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舆汇编 职方典 第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方舆汇编 第四卷
方舆汇编 职方典 第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

     第四卷目录

     京畿总部汇考三

      京畿兵制考

    职方典第四卷

    京畿总部汇考三

    京畿兵制考按畿辅通志只载直隶驻防及绿旗不及禁旅今据会典列于左

    《大清会典》。

    武选清吏司

    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八旗卫、所土司铨选驻防

    《诰敕》荫袭之事

    品级

    国朝以武选、职方两司分掌内外武职。凡八旗屯

    京师驻防直省、及世职官员、《銮仪卫》《京卫》、牺牲所

    诸王府属员、在外都司、卫所、土司、皆属之。《武选》、玆以所掌、官员品秩、详列于后

    正一品

    领侍卫内大臣   ,内大臣

    都统       将军。

    精奇尼哈番    。三等同

    正二品

    前锋统领     。护军统领。

    提督九门步军统领 、副都统

    銮仪使

    阿思哈尼哈番   ,三等同。

    从二品

    散秩大臣

    正三品

    前锋参领     、护军参领。

    骁骑参领     、步军总尉

    “冠军使      ” 火器营协领。

    一等侍卫     陵寝总管。

    驻防协领     ,城守尉。

    游牧总管     阿达哈哈番 三等,“同黑龙江” 管船炮水手总管

    长史       、一等护卫

    掌印都司     指挥使   ,土官,从三品。

    行掌印、都司    、都司佥书。

    管屯都司佥书   ,操捕都司佥书。

    署都司佥书    、宣慰使   ,土官指挥同知 ,土官。

    正四品

    佐领       、步军副尉

    云麾使      信炮总管,

    火器营参领    ,二等侍卫。

    城门尉      、南苑总管。

    陵寝噶喇大    管辖、修理陵工官、驻防参领     、《张家口》总管

    防守尉      :伊尔希《大》。

    宁古塔至黑龙江,管运粮船官

    宁古塔管匠役官  ,宁古塔管水手官、游牧副管     拜他喇布勒哈番、司仪长      、典仪

    二等护卫     守备。

    署守备      宣慰同知  ,土官、指挥佥事 ,土官。

    从四品

    守御所千总    、宣慰副使  、土官、宣抚使  ,土官。

    正五品

    前锋侍卫     半个佐领。

    步军校      治仪正。

    他库尔“使噶喇大  管守信炮官。”

    火器营,操练尉   ,牺牲所所牧。

    《三等侍卫     》陵寝防御

    管理陵工、烧造《砖瓦官》:

    防御       关口守御。

    宁古塔至黑龙江,管运粮船官

    宁古塔管水手官  、王府参领

    拖沙喇哈番    “典仪”

    三等护卫     宣慰佥事  ,土官、宣抚同知 ,土官  、正千户   ,土官从五品。

    牺牲所所副    宣抚、副使  、土官、安抚使  、土官  、招讨    、土官、副千户  、土官。

    正六品

    “前锋校      。” “护军校”

    骁骑校      、整仪尉

    蓝翎       亲军校。

    监造火药官    他库尔使壮尼大,“管理陵寝祭祀供应官。”

    宁古塔采取桦皮官 ,“宁古塔管驿站官,典仪       ,宣抚佥事  ,土官,安抚同知 ,土官  、长官    ,土官、百户   ,土官  、副招讨   ,土官” ,从六品。

    安抚副使 土官

    正七品

    “城门校      ” “《盛京》放荒正尉。”

    《放荒副尉     典仪》。

    安抚佥事 ,土官  、副长官   ,土官,正八品。

    典仪

    八旗官制

    国初设立八旗:曰《镶黄》、曰《正黄》、曰《正白》、曰《正红》、曰

    镶白,曰镶红,曰正蓝,曰镶蓝。分八旗为两翼,左翼则镶黄、正白、镶白、正蓝,右翼则正黄、正红、镶红、镶蓝。又以镶黄、正黄、正白为

    上三旗。其五旗各以王、贝勒等统之。每旗又分满洲。

    《蒙古汉军》为三旗,共二十四旗,除世职官员无定额外,今以在京及守

    陵官员、开列于前。而直省驻防、备载于后、以著内外

    相维之势云

    上三旗设立官员:

