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66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65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66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6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4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9 页 | |
案关损害赔偿诉讼查据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第一条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之依此解释凡已设法院各县该县知事对于此项诉讼即不得受理其判决当然无效既由当事人向该管法院起诉自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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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4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9 页 | |
案关损害赔偿诉讼查据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第一条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之依此解释凡已设法院各县该县知事对于此项诉讼即不得受理其判决当然无效既由当事人向该管法院起诉自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