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231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32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2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30 页 | |
查刑法第八十四条所定减轻本刑之方法至少必须减轻本刑二分之一并无至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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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30 页 | |
查刑法第八十四条所定减轻本刑之方法至少必须减轻本刑二分之一并无至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