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80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79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80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5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1 页 | |
查法院编制法第一五四条规定办理诉讼事宜应互相辅助来函所述对于尚未合法成立之法院自不适用上项规定应以甲说为是 (甲说法公廨未经我国收回非我国合法法院其判决力不及于我国依大理院判例解释我国法院对租界公廨判决不予协助执行且本案依诉讼律应属子地法院管辖法公廨判决依法无效)
←最高法院解字第79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80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5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1 页 | |
查法院编制法第一五四条规定办理诉讼事宜应互相辅助来函所述对于尚未合法成立之法院自不适用上项规定应以甲说为是 (甲说法公廨未经我国收回非我国合法法院其判决力不及于我国依大理院判例解释我国法院对租界公廨判决不予协助执行且本案依诉讼律应属子地法院管辖法公廨判决依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