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47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48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财产承继问题关于嫡庶长幼男女在现行法令并无差别自应认为有同等承继权惟出嫁之女子不得主张承继所生父母财产业经本院解字第三四号解释有案至女子既有承继财产权依权义对等之原则应负扶养亲属之义务自不待言又妾之身分在法律上本与正妻不同被承继人之妾自不得谓为承继人之直系尊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