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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收录于:《四库全书

春秋二

责当丧以朝礼,晋其狄乎?曰:“晋处父如介葛卢、倪黎来之比耳。”自记。文公二年。

文不书“八月雨”,后时也;僖书“六月雨”,及时也。自记。文公二年。

“跻僖公”,汪氏说斟酌于情理间,极不可易。盖惟兄弟同庙,而意欲跻僖,故迟迟作主者,议未定也。夫作主,则当告祔于所宜衬矣。今欲以僖继闵,则当祔庄;欲以僖继庄,则当祔桓,此所以迟迟而未作主也。及逆祀之计决,然后以主祔桓而不继闵矣。然不继闵虽非,而兄弟昭穆同庙,则祔桓未为失。故作主之时,未有逆祀之形,拊祭之时,亦未见升僖之迹也。必于大袷之际,然后逆而跻之,则新主入庙之后,同堂异室,而僖屠闵上,不待言矣。“作僖主”,亦以末录本之义。自记。文公二年。

《春秋》有称王去“天”者,王姚江谓偶尔遗落,朱子亦尝云然。思之不尔。王非天也,加他个“天”字,见得有一毫不似天处,便不是。天既可以添,便可以去。此等处非孔子手段下不得,故曰“游、夏不能赞一词”。却非孔子意为之,其“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无一字无所本。《礼记》于君之亡,称天以主诔之;《周礼》太师述王行事,称天以谧。宜幽便曰幽,宜厉便曰厉。厉王之子宣王尚贤,不敢改也。若曰此天之为也,圣人行事有怕人处,似不近情理,却确不可易。如子继大宗,所生父便降服,厌于祖也。鲁跻僖于闵,《春秋》讥之,君父一也。嘉靖身继大统,便尊兴献于正德之上。试想,正德在时,兴献称臣否?生称臣,而死遂踞其上,安乎?所以汉朝几百年,尊一部皮毛《春秋》,亦是好的。未必即是圣人之意,然据之以断事,大样不走。如光武之父,始终不敢僭帝号,止称曰南顿君,何等严肃。然光武却似太遇,既系中兴,追王有何不可?鲁闵公既为君,虽弟,父也;僖公虽为兄,既曾为之臣,则子也。虽叔侄犹然。此等事,须与同志考据折衷,有一篇议论,一以圣贤经传、古人成案、大儒论断为准。吾辈在今日为今人,后人视之便是古人,不悖于礼而定于一,最有功于名教。郑康成岂必贤于朱子?而朱子议祧僖祖庙时,不记得康成一段议论以为遗恨。苟得此,其有助岂浅鲜哉!

冬“救江”,而明秋江,灭晋之不能,救江明矣。然若只书“伐楚”,不书“救江”,则无以见其不能救江之意;只书“救江”则处父之师,实向楚,不向江,故书法如比。《传》谓“王臣行而不书者,责在晋也”。自记。文公三年。

书“晋侯伐秦”于“楚人灭江”之下,见其重于修怨,轻于救患,无攘却之善也。救江则遣处父,伐秦则身亲之,侯伯之职安在哉?于秦、晋往复之间,非褒贬所系也?自记。文公四年。

孔子曰:“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赵盾柄政,改始颓于大夫矣。后乃尤而效之,故扈之盟,斥晋大夫而略诸侯,若曰自此,诸侯大夫班矣。自记。文公七年。

《书》称“徐戎”,《诗》称“徐方”,皆与淮夷、蛮荆并举。盖自西周而不服王化,非一日矣,非自夫子夷之也。自记。文公七年。

“壬午,公子遂会晋赵盾”,“乙酉,公子遂会雒戎”,只越三日,其为以两事出无疑矣“而不以继事书,此谨内外之辨,《春秋》书法也。自记。文公八年。

《春秋》因事而见义。宋王者,后得自命官,故因司马杀、司城奔而书官,则知列国之不书者,僭也。其不名,啖氏以为不失节,或旧史失其名也。其后再书“司马华孙,”馀则以常书。自记。文公八年。

