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56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5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5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第一点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第三条系指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所列各罪应科死刑者若依该条例第十条适用刑律总则减等各条 (如第五十四条) 减处徒刑应按照通常诉讼程序准其上诉或送覆判上诉审或覆判审除受覆判章程规定之限制外仍依该条例处断并非以普通法始以特别法终该条规定前后并无冲突第二点县法院之组织若与普通法院同所判决之案件自毋庸再送覆判第三点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不适用于正式法院告诉人对于正式法院之判决并无上诉之权但未成立法院之各县仍应依照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及覆判章程之规定办理第四点县法院判决地方管辖之案件应以高等法院为上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