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释第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3〕16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释第17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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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3年6月1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3年6月26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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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2013年6月19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