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36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3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3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判决事件无论被告人上诉或呈诉人呈诉不服均应依县判所引律文定其管辖第二审之法院若依法应由地方法院管辖第二审而该法院认县判引律错误并认自己有本案第一管辖权者自应依修正刑诉律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项 (参照该省现准援用之刑诉条例第四百条第三项) 撤销县判自为第一审审判至于修正刑诉律第十二条之规定 (参照刑诉条例第二十一条) 土地管辖虽以犯罪地或犯人所在地为断而地方法院审理该案时既应传讯犯人即得犯人所在地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