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27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226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27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22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9 页 | |
所述甲请凭族人为已故之乙立丙之子为嗣由甲抚养一月后丙复悔约将其子另继于丁得由甲本诸对等原则起诉亦得由当时在场立继之族人因契约关系共同列名告争至本院解字第二零九号第三问题若系当时会议立继之族人本诸契约关系共同起诉亦不得谓为无权告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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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9 页 | |
所述甲请凭族人为已故之乙立丙之子为嗣由甲抚养一月后丙复悔约将其子另继于丁得由甲本诸对等原则起诉亦得由当时在场立继之族人因契约关系共同列名告争至本院解字第二零九号第三问题若系当时会议立继之族人本诸契约关系共同起诉亦不得谓为无权告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