    领侍卫内大臣 ,每旗二员。

    内大臣 ,无定员  。散秩大臣 ,无定员。一等侍卫 ,每旗三十员。

    二等侍卫 ,每旗五十员。

    《三等侍卫 》,每旗一百二十员。

    蓝翎 :每旗五十员 。《后侍卫》蓝翎,俱无定员。

    内府佐领设立官员

    《护军参领 》、每旗五员。

    《骁骑参领 》,每旗五员。

    佐领 ,每旗七员  。护军校 ,每佐领一员。骁骑校 ,每佐领一员。

    八旗设立官员

    都统 ,满洲、蒙古、汉军,每旗一员。

    护军统领 ,每旗满洲、蒙古总设一员。

    提督九门步军统领 八旗,总设一员。原系职方司汉主事,专管。康熙十三年改设。

    副都统 ,满洲、蒙古、汉军,每旗二员。

    前锋参领 ,每旗满洲、蒙古总设二员。

    护军参领 ,每旗满洲、蒙古总设十六员。骁骑参领 ,满洲每旗五员,蒙古每旗三员,汉军每旗五员。

    佐领 ,满洲、蒙古、汉军各按壮丁多寡编设,无定额。每佐领下设佐领一员。

    步军副尉 ,满洲、蒙古、汉军,每旗一员。

    前锋侍卫 ,每旗满洲、蒙古总设二员。

    步军校 ,满洲、蒙古每参领旧设四员。康熙二十四年添设一员。汉军每参领设二员。

    前锋校 ,每旗满洲、蒙古,总设十二员。

    护军校 ,满洲、蒙古每佐领一员。

    骁骑校 满洲、蒙古、汉军每佐领一员。

    亲军校 满洲、蒙古每亲军十名,内设亲军校一员。

    他库尔使壮尼大 《满洲》每旗他库尔使十名,内设壮尼大一员。

    两翼设立官员

    前锋统领 ,每翼满洲、蒙古总设一员。

    步军总尉 ,每翼一员。

    他库尔使“噶喇大 ” ,每翼一员。

    管领火器、兼练大刀营 汉军官:

    总管 ,每翼一员,或都统,或副都统兼管。协领 ,每旗一员  。参领 ,每旗一员。操练尉 ,每旗五员 。骁骑校 ,每旗五员。监守《白塔信炮》。

    “总管 ” 八旗,总设一员。

    五品官 每旗一员

    京城内九门

    城门尉 、每门二员。满洲官。

    城门校 ,每门二员。满洲官。

    千总 每门二员。绿旗官

    京城外七门

    城门尉 、每门一员。汉军官。

    城门校 :每门一员。汉军官。

    千总 ,每门二员。绿旗官 ,内外十六门。原设指挥千、百户,顺治四年改为千总。

    南苑门 满洲官

    总管一员     ,防御八员。

    诸王属下官制

    亲王、各设长史一员:一等护卫六员二等护卫六员三等护卫八员、四品典仪二员、五品典仪二员、六品典仪二员

    《世子》各设长史一员:一等护卫六员,三等护卫五员,三等护卫六员,四品典仪一员,五品典仪二员,六品典仪二员。

    郡王、各设长史一员:一等护卫六员,二等护卫四员,三等护卫五员,五品典仪二员,六品典仪二员。

    长子:“各设长史一员,一等护卫二员,二等护卫四员,三等护卫六员,五品典仪二员,六品典仪一员。”

    贝勒各设司仪长一员,二等护卫六员,三等护卫四员,五品典仪一员,六品典仪二员。

    《贝子》、各设三等护卫六员,六品典仪一员,七品典仪二员。

    公各设三等护卫四员、七品典仪一员、八品典仪二员

    王等属下、又每旗各设散骑郎七员

    诸王府佐领设立官员

    参领 每旗五员

    佐领 每旗七员

    骁骑校 :每佐领一员。

    八旗甲兵

    《满洲蒙古》,每佐领设前锋二名,亲军二名,护军十七名,拨什库六名,马兵四十名。内弓匠一名《步军》《拨什库》二名,步兵十八名。铁匠二名

    汉军每佐领设拨什库四名,马兵三十名。步军拨什库一名,步兵十二名。

    满洲、蒙古、汉军,每旗设“他库尔使十名。”

    内府及王、贝勒、贝子、公等府佐领,各设甲兵多寡

    不等

    固伦公主府、本佐领额兵。内设守门甲兵十五名。和硕公主府十名。郡主府八名。县主府六名。管领火器营。每佐领设拨什库二名。甲兵二十名

    “监守《白塔信炮》” ,每旗设炮手四名,拨什库四名,甲兵十六名。

    京城内九门、各设满洲甲兵看守。《正阳门》《八旗甲》

    兵共二十名。安定门镶黄旗甲兵三十名,德胜门正黄旗甲兵三十名,东直门正白旗甲兵三十名,西直门正红旗甲兵三十名,朝阳门镶白旗甲兵三十名,阜成门镶红旗甲兵三十名,崇文门正蓝旗甲兵三十名,宣武门镶蓝旗甲兵三十名○,又每门各设绿旗门军四十名。

    京城外七门。各设汉军甲兵看守。东便门镶黄旗

    甲兵十名;西便“门正黄旗甲兵十名;广渠门正白旗甲兵十名;广宁门正红旗甲兵十名;左安门镶白、镶蓝二旗甲兵十名,右安门镶红旗甲兵十名;永定门正蓝旗甲兵十名○。又每门各设绿旗门军四十名。”

    铨选

    《武职选法》,内而八旗、銮仪卫等衙门、外而都司卫所以及土司,皆武选司掌之。其陞除补授规制甚详,具载于后。

    八旗官员陞除

    凡官员除授

    上三旗“四品以上员缺,该都统等具题,拟正陪咨部。”

    题补。五品以下员缺,拟正陪咨部题补。其前锋参领、《护军参领》、前锋侍卫、前锋校、亲军校、护军校等、由该管官具题补授。咨部注册。五旗五品以上员缺。该旗王贝勒等、及各该管官选择才能官员,拟正陪咨部题补。至

    上三旗骁骑校六品以下、并五旗六品以下各官、及

    王等护卫、俱照咨补授、概不具题○。康熙十八年

    谕“王等护卫王府佐领、俱咨部具题引见。”补授六品

    以下官仍照咨补授○。二十四年覆准:旗下官员亡故缺出,令该旗于一月内咨送。其陞转初设及外省将军等坐名补授各官缺出,令该旗于十日内咨送到部,照例补授。

    《上三旗》内大臣以下侍卫,蓝翎以上员缺,不拘何项

    人员简拔俱由

    上裁○。康熙二十四年

    谕:“调补侍卫各官,或照原品食俸,或照新任食俸。请 旨定夺。”

