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25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224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25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2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9 页 | |
查新法制施行前受理未结之案如因新法制施行已移交县法院刑庭者现在亦应由刑庭继续审判其依新法制受理案件除合于刑诉法自诉条件外既须检察官莅庭自应仍以检察官为原告其原提起公诉之人应为告诉人不得迳自撤销告诉或独立上诉一均应依现行刑事诉讼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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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9 页 | |
查新法制施行前受理未结之案如因新法制施行已移交县法院刑庭者现在亦应由刑庭继续审判其依新法制受理案件除合于刑诉法自诉条件外既须检察官莅庭自应仍以检察官为原告其原提起公诉之人应为告诉人不得迳自撤销告诉或独立上诉一均应依现行刑事诉讼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