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3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3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2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关于请求制定男女平等法律经前司法行政委员会令行广东广西湖南各省高等审检厅声明在此项法律未制定以前应依该决议案法律方面之原则而为裁判现上项法律尚未经国民政府制定颁布对于函开一二三各点

  (一)查浙江省最近政纲第九款第一项载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权利依现行律及前大理院解释例判例等规定妇女在法律上之行为能力等于准禁治产者现在政纲既有此项规定则妇女行为能力是否与男子同等

  (二)又同政纲同款等四项载妇女有承继遗产权依现行律规定遗产承继除特别规定外普通专为男子所独有然则依现行政纲妇与夫女与子是否同等享受遗产继承权 (三) 又同政纲同款第五项载结婚离婚自由依前大理院解释例判例等规定离婚须备离婚条件结婚须经主婚人同意现在既许自由是否无须条件不须主婚人祇有本诸男女法律上平等之精神为裁判标准以财产论应指未出嫁女子与男子同有继承权否则即属例外自不适用上开之原则请求离婚祇须认定有无理由不必具备如何条件结婚如得本人同意主婚人与本人意思并不相反即不妨害结婚自由此种惯例自应听其适用至函列四五六各点

  (四)又同政纲第一款第三项载整顿司法废除违反革命精神之一切法令及恶例上述一二三三点均违反革命精神 (自由平等) 之法令与恶例是否即可据此废除

  (五)民事刑事诉讼当事人于判决后上诉前预备提起上诉声请律师阅卷 (并不委任出庭辩护或代理) 依法理而论同为保护当事人之利益但法无明文专事阅卷是否准许

  (六)国民政府通令刑事告诉人得延请律师出庭维护法益依法理而论侦查中之不起诉处分告诉人得声请再议以资救济似无延请律师出庭之必要至预审中不起诉裁决抗告之权只限于检察官设检察官怠于职务即乏救济之道则告诉人延请律师出庭似应与被告人于预审中得选任律师之规定同其时期究竟豫审中告诉人是否得延请律师出庭依国民政府令在未颁布新法以前从前法例与党纲党义及现行法令不相抵触者均得暂行援用自可查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