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13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14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1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述前依二级二审制用裁决送本院裁判案件该裁决既未经发送即不生效力自无宣示之必要更无庸送本院核办应即依据现行四级三审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