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中华文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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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司法解释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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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已于1997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 1997年12月11日 |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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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 罪名 |
第102条 | 背叛国家罪 |
第103条 第1款 第2款 |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
第104条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第105条 第1款 第2款 |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第107条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第108条 | 投敌叛变罪 |
第109条 | 叛逃罪 |
第110条 | 间谍罪 |
第111条 |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第112条 | 资敌罪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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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 |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115条 第2款 |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毒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116条、第119条 第1款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第117条、第119条 第1款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第118条、第119条 第1款 |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第119条 第2款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第120条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第121条 | 劫持航空器罪 |
第122条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第123条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第124条 第1款 第2款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第125条 第1款 第2款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
第126条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第127条 第1款、第2款 第2款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第128条 第1款 第2款、第3款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第129条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第130条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第131条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第132条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第133条 | 交通肇事罪 |
第134条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第135条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第136条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第137条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138条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139条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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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
第140条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第141条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第142条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第143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第144条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第145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 |
第146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第147条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第148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第二节 走私罪 | |
第151条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第152条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第153条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第155条 第(3)项 | 走私固体废物罪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
第158条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第159条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第160条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第161条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第162条 | 妨害清算罪 |
第163条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第164条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第165条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第166条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第167条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第168条 |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
第169条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
第170条 | 伪造货币罪 |
第171条 第1款 第2款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第172条 | 持有、使用假币罪 |
第173条 | 变造货币罪 |
第174条 第1款 第2款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
第175条 | 高利转贷罪 |
第176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第177条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第178条 第1款 第2款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第179条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第180条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第181条 第1款 第2款 |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
第182条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
第186条 第1款 第2款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
第187条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
第188条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第189条 |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第190条 | 逃汇罪 |
第191条 | 洗钱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 |
第192条 | 集资诈骗罪 |
第193条 | 贷款诈骗罪 |
第194条 第1款 第2款 |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
第195条 | 信用证诈骗罪 |
第196条 | 信用卡诈骗罪 |
第197条 | 有价证券诈骗罪 |
第198条 | 保险诈骗罪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 |
第201条 | 偷税罪 |
第202条 | 抗税罪 |
第203条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第204条 第1款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第205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
第206条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第207条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第208条 第1款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第209条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第4款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 |
第213条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第214条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第215条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第216条 | 假冒专利罪 |
第217条 | 侵犯著作权罪 |
第218条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第219条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
第221条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第222条 | 虚假广告罪 |
第223条 | 串通投标罪 |
第224条 | 合同诈骗罪 |
第225条 | 非法经营罪 |
第226条 | 强迫交易罪 |
第227条 第1款 第2款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
第228条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第229条 第1款、第2款 第3款 |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第230条 | 逃避商检罪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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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条 | 故意杀人罪 |
第233条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234条 | 故意伤害罪 |
第235条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第236条 第1款 第2款 |
强奸罪 奸淫幼女罪 |
第237条 第1款 第3款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
第238条 | 非法拘禁罪 |
第239条 | 绑架罪 |
第240条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第241条 第1款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第242条 第2款 |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
第243条 | 诬告陷害罪 |
第244条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第245条 |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
第246条 |
侮辱罪 诽谤罪 |
第247条 |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第249条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
第250条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第251条 |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第252条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第253条 第1款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第254条 | 报复陷害罪 |
第255条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第256条 | 破坏选举罪 |
第257条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第258条 | 重婚罪 |
第259条 第1款 | 破坏军婚罪 |
第260条 | 虐待罪 |
第261条 | 遗弃罪 |
第262条 | 拐骗儿童罪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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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条 | 抢劫罪 |
第264条 | 盗窃罪 |
第266条 | 诈骗罪 |
第267条 第1款 | 抢夺罪 |
第268条 | 聚众哄抢罪 |
第270条 | 侵占罪 |
第271条 第1款 | 职务侵占罪 |
第272条 第1款 | 挪用资金罪 |
第273条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第274条 | 敲诈勒索罪 |
第275条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第276条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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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 |
第277条 | 妨害公务罪 |
第278条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第279条 | 招摇撞骗罪 |
第280条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第281条 |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
第282条 第1款 第2款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第283条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第284条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第285条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286条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288条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第290条 第1款 第2款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第291条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第292条 第1款 | 聚众斗殴罪 |
第293条 | 寻衅滋事罪 |
第294条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第295条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第296条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第297条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第298条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第299条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第300条 第1款 第2款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第301条 第1款 第2款 |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第302条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第303条 | 赌博罪 |
第304条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 |
第305条 | 伪证罪 |
第306条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第307条 第1款 第2款 |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第308条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第309条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第310条 | 窝藏、包庇罪 |
第311条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第312条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第313条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第314条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第315条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第316条 第1款 第2款 |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第317条 第1款 第2款 |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
第318条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第319条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第320号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第321条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第322条 | 偷越国(边)境罪 |
第323条 |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 |
第324条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
第325条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第326条 | 倒卖文物罪 |
第327条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第328条 第1款 第2款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第329条 第1款 第2款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 |
第330条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第331条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第332条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第333条 第1款 |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
第334条 第1款 第2款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第335条 | 医疗事故罪 |
第336条 第1款 第2款 |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第337条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
第338条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第339条 第1款 第2款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第340条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第341条 第1款 第2款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
第342条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第343条 第1款 第2款 |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
第344条 |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
第345条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
第347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348条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第349条 第1款、第2款 第1款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第350条 第1款 |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第351条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第352条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第353条 第1款 第2款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
第354条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第355条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 | |
第358条 第1款 第3款 |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
第359条 第1款 第2款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
第360条 第1款 第2款 |
传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 |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
第363条 第1款 第2款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第364条 第1款 第2款 |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第365条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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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条 第1款 第2款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第369条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第370条 第1款 第2款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第371条 第1款 第2款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第372条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第373条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第374条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第375条 第1款 第2款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第376条 第1款 第2款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第377条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第378条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第379条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第380条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第381条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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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条 | 贪污罪 |
第384条 | 挪用公款罪 |
第385条 | 受贿罪 |
第387条 | 单位受贿罪 |
第389条 | 行贿罪 |
第391条 | 对单位行贿罪 |
第392条 | 介绍贿赂罪 |
第393条 | 单位行贿罪 |
第395条 第1款 第2款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
第396条 第1款 第2款 |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第九章 渎职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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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条 |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
第398条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第399条 第1款 第2款 |
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
第400条 第1款 第2款 |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第401条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第402条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第403条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第404条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第405条 第1款 第2款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第406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
第407条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第408条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第409条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第410条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第411条 | 放纵走私罪 |
第412条 第1款 第2款 |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
第413条 第1款 第2款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第414条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第415条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第416条 第1款 第2款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第417条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第418条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第419条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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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条 | 战时违抗命令罪 |
第422条 |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
第423条 | 投降罪 |
第424条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第425条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第426条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第427条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第428条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第429条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第430条 | 军人叛逃罪 |
第431条 第1款 第2款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第432条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第433条 | 战时造谣惑众罪 |
第434条 | 战时自伤罪 |
第435条 | 逃离部队罪 |
第436条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第437条 |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
第438条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第439条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第440条 | 遗弃武器装备罪 |
第441条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第442条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第443条 | 虐待部属罪 |
第444条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第445条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第446条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第447条 | 私放俘虏罪 |
第448条 | 虐待俘虏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