“毛伯来求金”,不称使,不但为未君,直讳求金耳。自记。文公九年。

楚椒以礼来,故爵其君,而著其臣名,书法之宜也。胡氏“渐进”之说,是若渐强而须假以名号,则是夫子畏其强也。自记。文公九年。

惠公仲子,僖公成风,恐皆祇是并隧、并赠耳。仲子、成风,自是不当赠、隧,故宰咺名而秦略,其君臣不必特系之惠、僖而后见也。但僖公之薨已久,不应至是始隧,故孙、胡有是说。自记。文公九年。

自殽之后,秦、晋交兵,是非曲直相半,虽然晋遂不能制楚,而楚以竞秦为之挠也。使夷夏消长于是,则《春秋》之所恶也。是故于晋之敝于秦,而楚乘间以得诸夏也,则狄秦以见志。其后河曲之战,又人之,何也?曰:“晋称人,故人秦。且深贬者一而不再,凡为主者书“及”,河曲之战,不书“晋及”,亦犹恶秦焉耳。”自记。文公十年。

盟王,臣罪也,女栗之盟,独公与盟,故讳之。自记。文公十年。

《春秋》之教,所谓“比事”者,以同类之事相例也;所谓“属辞”者,孜其上下文以见意也。“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则无坏道也。而世室屋坏,此属辞而义见者也。自记。文公十二年。

趟盾悔子雍之迎,而弗克捷陪之纳,皆能徙义者也。自记。文公十四年。

“执单伯”,“执子姬”,再举“齐人”,男女之别,不可并书。自记。文公十四年。

前书“司马”、“司城”,至“华孙来盟”,乃著其姓,未知何意?或者见杀与奔,义不系人,来盟之人。期例无不著也。凡来盟不称使,皆其君未有成命,其臣以权出而行之也。斋高子、楚屈完之例是也。自记。文公十五年。

子叔姬之归,不书“齐子叔姬”,而曰“子叔姬”,无异于未嫁之词。则知以叔姬为舍之母者,非是《三传》于此一事首末,似俱未可信。自记。文公十五年。

诸侯未盟扈之前,“侵我西鄙”,曰“齐人”;盟扈之后,“侵我西鄙”,曰“齐候”则见诸侯不讨商人弑君之罪。自记。文公十五年。

一岁两见侵,反汲汲求盟焉,而又不得,于以见鲁为齐弱之效也。不讳者,耻在大夫,且不以商人之侮辱为耻也。自记。文公十六年。

若果有疾而“不视朔”,《春秋》何以书哉?《穀梁》说是,《左》、《公》皆未可信。自记。文公十六年。

“毁泉台”,《左氏》于事或有之,不如《穀梁》“缓丧”之义正。“缓丧”,犹云不专意于丧耳。自记。文公十六年。

前此“盟于扈”,此“会于扈”,而书法同,皆以不讨齐、宋之弑君也。春秋之初,成宋乱序诸侯,责诸侯也。至是而政在大夫,其闻邻之有不礼于其君者,岂独不怒于色而已。于是诸侯虽欲讨乱而不成乱,势且不能,故略之而义已足。自记。文公十七年。

赤亦不地耳,与隐、闵何异?其不日,以其未成君,稍略之,杀于成君者。然或旧史因遇弑不得其日之实耳。自记。文公十八年。

妇人嫁曰“归”,故常事归宁。则内夫人曰“如”,适外之女曰“来”,不言“归”也。姜氏无罪,不容于;鲁而去,言“孙”则非恶,言“如”则不还,故取“归宁”之“归”为义,而变文以书之。自记。文公十八年。

宣公夫人与出姜俱称“妇”者,皆有姑之词也。彼讳丧昏,故没夫人,使若不知为夫人者。此则过有大焉,而不讳其细,故夫人之也。彼书“纳币”,此不书“纳币”,何也?书“纳币”,讥在丧也,在丧“纳币”而犹讥之。此书“逆女”于“正月即位”之下,则“纳币”不足讥矣,举重之义也。自记。宜分元年。

