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99号解释 中华文库
←最高法院解字第98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99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10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5 页 | |
查系争尸骸案件在现行民诉律并无特别规定自属通常诉讼应以甲说为是 (甲说主张现行民诉律既无特别规定系争尸骸案件其诉讼之标的虽与告争山地有别要为通常诉讼之一种其事物管辖之标准应即依同律第五条办理) 至诉讼标的之计算方法应依修正诉讼费用规则第三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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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5 页 | |
查系争尸骸案件在现行民诉律并无特别规定自属通常诉讼应以甲说为是 (甲说主张现行民诉律既无特别规定系争尸骸案件其诉讼之标的虽与告争山地有别要为通常诉讼之一种其事物管辖之标准应即依同律第五条办理) 至诉讼标的之计算方法应依修正诉讼费用规则第三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