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中华文库
←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释第15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5月23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释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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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2001年5月23日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