史畏襄仲,不书杀伯,则必书其自卒矣。夫子不仍旧史书其自卒,而但削其事,则非卒可知。所谓“讳而不没其实”也。自记。宣公元年。

“楚人侵郑”,继“伐陆浑”之后,则是移陆浑之师也。不以继书“戎、夏”之词也,戎非郑比,故又一“子”之,一“人”之。自记。宜公三年。

得臣之卒不日,胡氏谓“贬其与仲遂之谋”也,夫不日何足以贬?且不贬仲遂而贬得臣,何也?盖高固方来,宣公为之大用嘉礼,虽卿卒不以闻,故不日耳。自记。宜公五年。

仲遂之卒,不称公子,以为蒙前文,固也。然实于其殁也名而绝之,如翚于隐之例耳。其或卒,或不卒,不可以为褒贬。惠伯之不卒,必以为贬,可乎?名翚于隐朝,则意见矣。其不卒,或旧史失之,非义所在。自记。宜公八年。

《春秋》书“犹绎”而《檀弓》有“卿卒不绎”之言,则仲遂之功罪姑无论矣。所谓“书王法而不诛其人身”者,此类也。又案《周官》,大臣死有废祭之文,则不但绎祭也。自记。宜公八年。

殽之役,书“及姜戎”,此与白狄伐秦,不复书“及”,累晋也。连兵结怨,与戎、狄而伐婚姻之国,曰:“狄道”也。白秦、晋之兵不解,而荆楚强盛之势成矣。继书“灭舒缕”亦因事属词法。“蓼、六”之寥,皋陶、庭坚之后也,此则群舒之一。自记。宣公八年。

内失地不书,我纳于彼而非力取,旋复归者,则书之。济西田及罐、阐是也。归谨及闹不言“我”,旋取旋归之词也。归济西田则远矣,故言“我”。其取也,何以不言“我”?取不言“我”,而归言“我”,臣子之词也。自记。宜公十年。

称“齐侯使国佐来聘”,其忘哀之罪自见。自记。宣公十年。

楚子县陈而能悔,人郑而不取,此所以变而书“入”、书“围”,各降一等书之也。自记。宣公十二年。

即之战以晋及楚者,毕竟是内晋外楚之词。得臣避晋侯,故称人,林父不避楚子,故称名。自记。宜公十二年。

入陈、围郑、伐宋,屡书“楚子”者,见累年会盟征伐,中国诸侯皆无复身亲之事。政在大夫,宜其不竞于楚也。自记。宜公十三年。

朱子曰:“归父会楚,宋及楚平,《春秋》责其叛中国而从夷狄耳。罪其贰霸非是,《春秋》岂率天下诸侯以从三王之罪人哉?”愚谓朱子此言,一空众说之陋。文定犹屡以盟主为言,皆不足以训者也。自记。宜公十五年。

“灭赤狄、潞氏称“晋师”,灭甲氏及留吁则称“人”,前犹粗有名焉耳。于是士会为太傅,晋焉得有太傅?盖官制乱矣。自记。宜公十六年。

宣榭之火,周来告也,告则列国犹书,况周乎?经未有斥言周者,此言“成周”何?以王朝宗庙之重。言“宣榭”则疑鲁,言“京师”则不亲,故举国号以书。若曰此非异代之榭也。《公羊》“新周”者,“亲周”也,故知程子以“亲民”为“新民”者甚确。自记。宣公十六年。

为国重民命,旧史书“大有年”,则圣人缘而书之矣。必以为纪异,可乎?宣公饥馑游臻,税重而民困,喜“大有年”,则幸而书之矣。何必曰纪异也而后为志乎?自记。宜公十六年。

