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中华文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系列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司法解释第10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法释〔2006〕1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11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司法解释第12号 |
已被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已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20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