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41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42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1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高等分院首席检察官既兼辖该院附设地方庭首席检察官之职务则该地方庭检察官就地方管辖案件为不起诉处分后对于声请再议认为无理由者自得由该分院首席检察官依刑诉法第二四九条指定其他检察官再行侦查如仍维持原处分即应依同法第二八四条第三项送交该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