肸无列于朝,则“叔”非氏也。“叔”非氏,则是《春秋》字之也。内兄弟字者二:季子、叔是也,皆取贵于《春秋》者也。友不称公弟,前以公子之属书矣。友为大夫,无列也;胖有通恩之美,友有存社稷之功。或谓“友讨共仲,而为之立后,酿成三威之势”。此非其疵者,管、察、霍皆邦其嗣,周公以来未之有改也;田氏六卿比比于世微三威,异姓之卿其不兴乎?自记。宣公十七年。

“箴尹克黄”,则君在也,安得与归父同例?君在则杀之者君也,命可逃乎?君死则杀之者主桓也,可以无死,死伤勇矣。自记。宜公十八年。

一句之民五百馀家,而出一乘,则七家而一人也。丘出一乘,几于人尽兵矣。乘有甲士,故云“甲”。自记。成公元年。

齐侯战败而穷,求盟者齐侯之志也。然不曰齐侯使国佐来盟者,欲以赂免,非专盟也。不曰国佐及诸侯之大夫盟,而曰“及国佐盟”,以我师存焉,则有内辞矣,且以见实追及而盟之也。自记。成公二年。

凡会外大夫不书“公”,非讳也,存内外君臣之体,盖史法也。独会楚公子婴齐书“公”者,大夫之执国命旧矣,盟会征伐专之屡矣。独是役也,楚寇临境,臧孙不行,孟氏请赂,以忧贻君父,而使与强楚之大夫盟。不据事直书,则无以见大夫之罪也。自记。成公二年。

蜀之盟,从楚者十有一国,自成、庄之盛,未有若比者。诸国皆卿大夫,惟公在焉,故“人”之讳也。讳则何为不没公?继乎会蜀,深著鲁大夫之罪焉耳。荆楚强盛如此,故公之会盟,出于不得已而无足讳。楚、秦在诸侯上,以强大相先也。经仍赴告之文,无所更改,惟蔡、许见削,则《左氏》疑为得之。自记,成公二年。

据古庙制,考官非特作庙也,新之而迁旧主,易以新主焉耳。如是则新主虽未入,亦安得不哭?况新主未入,则旧主在焉,但旧主过期应迁,不可复以其谧名宫耳。如此则尤宜哭也。刘、胡之说,亦未知然否。自记。成公三年。

伤则免牲,死则无牲可免矣,卜日后而免,则曰牛。《穀梁》凡所谓“亡乎人”者,皆无可奈何之意。自记。成公七年。

伐剡之役,盖吴始称王,加兵小国,而又赴告中国以示威也。告至于售,是以季文子闻而哀之。自记。成公七年。

凡史例有详略,古史虽不可见,班、马以后,皆以人之贤否,繁杀其词也。伯姬有贤行,旧史盖录之独详,故圣人因之。欲厚伯姬,不得不书伯姬之归,书伯姬之归,不得不书其始,皆缘末绿本之义也。必皆以为讥非礼,过矣。“媵”微事犹书之,况“纳币”乎?自记。成公八年。

当时晋既通吴,欲以病楚矣,恐非以剡事吴而伐之也。其诸剡事楚,而吴、晋交加以师欤?自记。成公八年。

书“来媵”,程子谓“以见姬之贤”是也。然将以见齐媵之失礼,故先录卫、晋。何言乎失礼?异姓一也,一娶十二女二也。自记。成公八年。

成公十年,《公羊》经无“冬十月”三字。愚谓三传皆同,则必有说,如只一传独异,必文之缺、字之误也,不可据以立论。自记。成公十年。

晋征鲁师多矣,至却绮之来书“乞”者,苟非其同恶,则必以义驱之,然后伯者之令行矣。秦、鲁东。西遥绝,无恶无义而征诸侯,患其不至,卑其词请以私而曰“乞”自是以后,虽有义举,沿袭为之,至晋悼之业成而后一变。自记。成公十三年。

