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01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02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刑事诉讼法告诉告发无不许委人代行之规定自应仍许委代其律师经人委代于侦查时出庭究与出庭辩护之性质不同但应否特为设席不属解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