    凡《满洲都统》员缺、由蒙古都统、前锋统领、护军统领、满洲蒙古副都统等、列名题补。如不蒙

    “简用”将外省将军、副都统、及精奇尼哈番以上官员。

    题补○康熙二十三年题准:满洲补授汉军旗分都统、副都统,亦得一并开列具题。

    凡蒙古都统员缺。由前锋统领、护军统领、满洲蒙古副都统等、列名题补。如不蒙

    简用亦将外省将军、副都统、及精奇尼哈番以上官。

    员题补

    凡汉军都统员缺。由汉军副都统、及本旗在外提督、论俸列名题补。如不蒙

    简用。亦将外省副都统、及精奇尼哈番以上官员题

    补○。康熙二十三年议定:将本旗前锋统领、护军统领、满洲蒙古副都统、汉军副都统、提督职名开列具题。

    凡前锋统领员缺、由满洲蒙古副都统列名题补。如不蒙

    简用将前锋参领、护军参领、论俸开列十员题补○。

    康熙二十三年议定:将本翼《护军统领》职名开列具题。

    凡护军统领员缺、由满洲蒙古副都统列名题补。如不蒙

    简用将长史、前锋参领、护军参领、论俸开列十员题

    补○。康熙二十三年题准:满洲补授汉军旗分副都统,亦得一并开列具题。

    凡提督九门步军统领员缺、由八旗骁骑参领、步军总尉、论俸开列十员题补

    凡《满洲副都统》员缺。由蒙古副都统列名题补。如不蒙

    简用将长史、前锋参领、护军参领、论俸开列十员题

    补○康熙二十二年

    谕、“满洲蒙古汉军副都统缺出。将本旗侍郎”一并开

    凡蒙古副都统员缺,由长史、前锋参领、护军参领内、俸浅有功牌、俸深无功牌者、开列才能官十员题补○。康熙十二年题准、由长史、前锋参领、护军参领内论俸八员、骁骑参领内论俸二员、开列题补。如不蒙

    简用、将以次各官、论俸开列十员。如又不蒙

    简用。将阿思哈尼哈番以上官员题补

    凡汉军副都统员缺、由参领、及本旗在外总兵官、论俸、开列十员题补。如不蒙

    “《简用将阿思哈尼哈番》以上官员题补○。”康熙二十

    三年议定、“将满洲长史、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论俸拟八员,汉军参领论俸拟二员,并总兵官职名开列○。” 二十五年

    谕“应陞副都统之前锋参领、护军参领。如原系《骁骑》”

    参领补授者、列名时、止开见任俸次、不准通理前俸

    凡前锋参领员缺、由护军参领、骁骑参领、前锋侍卫、一等二等三等侍卫、护卫精奇尼哈番以下佐领、拜他喇布勒哈番以上官员、拟正陪题补。

    凡护军参领员缺、由骁骑参领、前锋侍卫、冠军使、一等、二等、三等侍卫,护卫郎中,员外郎、精奇尼哈番以下佐领,拖沙喇哈番以上护军校等、拟正陪题补。

    凡满洲、蒙古骁骑参领员缺、由佐领、郎中、员外郎、步军副尉、前锋侍卫、一等、二等、三等侍卫、护卫精奇尼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官员不论各该分属遴选旗内才能称职者、拟正陪题补。

    凡汉军参领员缺,由佐领郎中、员外郎、步军副尉、精奇尼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官员,拟正陪题补○。康熙十八年议准:若在内无应补之员,将在外副将、参将、游击等,令该旗咨部调来引

    见补授○。二十三年议定、将满洲汉军应升官员

    拟补

    凡步军总尉员缺、由该翼步军副尉佐领阿达哈哈番、阿达哈哈番品级官员、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级官员内开列十员题补

    凡佐领员缺、由公、侯、伯、都统、大学士、尚书以下、护军校、骁骑校以上官员、拟正陪题补。若系祖父原管之佐领,其子弟即无官职、或年岁未满者、亦拟正陪题补。其满洲、蒙古如有新编佐领

    者,补授佐领时,即将旧佐领之兄弟及本旗内贤能应管之人,拟正陪题补。如有原管佐领官员亡故,因子孙幼小,另补他人,后子孙长成具告者,准将佐领给还。其代管佐领之人,照佐领品级候补○。康熙十八年议准:佐领缺出在内,若无应补之人,将在外都司、佥书、守备等官,令该旗咨部,调来引

    见补授○。二十二年覆准:“《新满洲佐领》员缺,即将”

    子弟拟正陪题补。若子弟庸懦,将亲族人拟正陪题补○。二十三年题准:“佐领因军务革职,虽系世承佐领,亦不令伊子孙管理,仍令伊兄弟及兄弟之子孙管理。如无其人,方令伊子孙管理○。” 又令若系世承佐领内因增丁分编之佐领,即于佐领兄弟内不拘职官甲兵补授。如兄弟内无堪管之人,乃于本旗内别选人员补授。其旧管世承之佐领,有不称职者,听该都统不时纠参黜革。至凑编佐领,仍于本旗内选择贤能官员补授。

    凡步军副尉员缺、由步军校、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级官员、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品级官员、拟正陪题补

