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01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02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法定期间本有不变期间与普通期间之别在不变期间 (如提起上告之期间声明窒碍之期间等) 除法律所定以外不得依声请或职权而为伸缩或停止至普通期间系不变期间外之法定期间法院或审判长得因声请或职权而伸缩之在民诉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已有明文规定来电所称提出上告理由书之期间即属普通期间之一种若因期间太促为当事人利益计本于职权伸长其期间仍与律文无所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