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95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94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95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9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5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4 页 | |
来说 (依新法制受理之刑事案件已在审理中者应否再由检察官补行起诉程序其说不一但按新法制提起公诉并不限于检察官受理既系在前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则及类推钧院二八号解释似可由刑庭继续审判以免延累至案件辩论终结时则由检察官莅庭陈述意见以符现制) 甚是即查照办理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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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5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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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 (依新法制受理之刑事案件已在审理中者应否再由检察官补行起诉程序其说不一但按新法制提起公诉并不限于检察官受理既系在前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则及类推钧院二八号解释似可由刑庭继续审判以免延累至案件辩论终结时则由检察官莅庭陈述意见以符现制) 甚是即查照办理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