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58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57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58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4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7 页 | |
(曾犯甲乙丙三罪供认确凿原审仅就甲罪判处徒刑八月已经确定执行未毕复犯丁罪未遂复审供认甲乙丙丁各罪不讳究应从何定刑) 查甲乙丙三罪为俱发罪应依刑律第二十四条定其执行刑丁罪所犯既在甲罪确定审判后执行中应查照累犯规定科处再与甲乙丙三罪之执行刑并执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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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4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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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甲乙丙三罪供认确凿原审仅就甲罪判处徒刑八月已经确定执行未毕复犯丁罪未遂复审供认甲乙丙丁各罪不讳究应从何定刑) 查甲乙丙三罪为俱发罪应依刑律第二十四条定其执行刑丁罪所犯既在甲罪确定审判后执行中应查照累犯规定科处再与甲乙丙三罪之执行刑并执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