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46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47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Edit this on Wikidata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Edit this on Wikidata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Edit this on Wikidata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 Edit this on Wikidata
公布日期2000年12月13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19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收录于  Edit this on Wikidata
200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内法民再字第29号《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人民法院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抗诉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