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6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正刑事诉讼律自指十年三月二日军政府所颁布者而言该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刑事原告人依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办理”一语无论诉讼律颁布后该章程即当然废止而原告职务由检察官执行告诉人不得独立上诉又为民国以来判决之所承认即如县知事审理诉讼章程虽许告诉人呈诉不服而上诉名义则仍属检察官是该条第三项虽属有效法律然因其所援引之试办章程自身已不存在故该规定实等于空文至第二章当事人如认告诉人亦包括在内即与检察制度不免直接冲突则该标目所谓原告人自不得不解为单指检察官而言除将来新律另有规定外斟酌现行制度权衡检察官职权不能不作此系统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