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华文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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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
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
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7〕4号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根据修订[javascript:SLC(17010,0) 刑法]第[javascript:SLC(17010,12) 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 如果当时的法律(包括1979年[javascript:SLC(17010,0) 刑法],[javascript:SLC(100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法律的决定、补充规定,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javascript:SLC(17010,0) 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下同)、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修订[javascript:SLC(17010,0) 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撤销案件;已批准逮捕的,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审查起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已经起诉的,建议人民法院退回案件,予以撤销;已经抗诉的,撤回抗诉。
- 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修订[javascript:SLC(17010,0) 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没有变化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根据从轻原则,确定适用当时的法律或者修订[javascript:SLC(17010,0) 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javascript:SLC(17010,0) 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javascript:SLC(17010,0) 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7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