    凡信炮总管员缺、由阿达哈哈番、阿达哈哈番品级官员、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级官员、监守信炮等官、开列十员题补。凡城门尉员缺、由步军校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级官员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品级官员拟正陪题补○。康熙十七年、

    谕、“补授城门尉,无论年老官员堪任用者、即准补授。”

    步军校内有年老者、亦准补授

    凡前锋侍卫员缺、由拖沙喇哈番三等侍卫、前锋校、护军校题补

    凡步军校员缺、由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品级官员、前锋校、亲军校、护军校、骁骑校、六品七品八品官、拟正陪题补

    凡监守信炮官员缺,由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级官员、《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品级官员、护军等校、骁骑校、六品七品八品官、拟正陪题补。

    凡“他库尔使噶喇大” 员缺。由他库尔使壮尼大补授。

    凡前锋校员缺、由前锋补授。

    “凡亲军校员缺,不论闲散人员,俱准补授。凡护军校员缺,由拖沙喇哈番” 、拖沙喇哈番品级官员、六品、七品、八品官、前锋护军等补授。荫生、监生、亦得选择补授○。康熙二十五年、

    谕:“已得拜他喇布勒哈番之护军校,仍留护军校任。”

    如遇应陞时,照“拜他喇布勒哈番” 升用。

    凡骁骑校员缺,由六品、七品、八品官、前锋护军拨什库甲兵补授○。康熙二十五年

    谕、“已得拖沙喇哈番之骁骑校。仍留骁骑校任。”如遇

    应陞时、“照拖沙喇哈番升用。”

    凡监造《火药》官员缺。由七品八品官、拨什库补授

    凡他库尔使壮尼大员缺,由他库尔使补授。凡城门校员缺,由前锋护军拨什库甲兵补授。诸王属员陞除。

    凡长史员缺、由该旗王等、咨送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佐领、散骑郎、护卫阿达哈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题补

    凡一等、二等、三等护卫员缺,除佐领及世职官员外,由该旗王等咨送,五品以下官员及无职人,俱准补授○。康熙二十五年覆准,王、贝勒、贝子、公等一等护卫以下,及五品典仪已上员缺,除佐领阿达哈哈番外,将拜他喇布勒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内壮健堪用者选补。

    凡司仪长员缺、由该旗贝勒咨送三品、四品官、及佐领、散骑郎、护卫阿达哈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题补

    凡典仪员缺。由该旗王等、咨送六七八品官、及闲散人补授

    凡《散骑郎》员缺、由该旗王等、咨送民公以下五品以上官员、不论品级题补

    八旗通例

    八旗武职选授处分之法,旧隶铨曹。康熙三年,始移兵部。其选授成规处分则例,今汇载焉。凡候缺补用旧例,满洲、蒙古、汉军候缺武官,如无品对之缺,遇有别缺,先行升用○。康熙十二年题准,候补护军校、骁骑校等无对品缺出者,准陞一级,以该旗五品缺用,其别项候补官员不准○。十八年覆准,王等缘事所属解退六品。

    以下官员,若有加级咨部候补护军校、骁骑校者,遇有七、八品官员缺出,即销去加级补授。凡侍卫降级,一等侍卫降一级,授为二等侍卫;二等侍卫降一级,授为三等侍卫;三等侍卫降一级,即革职。王等护卫降级,与此例同○。康熙二十三年。

    谕“王等护卫怠惰不效力者、革职,交与该王等令供”

    应贱役

    凡移给佐领。旧例有愿将本身所管佐领移给兄弟者听○。康熙二年停止

    凡老病官员陈情,旧皆具题解任。康熙十二年题准二品以上官员自陈,五品以上,兵部题请,六品以下,咨部察验解任○。二十二年覆准,凡世职及有职任官员,王等属员患病告退者,该都统、副都统、长史等验实咨部,准其解退。若诈称患病告退者,革职。有世职者,令应袭之人承袭。若系本身所得世职,亦令革去。其徇情具报之该都统、副都统、长史等,俱降二级,罚俸一年。至前锋参领、护军参领、前锋侍卫及有世职之侍卫、蓝翎护军校等,若有诈称患病告退者,与不行详查之该管官,俱照此例议处○。又

    谕“凡被参有疾、勒令休致官员、各该都统、察其病痊”

    以原品随旗上朝

    凡《优给半俸》。八旗武官、年至六十、告老解任者、察其所历俸次、及原效力处、应否优给半俸。具题请

    旨“内府佐领、及王等府佐领官员、并子弟替职官员”

    俱不准给。外省驻防官员告老回京者,准与题请。若仍在外省居住,及汉军任绿旗官告老回京者,俱不准给。年未至六十告病解任者,亦不准给○。康熙二十一年题准:本身所得世职官员,以年老移给其子承袭。如承袭之人缘事革职,或袭次已完而得官之人尚在者,准给半俸。凡故官加赠,顺治间题准:内大臣、散秩大臣、都统、将军、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亡故,移咨礼部题给

