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3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3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1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3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减轻本刑而无若干分之几之规定者至少必须减轻二分之一并无至多之限制惟应参照刑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