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41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140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41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1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8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4 页 | |
据代电称甲商控乙机关雇用使用人冒名窃取票款经三审终结判令乙机关负责经手追偿交付执行云云依此主文解释则乙机关自不能仅以交出使用人及其铺保即可解除追偿责任但追偿与赔偿不能混合为一再以后凡请解释文件须依本院第一七一七号公函经由高等法院转送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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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8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4 页 | |
据代电称甲商控乙机关雇用使用人冒名窃取票款经三审终结判令乙机关负责经手追偿交付执行云云依此主文解释则乙机关自不能仅以交出使用人及其铺保即可解除追偿责任但追偿与赔偿不能混合为一再以后凡请解释文件须依本院第一七一七号公函经由高等法院转送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