    恤典提督总兵官及加府衔副将任满三年、勤劳病

    故者加赠一级请

    旨定夺。其在任未满三年、及休致后病故者、俱不加

    赠。应予祭葬者、查明移咨礼部○。康熙十二年题准、满汉内外应得

    恤典官员、其父母曾受

    诰命者、若亡故、亦照例移咨礼部○。又题准、老病解

    任。一二品官亡故照现任例移咨礼部题给

    恤典。其三等侍卫、护卫、及五品以上官阵亡者、亦咨

    礼部题给

    恤典○。二十年

    恩诏五品以下、有顶带以上官员阵亡者、亦准给 恤典

    “凡守制内外八旗武职官员,遇亲父母、祖父母、及所后父母、祖父母亡故者,照文职例,令各该管官咨部,准居丧三个月。奉差出征者,回日居丧三个月,仍私居持服,尽三年丧礼。如亲伯叔父母、兄弟并妻及娶妻之子故者,本官呈明,该管官,准居家两个月。亲嫂及族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嫂、弟故者,除服日即出办” 事。副都统、阿思哈尼哈番以上官、具题居丧。以下各官、注册居丧。其

    盛京、及外省驻防官员。如遇父母、祖父母在任故

    者。《在任守制》。“在京” 故者不准解任。或来京守制,或在任守制,听其自便。其在京官员、因有上

    朝会射之事,令该旗将准假情由报明吏兵二部

    ○康熙二十五年覆准、武职守制、除居丧三个月外,其二十七个月内不得预朝贺宴会等事。凡护卫起用。顺治初定,护卫有因王等薨故、或王等缘事解任者,如曾遇

    恩诏,得过封典、仍酌量补用○。康熙十二年题准、王

    等缘事革去之护卫,令该旗减等补用

    凡官员降级,顺治初定,官员缘事降级者,分别正、从降级○。康熙十二年题准,世职官员应降级者,除有加级准其抵销外,应降一级者,降半俸三年,应降二级者,住俸三年、三年无过,准其开复。如三年内又有过犯,以后议之日为始。其议处时,不论世职大小,俱照职任议处。如无职任,仍照世职议处○。二十四年,覆准管参领佐领官员缘事降级者,应照所降之级,换顶带坐褥。其文职管参领佐领大臣官员,缘事降级者,亦照此例。如兼世职官员缘事降级,应降一级者,罚俸一年半。应降二级者,罚俸三年。多者照此例逓罚。凡调旗在京在外官员,有职掌衔缺相当者,互

    相更调,多馀者撤回。《有世职者》,照原品随旗上

    朝无世职者,候缺出补用。

    凡补官争告旧例,补授官员时有向宗人府、兵部衙门争告者,务将本身冤抑,并该旗徇情妄送缘由开明,审系情真,即将争告缘由准行,仍将徇情妄送之都统等罚俸六个月○。康熙十二年题准:都统、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等,将不堪任之人徇情妄送者,降一级,罚俸一年。若具告涉虚者,原告系官,降二级;“系平人,交刑部议处。”

    凡请假违限,康熙五年题准:“八旗官员有以迁葬修坟,或扶柩吊问等事请假者,酌定限期,给与路引。违限者,酌量议处○。” 十二年题准,请假官员,违限不及一月者,免议。违限一月者,罚俸一个月。二月者,罚俸两个月。三月者,罚俸三个月。四五月以上,罚俸六个月。六七月以上,罚俸九个月。八九月以上,罚俸一年;一年以上,降一级。一年六个月以上,降二级。二年以上,革职。如果有患病阻滞情由,取具将军城守尉、及府州县印结免议○。又题准、凡往

    盛京游牧地方、及近京等处告假者、二品以上、有

    职任各官,具题准往。其阿思哈尼哈番以下无职任者,许各该都统保结咨部,注册准往。凡违禁私出官员,私差家人出境者,罚俸一年。佐领下人私往外省,该佐领、骁骑校失察者,罚俸两个月。知而令去者,罚俸一年。私去之人,鞭五十。

    凡外城居住。顺治初定、八旗官员兵丁、不许在

    京城外居住○。康熙四年题准、在前三门外居住

    者,俱令迁入内城,汉人投充旗下者,免○。二十二年议定,汉军文武官员,不论有无职任,愿在外城居住者,准其居住。满洲、蒙古告老告病官员,有愿住外城者,亦准居住。

    凡城外过宿官员,无故出城过宿失误。

    朝期者,革职。如因扫墓医病等事,不及进城者罚

    俸一个月

    凡年老解任官员、因父母坟墓、家产、在

    盛京请往居住者、许该旗印文咨送。有世职者、具

    题准往。“无世职者兵部注册准往。”

    凡叩

    阍。顺治初定。

    御驾行幸地方、有叩

    阍者。该管步军校罚俸六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两个

    月,该汛步兵鞭八十有人。进。

    紫禁城内、叩

    阍者、守门官员罚俸六个月。如官员乞求外用、叩 阍及遇朝期、叩

    阍或书他人姓名顶替叩。

    阍者,俱革职。

    凡妄行奏告旧例、官员、引

    见时不候

    俞旨、“即将所得功牌、妄行渎奏者、罚俸六个月。”如于

    议政王会推时,妄告者革职○。康熙十二年题准:官员果有行间效力之处,不候会推,即行妄告者,罚俸六个月。若无效力之处,诬告者罚俸一年。

    凡失误值班。顺治初定。官员看守。

    御门班次、失误巡查者、解任降二级、随旗上

    朝看守

    《紫禁城》、皇城、大城、旷班者、革职。不行巡查。以致闲人

    擅入者罚俸一年○。康熙十二年题准“看守。”

    《御门旷班》者、革职。若有父母之丧、及偶染重疾、不向

    该管官呈明、“以致旷班者,罚俸一年。”

