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16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1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1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行政处分管辖业经本院第八五号解释有案来函所述情形 (琼崖财政处招投逆产深八十八呎横五十九呎之地某甲投得缴价后财政处突发长二百馀呎阔八十九呎地段之执照侵入某乙执契管业之地某乙以地被侵占向琼崖财政处呈诉经财政处查核属实令某甲将该执照缴销并确认八十八呎以外之地属某乙所有旋某甲亦以地被侵占呈由琼崖财政处转呈广东财政厅奉批为增加国库收入起见着某甲再行补缴地价一千元遂连八十呎以外之地 (即共长二百馀呎阔八十九呎之地) 发给管业执照交与某甲而某乙遂以瞒领八十八呎以外之地侵害所有权向法院起诉乃某甲到庭坚以案属行政不属司法为抗辩而广东财政厅复据某甲呈请转函法院毋庸受理) 应以乙说为是 (乙说八十八呎以外之地既由某甲呈请官厅发给执照则某甲即为假官厅之行政处分为侵权行为之人况所有权争执应受私法拘束当然属法院管辖早已著有先例虽接有财政厅之函而司法为纯粹独立机关照现行法例行政官厅无干涉之权仍应归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