公及诸侯朝王于京师,旷事也。经不书,及诸侯朝王,而后又以“伐秦”致,明本不为朝王动也。削刘子不书,讳王师也。僖朝王所何如?,曰:“以晋文犹能为王动也,然谲而不正。又召王而会之,竞无可取。故书“天王狩河阳”,以正晋文之失,而仅以朝予鲁而不予诸侯也。若书刘子会伐,则须列晋侯上,疑于朝京师,奉王命而伐秦。故没王官,则知此师为晋动也。又践土河阳,志朝王而先会后朝,其词若先会盟而朝者,以责下也。此志伐秦,而先如后伐,其词若因朝而伐秦者,以存上也。践土河阳,实与而名不与,此则名与而实不与。自记。成公十三年。

如《传》说,则华元未至晋耳,安得言“自晋归于宋”?盖河上已是晋境,故云“自晋”。又鱼氏所以复之者,惧其以晋讨也。则称自者,亦著其所自复与。自记。成公十五年。

前伐泰,刘、成二公不害,故王臣会伐,自尹子始。所谓“挟天子以令诸侯”,至是方显然彰著。自记。成公十六年。

“九月辛丑,用郊”。犹曰“用”,此时以郊云尔。自记。成公十七年。

纳宁仪与纳鱼石,均恶也,二子力不足以自还,故著楚纳。鱼石实致楚师,而力足以叛,故以自入为文也。各举其实而已。自记。成公十八年。

“叔孙豹、郜世子巫如晋。仲孙蔑、卫孙林父会吴于善道”。二事恰相连,一旅见于普,一并受命于晋,否则两事皆造晋,而听命受命焉者也,是以不书“及”。凡书“及”者,内为志,必受君之成命以往也,而后书“及”。自记。襄公五年。

鲁屡受莒侵伐,前又与之会盟而不校。盖孟献子等方柄政,故以释怨休兵为事自记。襄公十年。

城楚丘戍陈,犹有所豢也,虎牢之戍,上无所蒙,与专内辞无异。与专内辞无异者,其非贬可知。自记。襄公十年。

楚屡救郑,《传》说也,据此以求笔削之意,间有不通而强说者多矣。王仲淹所谓“弃《经》而任《传》”是也。今断之曰:“《传》事或不可尽信。或救而不及则不书,或诸侯恶而削其籍则亦不书也。当是时,楚、郑方与中国为敌,其兴师伐救之事,不讣可知,但凭列国诸侯在会者之纪载耳。他时楚救,盖诸侯削之矣。独此既戍虎牢,则有扼吭拊背之势,故著楚救以叙功。旧史如此,非义理所系,因而不改也。”自记。襄公十年。

伐郑之后始会萧,鲁不以伐郑致,与僖公从桓伐陵之致殊文者,外楚而内郑之词。且虽与屈完盟,不可言“至自会”也。此类疑圣笔所修。自记。襄公十一年。

伐泰之役,《左氏》曰:“于是齐崔杼、宋华阅、仲江会伐秦。不书,堕也。向之会亦如之,卫北宫括不书于向,书于伐秦,摄也。”夫以堕不名,殊无理,《传》不足据。彼谓人者大夫也,名者卿也。人齐、宋、卫,而序监之上,不应大夫先卿而为是说耳。当时之序,主盟者为之,大较以强弱为先后,齐世子光先下于附庸矣。后乃列诸侯上,况大夫卿之间哉!自记。襄公十四年。

凡侵、伐、围无书“同”者,鲁为齐弱,未有若此数年之甚者也。藉晋摅怨,十二国之师,四而环之,鲁人盛大其事,而书“同圉”,《春秋》因之。自记。襄公十八年。

“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史官互也。简策所害非一人,有曰九月者,有曰十月者,有一误焉。而《春秋》谨所疑也,两书之尔。甲戌、己丑“陈侯鲍卒”,盖此类。自记。襄公二十一年。

“乐盈复入于晋”,不言自齐;“入于曲沃”,不言以叛,著晋过而稍损齐、盈之罪也。齐、盈之罪不见奈何?曰:“书齐”“伐晋”于盈入之后,则助叛明矣。下书“晋人杀乐盈”,不曰大夫,则讨贼可知。”自记。襄公二十三年。