    凡遗失锁钥。旧例守门护军校遗失锁钥者,该班护军校罚俸六个月。同班护军校罚俸两个月。错给钥匙者、亦罚俸六个月。失误关锁

    殿门者革去衣度、额真、罚俸一年。该班侍卫亦罚

    俸一年如遇

    皇上陞殿、将应开之门不开者、护军统领罚俸两个

    月。该值衣度大护军参领降一级,罚俸一年。其馀值班护军参领俱罚俸一年,护军校罚俸三个月○。康熙十二年题准:遗失锁钥者,值班护军校罚俸一年,同班护军校罚俸六个月。凡看守南苑门官员不严加巡守,以致盗贼窃去。

    御用物件者,降二级,罚俸一年。《拨什库》鞭八十,兵丁

    鞭一百

    凡看守王府门官员、不加意堤防、以致盗贼窃入者,降一级、罚俸一年。如有事故、不交与接班之人、以致旷班者、罚俸一年

    凡看守城门。顺治初题准、看守城门官员、纵令

    家仆依城搭葢席棚,赁人取租者,罚俸六个月,奴仆鞭八十。如容留闲人门内歇宿,失火延烧城门者,“该班城门尉、城门校、千总各罚俸六个月,拨什库兵丁交刑部。”

    凡城内夜禁。旧例城内起更后、栅栏关闭。王以下官民人等、不得任意往来。步军校等分定街道、轮班值宿。步军副尉等仍行巡逻。兵部不时差官查验。若栅栏不行关闭官兵旷班、及不支更者、步军副尉一并议处。除奉

    旨差遣、及部院衙门差遣外、如有丧事生产、及问疾

    请医,祭祀、嫁娶、宴会往来者,许步军官兵等详问事故,及本都统、佐领姓名,开栅放出,仍逓交附近该值兵丁,次日即报步军总尉、步军副尉,详问果实,免其送部。如无事诈称者,送部议处。起更之后,私自夜行者,系王、贝勒、贝子、公等,应记明报部。系官员或妇女,即送至其家,仍向邻佑说知,拿获时辰,次日报部。若系民人即行羁留。其拿获时辰。亦向邻佑说知。王以下及官员请

    旨:“交部议处,民人鞭二十七,被获之人各罚银一两。”

    给与拿获兵丁。若步军官兵或徇隐不报,或受贿纵放,或被傍人拿获出首者,步军校从重议处。《拨什库》鞭一百,兵丁鞭八十,罚银三两给出首之人。如未起更之先,妄拿挨至起更后方向邻佑说知,或竟不向邻佑说知者,拨什库兵丁及步军校亦照此例议处○。康熙十二年题准官员无故夜行,罚俸一个月,街道栅栏不行关闭,值宿拨什库兵丁缺少,不支更次,及拿获之人脱逃者,值宿步军校,值巡步军副尉,俱罚俸一个月,《拨什库》鞭三十,兵丁鞭二十七。如将拿获之人得财私放,及未起更之先妄拿不向邻佑说知者,值宿步军校罚俸两个月,拨什库兵丁俱鞭一百。该管官知情扶国者,革职。

    凡街道值宿,看守街道步军校旷班不值宿者,罚俸两个月。如不待天明,擅离汛地回家者,罚俸一个月。“拨什库兵丁旷班者,拨《什库》” 鞭五十,兵丁鞭二十五。

    凡擅打值宿兵丁,旧例,官员将看街步兵擅令家人殴打者,革职,拿至家中殴打者,革职,交刑部。若因有事夜行,兵丁留难殴打,致损伤者,罚俸六个月○。康熙十二年题准:官员将看街步兵拿至家中殴打者,革职,致伤损者革职,交刑部。如果有视疾、祭祀、嫁娶、宴会等事,兵丁故意留难者,兵丁鞭五十。

    凡城门启闭。部院差役、夜间出城、须有各该衙门印文。都虞司等衙门差役、须有内务府印文、方准放出。如系奉

    旨差遣、及紧急军务。该城门尉城门校、查问姓名、登

    记明白、开门放出。次日报部。其城外居住官员、遇上

    朝启奏日期、俱于鸣钟后开门

    凡滥责该属,顺治初定,该管官将本佐领下妇女责打者,罚俸一年。怀挟私忿,将该管人丁责打者,罚俸两个月。吓诈财物者,革职交刑部○。康熙十二年题准,“佐领不因公事,将佐领下男妇无故责打者,罚俸一年。挟仇责打者,降一级,罚俸一年。需索财物不遂责打者,革职。”

    凡侵欺赏给旧例,该管官将兵丁赏给侵欺者,革职交刑部。同官知情不行实供者,罚俸一个月○。康熙十二年题准:同官不知情者,罚俸一个月。知情不实供者,罚俸一年。

    凡遗失《印文》。官员遗失用印文书、罚俸三个月。兵丁遗失出关引票、鞭五十、仍行补给

    凡点验官员军器。旧例,点验官员军器时,如盔、甲、弓矢等项全无,又不亲到者,革职。军器缺额者,罚俸一个月。箭上无字,及射期不到者,俱罚俸两个月○。康熙十二年题准:“军器缺额及不堪者,罚俸两个月。聚集之处及射期不到者,罚俸一个月。”

    凡官员监射、多开箭数者、罚俸一年

    凡解送人犯。康熙四年题准,官员解送重犯,及强盗脱逃者,革职解送流徙人犯脱逃,及看守处脱逃者,降一级,罚俸一年。解送入官人犯脱逃,及看守处脱逃者,罚俸六个月○十二年题准,看守人犯,官员得财释放者,革职交刑部。重犯自尽者,罚俸一年。

