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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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4〕16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二批)(法发〔1996〕34号)
    3.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法释〔2000〕20号)
    4.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法释〔2001〕32号)
    5.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法释〔2002〕6号)
    6.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法释〔2002〕13号)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法释〔2008〕15号)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法释〔2012〕13号)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法释〔2013〕7号)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法释〔2015〕2号)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法释〔2017〕19号)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