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8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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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1 页 | |
查关于强制拍卖程序苟具备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要件应由执行法院依同规则第七十二条为拍定许可之决定经确定后以职权指定拍卖缴价日期即同规则第七十七条所谓之期到此日期拍定人不履行缴价义务则执行法院即应行再拍卖程序函述情形 (拍定人未依现行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六十六条所定之拍定期日如期缴足价金原法院又未以职权行再拍卖程序延至两年以上始行缴价承买) 经过拍买申述后是否具备前述各要件尚滋疑义要之法院如果未经许可拍定之决定亦未以职权指定缴价日期时隔两年惟有依执行规则第七十一条从新拍卖前拍买人不得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