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103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04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1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6 页 | |
普通刑事案件应由普通法院受理审判若被告人不属普通法院审判权依修正刑事诉讼律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十四款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三百四十一条普通法院应以判决驳回公诉至误送军事机关之卷宗应如何设法索回不属解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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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6 页 | |
普通刑事案件应由普通法院受理审判若被告人不属普通法院审判权依修正刑事诉讼律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十四款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三百四十一条普通法院应以判决驳回公诉至误送军事机关之卷宗应如何设法索回不属解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