书“孙林父人于戚”,而曰“以叛”,则罪林父过乐盈矣。谓盈仇范、中行氏,而林父与君敌也。前是未著孙、甯出君之罪,以罪君也。至是一书“弑”,一书“叛”,则前罪亦因以明,所谓“罪大而不可解,恶积而不可掩”自记。襄公二十六年。

卫成公、献公,皆出也不名,而复也名之。权衡自应如是,盖如是而后为乎。自记。襄二十六年。

剽非正也,而喜以为君也,是其君也,不得以反正之辞与之也。喜贼也,而陆以为臣也,是其大夫也,不得以讨贼之辞典之也。自记。襄公二十七年。

子札褒贬之说棼如。愚谓《春秋》于札无褒贬焉耳,褒贬者必于事,于来聘而褒贬其生平,远矣。札在国,必曰王子札也。其称于我,亦必其王子札也。《春秋》所恶于吴、楚而外之者,僭号焉耳。恶之,故夷之而加夷号焉。吴伯爵而子之者是也。故季子以诸侯兄弟之贵,降从术椒之例,夫亦恶乎其号也。或曰: “如楚大夫之称公子,不亦可乎?”曰:“始通也,楚累而后书。”其累而卒书之何也?曰:“义显而止。自记。襄公二十九年。

澶渊之会,宋儒所论当矣。盖系此于葬蔡景公之下,而恃书“宋灾故”,以见其意,则晓然著明矣。或谓:“《春秋》弑君者多矣,何独于此特笔乎?” 曰:“以世子弑君始于此也。楚额南蛮也,不可责天下诸侯往而正之也。诸夏之君,自蔡般始。春秋之初,君弑有不葬者,非臣子隐而不成丧,则弑者不以君葬之,否则诸侯犹知其为弑而不会也。般既无隐庸之心,又不敢不以礼葬以盖其事,然而诸侯皆往会焉,则不得不以葬书也。书“葬蔡侯”,则诸侯会葬定贼可知矣。书 “葬蔡侯”于上,而著以“宋灾故”大会于下,比事属辞,《春秋》教也,为此类也。臣弑君而诸侯定之,自宋督始;子弑父而诸国定之,自蔡般始。故两书所会之故,为一书之大书特书。州吁何以不然?曰:“州吁诛,卒不定也。”又书“葬景公”,则我会可知。会其葬,不讨其贼,而豹会诸侯大夫以谋宋灾,以为大恶也。故隐内卿而目会故,所以遍非诸侯大夫也。或曰:“隐内卿,内无罪也。伯姬卒于灾,于我有哀焉。”自记。襄叁三十年。

晋、楚之会两先晋,皆为天下诸侯,隐存内外之坊,非于晋、楚有薄厚耳。自记。昭元年。

莒、鲁争郓日久,《春秋》书郓,悉未尝系莒也,则意此邑疆界未明。与绎为邾邑异。自记。昭公元年。

展与为弑君者所立,故去疾得系之国。自记。昭公元年。

观围戮齐封徇诸侯,数其弑君之罪,则弑麇之迹,当日必甚秘。以伪赴于诸侯,齐封之对,乃发其私也。《春秋》严乱贼之法,而不轻与人以弑君父之名,传疑一也,略于蛮方二也。自记。昭公元年。

越惟于伐吴之役书“人”,或谓许伐吴,或谓责诸侯,皆非也。纯外越,则是内楚也。越蛮也,楚亦蛮也,子楚于上,则不得号越于下。以后皆号之也。自记。昭公五年。

留有罪,不日陈留何?目“世子”杀于上,则著“公子”奔于下。自记。昭公八年。

君臣同谋则称国,此时陈无君也,何以不书招杀?过与招同罪者也,若书昭杀,则疑过为非招之徒而见杀者也。然则何以不书陈人杀过?招实杀过。书杀过,则疑以讨贴与招也,不去大夫多矣,里克、甯喜皆是也。自记。昭公八年。

