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2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2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兹分别解答如下

  (一)现行律上以十六岁为成年成年之人应认为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未成年人行为应由行使亲权人或监护人为之代理始发生法律上之效力

  (三)子于成年后不问能否独立生计在法律上当然可为诉讼行为毋庸行使亲权之人代理但别有能力欠缺原因者不在此限

  (四)民律尚未公布暂适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倘诉讼事件法院系依据习惯而认定者除当事人不声明异议外仍应以职权调查或由当事人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