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199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司法解释
(1998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8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修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凭证式记名国库券可否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的请示》(京高法〔1997〕1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有关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息划归执行申请人。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