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8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8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询两点

  (一)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三款聚众二字本院前据上海临时法院电询业经解释在案兹录原文如下: (聚众二字须多众集合有随时可以增加之状况若仅结伙三人以上不得为聚众)

  (二)同款枪械二字指枪或械而言不问何枪何械皆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