔武,文王子,武王之母弟,“后世无所见”。既无世家,不知其君号谥。唯文十二年郕大子朱儒奔鲁,书曰“郕伯来奔”,见于经、传,则郕国伯爵也。〉
九月,考仲子之宫,将万焉。 【注】万,舞也。 〈【疏】注“万舞也”。 ○正义曰:案《公羊传》曰:“万者何?干舞也。龠者何?羽舞也。”则万与羽不同。今传云“将万焉”,“问羽数于众仲”,是万与羽为一者,万、羽之异,自是《公羊》之说。今杜直云︰“万,舞也”,则万是舞之大名也。何休云︰所以仲子之庙唯有羽舞无干舞者,“妇人无武事,独奏文乐”也。刘炫云︰“《公羊传》曰万者云云,龠者云云,羽者为文,万者为武。武则左执朱干,右秉玉戚;文则左执龠,右秉翟。此传将万问羽,即似万、羽同者,以当此时万、羽俱作,但将万而问羽数,非谓羽即万也。经直书羽者,与传互见之。”〉 公问羽数于众仲。 【注】问执羽人数。 对曰:“天子用八, 【注】八八六十四人。 诸侯用六, 【注】六六三十六人。 〈【疏】注“六六三十六人”。 ○正义曰:何休说如此。服虔以“用六”为六八四十八,大夫“四”为四八三十二,士“二”为二八十六。杜以舞势宜方,行列既减,即每行人数亦宜减,故同何说也。或以襄十一年郑人赂晋侯以“女乐二八”为二佾之乐,知自上及下,行皆八人。斯不然矣。彼传见晋侯减乐之半以赐魏绛,因“歌锺二肆”,遂言“女乐二八”,为下半乐张本耳,非以二八为二佾。若二八即是二佾,郑人岂以二佾之乐赂晋侯,晋侯岂以一佾之乐赐魏绛?〉 大夫四, 【注】四四十六人。 士二, 【注】二二四人。士有功,赐用乐。 夫舞所以节八音而行八风, 【注】八音,金、石、丝、竹、匏、土、革、木也。八风,八方之风也。以八音之器,播八方之风,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节其制而序其情。 〈【音义】○八音,金锺、石磬、丝琴瑟、竹箫管、土埙、木柷敔、匏笙、革鼓也。八方之风,谓东方谷风,东南清明风、南方凯风、西南凉风、西方阊阖风、西北不周风、北方广莫风、东北方融风。匏,白交反。蹈,徒报反。〉 〈【疏】“夫舞”至“八风”。 ○正义曰:舞为乐主,音逐舞节,八音皆奏,而舞曲齐之,故舞所以节八音也。八方风气寒暑不同,乐能调阴阳,和节气。八方风气由舞而行,故舞所以行八风也。 ○注“八音”至“其情”。 ○正义曰:八音为“金、石、土、革、丝、木、匏、竹”,《周礼‧大师职》文也。郑玄云︰“金,锺镈也;石,磬也;土,埙也;革,鼓鼗也;丝,琴瑟也;木,柷敔也;匏,笙也;竹,管箫也。”八风,八方之风者,服虔以为八卦之风;乾音石,其风不周;坎音革,其风广莫;艮音匏,其风融;震音竹,其风明庶;巽音木,其风清明;离音丝,其风景;坤音土,其风凉;兑音金,其风阊阖。《易纬‧通卦验》云︰立春调风至,春分明庶风至,立夏清明风至,夏至景风至,立秋凉风至,秋分阊阖风至,立冬不周风至,冬至广莫风至。风体一也,逐天气、随八节而为之立名耳。调与融一风一名。昭十八年传曰“是谓融风”,是其调、融同也。沈氏云︰案《乐纬》云,坎主冬至,乐用管;艮主立春,乐用埙;震主春分,乐用鼓;巽主立夏,乐用笙;离主夏至,乐用弦;坤主立秋,乐用磬;兑主秋分,乐用锺;干主立冬,乐用柷敔。此八方之音,既有二说,未知孰是,故两存焉。更说制乐之本,节音行风之意,以八音之器,宣播八方之风,使人用手以舞之,用足以蹈之,节其礼制,使不荒淫,次序人情,使不蕴结也。《蟋蟀》诗曰:“无已大康,职思其居。”