    凡隐匿人犯,佐领下隐匿缉拿人犯,该佐领、骁骑校不行查出者,罚俸两个月,《拨什库》交刑部治罪。

    凡隐占房地。康熙四年题准、分给佐领下之房产地土。骁骑校等、隐占私租于人者、革职。若该

    管佐领止买佐领下人口,谎称并买田产者,罚俸六个月○。十二年题准:“佐领隐占房地者,革职。失查者,罚俸一年。如止买人口并田产,造入册内者,亦革职。”

    凡强拨出征八旗新披甲兵丁,如器械未办、即强拨出征者。佐领罚俸六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八十

    凡《代替出征》兵丁出征,或差遣以奴仆代替者,奴仆入官,其主鞭七十。如围猎牧马及看守京城周围等处,以奴仆代替者,鞭一百。奴仆免入官。佐领下如有人代替出征者,该佐领、骁骑校各罚俸六个月。

    凡私用官役、官员出差、将伊家下甲兵、及当差之人、不呈明、该管官擅作跟役、或擅自差遣者、罚俸六个月

    凡以民为仆顺治初定,官员将所雇民人转行鬻卖者革职。称为奴仆具告者,罚俸六个月。未投充之人,作为投充具告审虚者罚俸一年。康熙十二年题准:将所雇民人称为奴仆具告者,罚俸一年。

    凡私买进贡马匹。顺治初定。蒙古除进

    贡马匹外、途间有愿卖者、听其货卖。若旗下人及

    在外官兵或至边界强买、或沿途强买、或抢夺偷盗、或未进

    贡之先入馆购买者,系官罚俸六个月,护军《拨什》

    库,以下俱鞭八十,所买之马入官。若差往验放之部院官员、笔帖式,并旗下护送之官员、笔帖式,将买马之人徇情不拿,通同购买,或差去人员自买者,官员罚俸三个月,笔帖式罚俸两个月,兵丁鞭七十。若守边口官兵,纵令与蒙古结好之人及沿边居民迎接界外私买贡马者,买马之人鞭一百。守边口官员、笔帖式兵丁、俱从重议处。至《未进》

    《贡》之先入馆购买者,守馆并监卖官各罚俸三个。

    月,骁骑校罚俸两个月,兵丁鞭七十○。康熙十二年题准:“守边口官员笔帖式,将与蒙古结好之人,纵令出口买马者,俱革职。” 所买之马,入官至未进

    贡之先入馆偷买贡马官员,降一级,罚俸一年、平

    人鞭一百,守馆监卖官,俱罚俸六个月。如抢夺偷盗者,革职,交刑部。

    凡缉获盗贼光棍。顺治初定、

    京城内盗贼伤人劫财者。该汛值宿、步军校罚俸

    六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两个月,步军总尉罚俸一个月,看街拨什库兵丁鞭一百。如旗下人为盗,听刑部审实,佐领、骁骑校、拨什库等,以约束不严议处。每佐领下有一、二人行劫者,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两个月,拨什库鞭五十。三四人者,佐领罚俸两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七十。五、六人者,佐领罚俸六个月,骁骑校罚俸一年,拨什库鞭八十七人至十人者,佐领罚俸一年,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十人以上者,佐领、骁骑校、拨什库俱从重治罪。其佐领、骁骑校出征及公差在外者,免议。其护军校并各项匠役,有顶带,该管头目,俱照《骁骑校》治罪。无顶带,该管头目,照拨什库治罪。凡差遣之人行劫被获者,该管头目照佐领、骁骑校分别议罪。

    内府、及诸王、贝勒、贝子、公府、总管、屯拨什库庄头

    并《八旗屯拨什库》等、有该管人役生事或为盗者

    内府、王、府总管,照“《骁骑校》议处。” 贝勒、贝子、公府总

    “管屯拨什库,照拨什库议处。若旗下官员兵丁之奴仆为盗者,其主系官,照骁骑校议处;系平人,照拨什库议处。该佐领、骁骑校免议○。” 又题准:凡光棍借端诈人财物,抢夺市肆,如得财私纵者,步军总尉、步军副尉、步军校等革职。拨什库兵丁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如失于觉察者,步军校罚俸六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两个月,步军总尉罚俸一个月,《拨什库》兵丁鞭一百。光棍系旗下人,刑部审实,将佐领、骁骑校等以约束不严议处。每佐领一年内,如有光棍一、二人者,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两个月,拨什库鞭五十三、四人者,佐领罚俸两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七十五、六人者,佐领罚俸六个月,骁骑校罚俸九个月,拨什库鞭八。十七人至十人者,佐领罚俸九个月,骁骑校罚俸一年,拨什库鞭一百。各项匠役,该管头目,俱照骁骑校处分。管屯庄,拨什库照拨什库处分。若奴仆为光棍者,其主系官,照骁骑校处分。系平人,照拨什库处分。该管官免议○。又题准:“步军校一”

