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2年9月2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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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2〕1号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2件)

    序号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关于颁发“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1979年4月5日

    〔79〕高检一文字9号

    公发〔1979〕60号

    〔1979〕邮邮字235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扣押被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

    1979年7月31日 〔79〕高检一文字24号

    公发〔1979〕108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异地执行逮捕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