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元衡擅杀议 中华文库 曲元衡擅杀议作者:裴潾 唐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713》 典刑者,公柄也,在官者得施于部属之内。若非在官,又非部属,虽有私罪,必告于官为之理,以明不得擅行鞭捶于齐人也。元衡身非在官,公成毋非部属,而擅凭威力,横此残虐,岂合均于常典。柏公成取货于仇,利母之死,悖逆天性,犯则必诛。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