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 朝美修好通商条约
朝鲜王朝、美国
1882年5月22日

    大朝鲜国与大亚美理驾合众国切欲敦崇和好,惠顾彼此人民,是以大朝鲜国君主特派全权大官经理统理机务衙门事申櫶、全权副官经理统理机务衙门事金宏集,大美国伯理玺天德特派全权大臣水师总兵薛斐尔各将所奉全权字据互相较阅,俱属妥善,订立条胪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大朝鲜国君主、大美国伯理玺天德并其商民各皆永远和平友好。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

    第二款 此次立约通商和好,从此两国可交派秉权大臣驻扎彼此都城,并于彼此通商口岸设立领事等官,均听其便。此等官员与本地方官交涉往来,均应用品级相当之礼。两国秉权大臣与领事等官享获种种恩施与彼此所待最优之国官员无异,惟领事官必须奉到驻扎之国,批准文凭,方可视事。所派领事等官必须真正官员,不得以商人兼充,亦不得兼作贸易。倘各口未设领事官或请别国领事兼代,亦不得以商人兼充或即由地方官照现定条约代办。若驻扎朝鲜之美国领事等官办事不合,须知照美国公使,彼此意见相同,可将批准文凭追回。

    第三款 美国船只在朝鲜在近海面如遇飓风或缺粮食煤水,距通商口岸太远,应许其随处收泊以避飓风,购买粮食,收理船只,所有经费系由船主自备,地方官民应加怜恤援助,供其所需。如该船主潜往不通商之口贸易,拿获船货入官。如美国船只在朝鲜海岸破坏,朝鲜地方官一经闻知,即应饬令将水手先行救护供其粮食等项,一面设法保护船只货物,并行知照领事官俾将水手送回本国,并将船货捞起,一切费用或由船主或由美国认还。

    第四款 美国民人在朝鲜居住,安分守法,其性命财产朝鲜地方官应当代为保护,勿许稍有欺凌损毁。如有不法之徒欲将美国房屋业产抢劫烧毁者,地方如一经领事告知,即应派兵弹压并查拏罪犯按律重办朝鲜民人。如有欺凌美国民人,应归朝鲜官按朝鲜律例惩办。美国民人无论在商船在岸上,如有欺凌、骚扰、损伤朝鲜民人性命财产等事,应归美国领事官或美国所派官员按照美国律例查拏惩办。其在朝鲜国内,美国民人如有涉讼,应由原告所属之官员以本国律例审断被告,所属之国可以派员听审。审官常以礼相待,听审官如欲传讯、查讯、分讯、证见,亦听其便,如以审官所断为不公,亦许其详细驳辩。大美国与大朝鲜国彼此明定,如朝鲜日后改定律例及审案办法,在美国视与本国律例办法相符,即将美国官员在朝鲜审案之权收以后朝鲜境内美国民人即归地方官管辖。

    第五款 朝鲜国商民并其商船前往美国贸易,凡纳税船钞并一切各费应遵照美国海关章程办理,与征收本国人民及相待最优之国税钞不得额外加增。美国商民并其商船前往朝鲜贸易,进出口货物均应纳税,其收税之权应由朝鲜自主,所有进出口税项及海关禁防偷漏诸弊,悉听朝鲜政府设立规则,先期知会美国官布示商民遵行。现拟先订税则大略,各色进口货有关民生日用者照估价值,百抽税不得过十;洋酒、洋烟、时计类,百抽税不得过三十;至出口土货概照值,百抽税不得过五;凡进口洋货除在口岸完纳正税外,该项货物或入内地或在口岸,永远不纳别项税费。美国商船进朝鲜口岸,须纳船钞每吨银五钱,每船按中历一季抽一次。

    第六款 朝鲜国商民前往美国各处,准其在该处居住赁房买地,起盖栈房,任其自便,其贸易工作一切所有土产以及制造之物与不违禁之货均许买卖。美国商民前往朝鲜已开口岸,准其在该处所定界内居住,赁房租地建屋任其自便,其贸易工作一切所有土产以及制造之物与不违禁止货均许买卖,惟租地时不得梢油韧逼。该地租价悉照朝鲜所定等则完纳,其出租之地仍归朝鲜版图。除按此约内所指明归美国官员应管商民钱产外,皆仍归朝鲜地方官管辖。美国商民不得以洋货运入内地售卖,亦不得自入内地采买土货,并不得以土货由此口贩运彼口,违者将货物入官并将该商交领事官惩办。

    第七款 朝鲜国与美国彼此商定,朝鲜商民不准贩运洋药入美国通商口岸,美国商民亦不准贩运洋药入朝鲜通商口岸,并由此口运往彼口亦不准。作一切卖买洋药之贸易,所有两国商民无论雇用本国船别国船及本国船为别国商民雇用贩运洋药者,均由各本国自行永远禁止,查出从重惩罚。

    第八款 如朝鲜因有事故恐致境内缺食,大朝鲜国君主暂禁米粮出口,经地方官照知后,由美国官员转饬在各口美国商民一体遵办。惟于己开仁川一港,各色米粮概行禁止运出。红参一项,朝鲜旧禁出口,美国人如有潜买出洋者,均查拏入官仍分别惩罚。

    第九款 凡炮位、枪刀、火药、铅丸一切军器应由朝鲜官自行采办,或美国人奉朝鲜官准买明文方准进口,如有私贩查货入官仍分别惩罚。

    第十款 凡两国官员商民在彼此通商地方居住,均可雇请各色人等襄助分内工艺。若朝鲜人遇犯本国例禁或牵涉被控,凡在美国商民寓所行栈及商船隐匿者由地方官照知领事官有或准差役自行往拏,或由领事派人拏交朝鲜差役,美国官民不得稍有庇纵揟留。

    第十一款 两国生徒往来,学习语言、文字、律例、艺业等事,彼此均宜襄助,以敦睦谊。

    第十二款 兹朝鲜国初次立约,所订条款姑从简略,应遵条约已载者先行办理。其未载者俟五年后两国官民彼此言语稍通再行议定。至通商详细章程须酌照万国公法通例公平商订,无有轻重大小之别。

    第十三款 此均两国订立条约,与夫日后往来公牍,朝鲜专用华文,美国亦用华文或用英文,必须以华文注明以免歧误。

    第十四款 现经两国议定,嗣后大朝鲜国君主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海面行船、通商贸易、交往等事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准美国官民一体均沾。惟此种优待他国之利益,若入有专条互相酬报者,美国官民必将互订酬报之专条一体遵守,方准同沾优待之利益。

    以上各款现经大朝鲜、大美国大臣同在朝鲜仁川府议定,缮写华、洋文各三分,句法相同,先行画押盖印,以昭凭信。仍俟两国御笔批准,总以一年为期,在朝鲜仁川府互换,然后将此约各款彼此通谕本国官员商民,俾得咸知遵守。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九十一年即中国光绪八年四月初六日

    全权大官经理统理机务衙门事 申 櫶 印

    全权副官经理统理机务衙门事 金宏集 印

    大美国一千八百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全权大臣水师总兵 薛斐尔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