    年内缉获恶棍盗贼十五名以上者,纪录一次,三十名以上者,加一级,六十名以上者,加二级,计支实俸。步军校,一年内缉获恶棍盗贼三十名者,步军副尉纪录一次六十名者,准加一级。如《一翼》步军校等,一年内缉获恶棍盗贼六十名,步军总尉纪录一次一百二十名者,准加一级。如步军总尉、副尉亲身拿获者,与步军校等一体议叙。步军缉获一名强盗,审实者,赏银五两。缉拿一名光棍,审实者,赏银三两。缉获一名窃盗,审实者,追窃盗银一两赏给○。康熙二年题准:凡穿窬窃盗,剪绺割包,夺人衣帽,刺取银钱等贼,“一次者,其主及父兄免议;二次者,其主及父兄系官,交该部议处。系旗下人,鞭五十,系民” ,责二十板。该管步军校等自行拿送,或别管官拿送,或失主自拿送官者,免议。若被他人拿送者,步军校罚俸三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一个月,值日,拨什库兵丁鞭五十。步军副尉等不行详明,责成该管官兵加意巡查者,罚俸六个月○。十二年题准:“窃盗二次者,其主及父兄系官,罚俸一个月。三次者” ,罚俸三个月○。又题准:窃盗被获,系某栅栏走出者,该管步兵鞭一百○。又题准:每佐领下一年内十人以上为强盗者,佐领降一级,罚俸一年,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二十名以上者,佐领革职,骁骑校革职,鞭一百,折赎拨什库鞭一百,革去拨什库○。十六年题准:步军统领下番役,与步军校等拿获盗贼,俟本年一并计算,准将统领议叙。其番役一年内拿获强盗或光棍十五名者,强盗每名赏银五两,光棍每名赏银三两,向户部取给。不及十五名者,不准给赏。若拿获窃盗者,不论数满,即追窃盗银一两赏给○。十七年题准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恶棍盗贼三十名以上者,纪录一次;六十名以上者,加一级;一百二十名以上者,加二级。计支实俸。“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恶棍盗贼六十名者,步军副尉纪录一次,一百二十名者,加一级。” 如一翼步军校等,拿获恶棍盗贼一百二十名者,总尉纪录一次,二百四十名者,加一级。如总尉、副尉亲身拿获,与步军校一体议叙。统领纪录一次至四百八十名者,加一级。步军校等拿获不及纪录者,统领总尉仍总计议叙○。十八年题准:“盗贼伤人劫财,该地方步军校一案,销去获盗纪录四次,如无纪录,销去获盗所加二级。” 该管步军总尉、副尉一案,销去获盗纪录二次,如无纪录,销去获盗所加一级。步军统领二案,销去获盗纪录二次,如无纪录,销去获盗所加一级。如加级纪录俱无,仍照定例罚俸○。二十五年题准: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强盗五名者纪录一次,十名者纪录二次,十五名者加一级,三十名者加二级,拿获多者,照数议叙。副尉所管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强盗十名者纪录一次,二十名者纪录二次,三十名者加一级,拿获多者照数议叙。总尉所管一翼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强盗二十名者纪录一次,四十名者纪录二次,六十名者加一级,拿获多者照数议叙。统领所管八旗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强盗四十名者纪录一次,八十名者纪录二次,一百二十名者加一级,拿获多者照数议叙。副尉、总尉亲身获贼,照步军“校议叙。统领下番役等所获强盗,会合计算,仍将统领议叙○。” 又题准:“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窃盗光棍六十名以上者,纪录一次;一百二十名以上者,加一级;二百四十名以上者,加二级,计支实俸。” 副尉所管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窃盗光棍一百二十名以上者,纪录一次;二百四十名以上者,加一“级。总尉一翼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窃盗光棍二百四十名以上者,纪录一次;四百八十名以上者,加一级。统领八旗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四百八十名以上者,纪录一次;九百六十名以上者,加一级;拿获多者,照数议叙。” 副尉、总尉亲身拿获者,照步军校议叙。统领下番役等,拿获者,会合计算,仍将统领议叙○。又题准:番子等拿获强盗一名者,给银五两;拿获光棍一名者,给银三两;拿获窃盗一名者,给银一两,俱向犯人追取。若犯人无力,向伊主追给驻防官员。

    顺义县设镶黄旗防守尉一员,防御二员。昌平州设正黄旗防守尉一员,防御二员。三河县设正白旗防守尉一员,防御二员。良乡县设正红旗防守尉一员,防御二员。《宝坻》县设镶白旗防守尉一员,防御二员。固安县设镶红旗防守尉一员,防御二员。

    《采育》里设正蓝旗防守尉一员,防御二员。东安县设镶蓝旗防守尉一员,防御二员。《玉田》县“设镶黄、正白二旗防守尉一员,防御各一员。”

    霸州设正黄正红二旗防守尉一员。防御各一员。

    滦州设镶白正蓝二旗防守尉一员。防御各一员

    雄县设镶红、镶蓝二旗防守尉一员。防御各一员。

    沧州设正白镶白二旗城守尉一员。防御各二员。骁骑校各二员。

    保定府、设正红、镶红二旗城守尉一员。防御各二员。骁骑校各二员。

    张家口、设总管一员、守御八员

    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各设守御四员

    冷口、罗文峪、各设守御二员

    驻防甲兵

    顺义、昌平、三河、良乡、宝坻、固安、《采育》、东安、玉田、霸州、滦州、雄县各设驻防兵五十名。

    沧州驻防兵三百一十一名,弓匠二名,铁匠二名。

    保定府驻防兵四百一名。

    张家口驻防兵一百六十名。

    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各设驻防兵八十名。冷口、罗文峪,各设驻防兵二十四名。。