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11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2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86 页 | |
本院分别解释如下
(一)禁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谓陈述意见系包括口头或书面在公开时或法庭外陈述而言但应以判决以前为限其在公开时陈述者可于律师坐位旁另设一席
(二)依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应以简易程序审判之立法精神凡犯本条例之罪概属初级管辖
←最高法院解字第11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2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86 页 | |
本院分别解释如下
(一)禁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谓陈述意见系包括口头或书面在公开时或法庭外陈述而言但应以判决以前为限其在公开时陈述者可于律师坐位旁另设一席
(二)依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应以简易程序审判之立法精神凡犯本条例之罪概属初级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