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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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0 页 | |
查前江苏陆军军事审判处既系违法审判自应认为无效应以乙说为是 (乙说谓刑事诉讼条例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曾经判决确定者犯罪之起诉权消灭系指被告人受有合法之审判而言前江苏陆军军事审判处对于普通人民所犯盗匪案件除具备旧惩治盗匪法第七条或惩治盗匪法施行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本无管辖之权即应归普通法院办理方属合法如果陆军军事审判处于不属其管辖之案越权判决无论原判已未确定在法律上被告人并未受有合法之审判即可由该管检察官重新侦查依法诉追揆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则并不相背至通常法院所为之无管辖权判决按诸诉讼法理固仅系违法判决并非当然无效但特别军事机关所为之审判原不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且一经判决又别无上诉之馀地似未便视同一律致被告人所受之非法裁判无从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