是节其制也。舜歌《南风》曰:“南风之时兮,可以阜吾人之财兮。南风之薰兮,可以解吾人之愠兮。”是序其情也。〉 故自八以下。” 【注】唯天子得尽物数,故以八为列。诸侯则不敢用八。 公从之。于是初献六羽,始用六佾也。 【注】鲁唯文王、周公庙得用八,而他公遂因仍僭而用之。今隐公特立此妇人之庙,详问众仲,众仲因明大典,故传亦因言始用六佾。其后季氏舞八佾于庭,知唯在仲子庙用六。 〈【音义】○佾音逸。僭,子念反。〉 〈【疏】注“鲁唯”至“用六”。 ○正义曰:襄十二年传曰鲁为诸姬“临于周庙”,是鲁立文王之庙也。文王,天子自然用八。《礼记‧祭统》曰:“昔者周公旦有勋劳于天下”,“成王康王”“赐之以重祭”,“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乐也,康周公,故以赐鲁。”《明堂位》曰“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是周公之庙用八也。传曰“始用六佾”,则知以前用八。何休云︰“僭,齐也。下效上之辞。”鲁之僭以必有所因,故本其僭之所由,言由文王、周公庙用八佾,他公之庙遂因仍僭而用之。今隐公详问众仲,众仲因明大典,公从其言,于仲子之庙初献六羽,故传亦因言始用六佾。谓仲子之庙用六佾,他公则仍用八也。至襄、昭之时,鲁犹皆亦用八,故昭二十五年《公羊传》称,昭公谓子家驹曰:“吾何僭哉?”答曰:“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此皆天子之礼也。”是昭公之时僭用八也。此减从正礼,尚书于经,若更僭非礼,无容不书。自此之后,不书僭用八佾,知他庙僭而不改,故杜自明其证:其后“季氏舞八佾于庭”,知唯在仲子庙用六也。〉
宋人取邾田。邾人告于郑曰:“请君释憾于宋,敝邑为道。” 【注】释四年再见伐之恨。 ○道音导,本亦作导。郑人以王师会之。〈王师不书,不以告也。〉伐宋,入其郛,以报东门之役。〈郛,郭也。东门役在四年。〉 〈【音义】○郛,芳夫反,下同。〉 宋人使来告命。 【注】告命,策书。 公闻其入郛也,将救之。问于使者曰:“师何及?”对曰:“未及国。” 【注】忿公知而故问,责穷辞。 〈【音义】○使,所吏反,下同。〉 公怒,乃止,辞使者曰:“君命寡人同恤社稷之难,今问诸使者,曰‘师未及国’,非寡人之所敢知也。” 【注】为七年公伐邾传。
冬,十二月,辛巳,臧僖伯卒。公曰:“叔父有憾于寡人, 【注】诸侯称同姓大夫,长曰伯父,少曰叔父。有恨,恨谏观鱼不听。 〈【疏】注“诸侯”至“不听”。 ○正义曰:《诗‧伐木》篇毛传曰:“天子谓同姓诸侯,诸侯谓同姓大夫,皆曰父,异姓则称舅。”《觐礼》载天子呼诸侯之称,曰:“同姓大国则曰伯父,其异姓则曰伯舅;同姓小邦则曰叔父,其异姓则曰叔舅。”然则诸侯之国有大小之异,大夫无地之大小,明以年之长少为异。庄十四年传称郑厉公谓原繁为伯父。《礼记‧祭统》称卫庄公呼孔悝为叔舅。诸侯呼异姓大夫为伯舅,同姓大夫为叔父者,虽则无文,明亦然矣。僖伯者,孝公之子,惠公之弟。惠公立四十六年而薨,则子臧此时年非幼少,呼曰叔父者,是隐公之亲叔父也。此注自言臣之大法耳。〉 寡人弗敢忘。葬之加一等。” 【注】加命服之等。
宋人伐郑,围长葛,以报入郛之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