圉恶耳,讨贼疑于善也,是以先书“灭陈”,用知志在灭国,则虽讨贼非善也。招不去氏,不与楚讨之义也。自记。昭公八年。

晋假道鲜虞,遂人昔阳。秋灭肥,冬又灭鲜虞。此与献之减号相类。《春秋》恶其行诈也,故不书灭肥,犹不言减号,书“执虞公”之意也。行诈,狄道也,执虞公时,晋首入经,不得与荆、吴无别。故于伐鲜虞也号之,且系楚灭陈、蔡伐徐之后,无兴灭救患之师,而尤是效,属事而观,宜君子所深恶。前此晋执虞公,传者专责虞公,非经意也。亡国之君甚于公者多矣,何足罪哉?凡执人者与所执者,书法每相配,为均有罪焉耳。人晋而爵虞,乃上下之称,贼晋而非责虞,审也。惟灭下阳以虞首恶,则自取亡灭之罪已著。自记。昭公十二年。

两言“诱”,皆恶楚也。名般,故名虔,使虔与般同罪也,子楚故亦子戎,楚、戎等夷也。自记,昭公十六年。

止非弑君者,因其自状而书之曰弑君,盖以戒夫天下后世之为臣子,而不谨其君父之疾者。三传之说善矣。然而与凡弑者无异奈何?曰:“《春秋》世子弑君三:楚商臣、蔡般,立乎其位者也;许止,弗立乎其位者也。此比事而可知者也。许方迁夷,又迁白羽,实楚之县耳。虔能讨三弑以掩其罪,弃疾亦弑君者,岂舍止哉?系于迁后,此脸词而可知者也。盖三傅事实同者,即不得而苟訾其伪。故程氏有断案之说,欧阳之论果战。自记。昭公十九年。

因闰八月,故昭二十年十一月得有辛卯。或言春秋时闰皆十二月,此处却是闰八月也。自记。昭二十年。

惠、襄二王之乱,不详于《春秋》,不告也。惠不告,故本末俱脱。襄告矣,而其初致乱之由犹不闻也,叔鞅在京师亲见闻,故详焉。自记。昭公十二年。

鸡父之役,吴实败楚师。当日吴、鲁姻也,必告,告必以败楚为词,《春秋》何以讳之乎?于时中国通吴以制楚,陈、蔡、许诸国附楚以敌吴,若书吴败楚师,疑吴果为诸夏动者。《春秋》恶吴甚于睡,故特削楚之败以外吴也。自记。昭公二十三年。

书“宋公卒于曲棘”,所以发人之疑,问其故,则知以如晋而将纳公也。自记。昭公二十五年。

“居于郓”,与“天王居于狄泉”同文,《春秋》主鲁故也。在他国则复立一君必矣。终昭公之世,意如犹未敢立君也,故时犹称鲁为秉礼之国。是时夫子年已近强,学徒大进,何忌承父命而禀业焉?曾未闻三家有所咨诹,圣人有所论白,盖势不可为,而不在其位故也。可以见处乱邦之法矣。自记。昭公二十六年。

齐灭谭,楚灭弦,狄灭温,君奔皆不名。吴灭徐,徐子奔则名。窃疑谭、弦、温其国皆不他见,其君之名盖不可考也。膝、杞之属,屡与中国盟会,于其告卒也犹多失名,况谭、弦、温也。徐则与三国异故得其名耳。自记。昭公三十年。

诸小国灭皆不书名者,怜之也。徐子章羽书名,恶其僭王自徐始也。徐称王在楚前,纷纷毛举他过以当之,殊无意味。书名所以恶徐,非善楚也。自记。昭公三十年。

“城杞”,晋之私事也;“城成周而书其故,天上之公事也。以此揆之,楚丘、虎牢,盖亦天下之公事也,故以公事书之,而不目其人耳。公之出亡,惟叔孙氏差为无讥,故捞继公书卒,俾考其所以卒而哀其志也。仲孙能率伯命远“城成周”,而未闻有勤其君之志,与季氏分罪矣。况与阳虎而伐郓乎?经没不书,定、哀多微辞。自记。昭三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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